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新增、修改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23日(星期三)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2日-3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滨河大道5022号联合广场B座14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名,所代表股份464,243,6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5.732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名,所代表股份66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798%。通过现场和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为464,908,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32,992,573股的55.8118%。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孙伟挺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无修改提案的情况,也无新提案提交表决。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现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4,905,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4,905,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的议案》。
该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同意464,905,76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5%;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62,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238%;反对2,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6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指派顾洪锤律师、屈宁律师现场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孚色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