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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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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议案包括三项子议案:(1)预计2016年度与招商局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蛇口友联船厂有限公司发生船舶修理等交易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2)预计2016年度本公司与中国石油化工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交易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预计2016年度本公司与Unipec Singapore Pte Ltd等发生的交易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3)预计2016年度本公司与香港海通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发生物料备件及船用设备代理等交易不超过6,000万元。

 董事长苏新刚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董事华立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财务部部长,董事李钟汉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董事焦天悦先生因担任招商局集团全资子公司香港海通有限公司总经理,该4名董事为关联董事,在此次会议对子议案(1)、(3)进行表决时回避表决。

 董事解正林先生因担任关联方中国石化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主任、董事田晓燕女士因担任关联方联合石化总会计师,为关联董事,在此次会议对子议案(2)进行表决时回避。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对该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后四位独立董事对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关于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3、监事会意见: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公司2016年3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认为公司关于2015年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对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金额符合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相关交易价格确定原则公平、合理,未发现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5、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上述关联交易上限总额达36.6亿元,已经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5条规定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与关联方签订了部分关联交易协议,公司将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并视经营需要,与关联方签订其它关联交易协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18]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监事会全体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对公司2015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82号)核准,公司向3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834.9万股,发行价格每股3.3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892,637,544.56元,扣除发行费用26,630,677.55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2,866,006,867.01元。2012年3月1日,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0036号《验资报告》,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2、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1662号)核准,公司向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78,536,303股,发行价格每股3.457元,募集资金总额1,999,999,999.48元,扣除发行费用11,832,905.01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988,167,094.47元。2015年7月29日,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XYZH/2015SZA40056号《验资报告》, 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二) 募集资金以前年度使用金额

 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14年12月31日,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结余金额为1,366,922,626.78元,公司根据2014年8月28日召开的201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金额为1,786,644,123.98元,募集资金累计增加金额为287,559,883.75元,全部为募集资金存款和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收入。

 (三) 募集资金本年度使用金额及年末余额

 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结余金额为零元,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金额为1,450,539,921.47元,具体见本报告第三部分内容;本报告期内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增加金额为83,617,294.69元,全部为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及存款利息收入(含银行手续费支出)。

 2、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结余金额为1,142,384,597.53元,本报告期内本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金额为854,876,604.80元,具体见本报告第三部分内容;本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增加金额为9,094,107.86元,全部为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及存款利息收入(含银行手续费支出)。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存放、管理及使用募集资金。

 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2年4月18日,公司与联合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荷兰安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2、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5 年 8 月 27日,公司与联合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山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与保荐人及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上述协议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能按照协议约定严格履行相关职责。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在不影响两次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购买了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了结构性存款。公司募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结构性存款详情见本报告第三部分内容。截止2015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账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

 2、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1.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 本公司于2013年2月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审议2013-2016买造油轮计划及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批准2013-2016年具体买造油轮计划并授权公司总经理及其书面授权人士签署相关协议。2013年2月1日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与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建造“3+2艘”31.9万载重吨新型节能环保VLCC原油船签署造船协议,并及时行使了选择权;2013年2月4日,本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与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和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就建造“3+2”艘31.8万载重吨新型节能环保VLCC原油船签署造船协议,并及时行使了选择权。

 注2、由于自 2006 年以来人民币一直处于升值阶段,而境外美元借款利率较低,综合考虑人民币升值收益及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大于美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为确保股东利益价值最大化,本公司2012年增发募集资金的使用沿用IPO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即:本公司境外单船公司先用较低利率的境外美元借款及自有美元外汇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后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将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人民币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该等被置换出的募集资金视同已经投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已累计使用境外美元借款及自有美元外汇投入新建油轮项目金额为4,664,177,181.34元,其中:2013年投入628,024,200.00元,2014年投入2,462,016,369.89元, 2015年投入1,574,136,611.45元。

 上述已投入的新建油轮项目资金中,公司股东大会已批准募集资金全部置换成自有资金,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已经将募集资金全部置换为自有资金,具体股东大会批准的相关情况以及置换情况如下:

 ■

 注3、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新建的10艘油轮,其中凯梦油轮已于2014年11月12日已经完工交付投入运营,凯润、凯荣、凯升、凯昌、凯航油轮分别于2015年2月4日、2015年2月14日、2015年5月12日、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8日完工交付投入运营,累计产生经济效益为254,018,165.57元,剩余4艘油轮尚未完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剩余各油轮付款进度如下:凯逸油轮付款进度为90%,凯途油轮付款进度为80%,凯旋油轮付款进度为70%,凯撒油轮于2016年2月2日完工交付投入运营。

 注4、本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本公司2013年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关于审议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13.01亿元购买三菱东京日联(中国)发行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总经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进一步确定拟购买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签署相关协议(拟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闲置募集资金金额应不超过7.2亿元);本公司2013年3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9.9亿元购买荷兰安智银行发行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签署相关协议;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授权公司管理层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财务总监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权进一步确定拟购买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签署相关协议(拟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资金不超过49.5亿元,该等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循环累计使用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共计70.89亿元。具体购买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

 公司募集资金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全部到期收回,根据股东大会批准已全部置换为自有资金,具体置换情况见注2。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其余额为零。

 2.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 经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与独立第三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就建造2艘31.9万载重吨新型节能环保VLCC原油船(下称“节能环保型VLCC”)签署了造船协议书。同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宏轮船(香港)有限公司亦与大连船舶重工就续造1艘31.9万载重吨节能环保型VLCC签署了选择性协议书。同日,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就建造2艘31.8万载重吨节能环保型VLCC签署了造船协议。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本公司通过下属子公司于2013年9月29日在北京与独立第三方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和中船澄西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就建造2艘6.4万载重吨节能环保散货船,9月28日在北京与独立第三方南通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和大连中远川崎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就建造6艘6.1万载重吨节能环保型散货船签署造船协议。

 注2、由于自 2006 年以来人民币一直处于升值阶段,而境外美元借款利率较低,综合考虑人民币升值收益及人民币存款利息收入大于美元借款的利息支出,为确保股东利益价值最大化,本公司2015年增发募集资金的使用沿用IPO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即:本公司境外单船公司先用较低利率的境外美元借款及自有美元外汇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履行必要的批准程序后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将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人民币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该等被置换出的募集资金视同已经投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已累计使用境外美元借款及自有美元外汇投入新建船舶项目金额为1,450,665,649.14元,其中:2013年投入111,275,533.36元,2014年投入543,407,203.19元, 2015年投入795,982,912.59元。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本公司已累计使用境外美元借款及自有美元外汇投入新建船舶项目金额为1,639,795,328.61 元,其中:2013年投入111,275,533.36元,2014年投入543,407,203.19元, 2015年投入795,982,912.59元,2016年1-2月累计投入189,129,679.47元。

 上述已投入的新建船舶项目资金中,已经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将募集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的金额为854,876,604.80元(含募集资金本金和利息收入),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已经置换为自有资金的募集资金金额为854,876,604.80元, 具体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情况以及置换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3、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新建的5艘油轮和6艘散货船,其中散货船明德和明进已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和2015年11月27日完工交付投入运营,累计产生经济效益为-6,467,787.45元,剩余5艘油轮和4艘散货船尚未完工。截至本报告批准报出日止剩余各船舶付款进度如下:凯恒轮、明吉轮付款进度为50%,明恒轮、明安轮付款进度为40%,凯富轮、凯能轮付款进度为30%,凯明轮、凯强轮付款进度为20%,明润轮于2016年2月1日完工交付投入运营。

 注4、本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本着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经本公司2015年4月13日召开的201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2015年8月13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以及2015年11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在2015年度内购买招商银行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结构性存款额度不超过55亿元,该等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循环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结构性存款共计31.33亿元。具体购买情况见下表:

 单位:人民币亿元

 ■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止,上述结构性存款中于2015年9月30日起息的结构性存款尚未到期,尚未到期结构性存款合计金额为11.42亿元。

 四、募集资金投向变更及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及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形。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或说明

 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管理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有效。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募集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管理和披露违规的行为。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24]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在关联方订造VLOC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交易内容: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单船公司与关联方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重工”)就订造2艘40万载重吨超大型矿砂专用船(VLOC)签署造船协议。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过去12个月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未与同一关联人进行过同类交易。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交易背景

 2014年9月26日,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淡水河谷国际”)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香港明华将与淡水河谷国际签署长期铁矿石包运合同。为此,本公司将新造10艘VLOC专项服务于铁矿石包运合同。协议签署情况请见公司2014年9月27日发布的《招商轮船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下称“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4[059]。

 2015年2月,双方董事会审议批准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正式生效。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发布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号.

 为履行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启动了新造10艘VLOC的询价和谈判工作。2015年11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本公司订造VLOC的相关事宜。(详情请见本公告第六部分)

 2016年3月21日,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国际签署了长期运输协议,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下属公司签署长期运输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

 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3月26日,注册资本200,000,000美元,注册地址为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滨江街道新安江路1号。主要从事: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设计、制造和修理。截至2014年12月31日,该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674,936.7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为139,262.83万元人民币,2014年度营业收入为392,491.33万元人民币,利润总额为18,993.94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15,159.88万元人民币。

 2、公司与关联方的关系

 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均受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三、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造船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购建2艘VLOC,总价款1.70亿美元;将根据造船进度分五期支付,具体为签约10%、开工10%、铺底10%、下水10%和交船60%。

 2、交船时间为2018年下半年。

 3、船舶船体应在卖方的船厂完成建造。如交船日期延迟或船舶状况(船速、油耗、载重吨数)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降低购买价格,如交船日期延迟超过一定天数或船舶状况低于合同约定的具体标准,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4、生效条件和时间:各方签约且买方根据合同支付第一期款项。

 5、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二)资金来源

 上述船舶购买所需资金初步拟25%使用自有资金,75%使用银行借款,具体将根据银行融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交易金额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符合一般市场惯例。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VLOC购建计划是公司大客户战略进一步的推进和执行。该批新建VLOC将用于履行近日签署的相关COA协议(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本批新造VLOC交船时间为2018年下半年,对公司2016-2017年度利润无影响。根据COA协议的约定,新造船陆续交付后开始履行COA,上述新造船货源及运价有长期保证,对公司散货船队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投资该项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5年11月13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在关联方招商局重工订造2艘VLOC的议案》,董事长李晓鹏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苏新刚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华立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该3名董事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进行了回避表决。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号。

 2015年11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关联方招商局重工订造2艘VLOC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船舶建造协议》及相关融资协议等文件。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公司2015年11月30日发布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号。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张宝林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前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会后公司四位独立董事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经认真核查,公司向关联方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订造2艘VLOC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将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相关交易价格将按照一般商业条款而制定,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在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3、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关联交易议案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阅知,并发表独立意见。交易本身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参照一般商业条款,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在关联方招商局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订造2艘VLOC。

 七、其他

 上述二份协议的具体实施涉及的公司境外投资和大额用汇等事项,尚需取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20]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未来一年内向关联方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

 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批准公司在未来一年内向关联方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同意公司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向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在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以上授权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此项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本公告所指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公司未来一年向关联方招商银行继续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董事会批准公司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继续向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并授权总经理谢春林先生或财务总监刘威武先生签署相关协议,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在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余额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

 此项关联交易授权金额超过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

 中文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 册 地:深圳市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7年3月31日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地位:企业法人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注册资本:252亿元

 注册及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主要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金融业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于2006年9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招商银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详见其公布的定期报告。

 2、公司与关联方的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第(二)项规定,过去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原董事长李晓鹏先生为招商银行董事;此外,招商银行2016年2月29日发布公告称:该行于2016年2月26日收到第一大股东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的通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招商局集团”)将成为招商银行实际控制人,可控制股份达到30.06%,基于上述规定及具体情况,招商银行为本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目前公司与招商银行存在有一项仍在进行中的结构性存款安排,具体信息如下:

 1、结构性存款金额:人民币1,142,373,000.00元

 2、期限: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3月31日

 3、利率:预计年化收益率为 3.15%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根据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关联方进行交易,在保障公司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购买理财产品将参考市场同期各银行的利率水平进行交易。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是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预计不会对公司构成负面影响,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该等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批准公司未来一年向关联方招商银行继续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董事长苏新刚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董事华立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财务部部长,董事李钟汉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董事焦天悦先生因担任招商局集团全资子公司香港海通有限公司总经理,该4名董事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在一定金额限度向招商银行购买理财产品符合公司现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项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交易本身也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将参照一般商业条款,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3、监事会意见:公司在一定金额限度向招商银行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符合公司现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此项关联交易的审议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必要程序,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阅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交易本身也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价原则,交易价格将参照一般商业条款,未发现有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21]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短期

 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能源运输有限公司(下称“China VLCC”)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短期借款额度的议案》,董事会拟同意公司向其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的短期借款额度。

 以上授权尚待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此项关联交易不会形成对关联方的重大依赖。

 一、关联交易概述

 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中国能源运输有限公司(China VLCC)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短期借款额度的议案》,董事会拟同意公司向其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的短期借款额度,并按照公司实际借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息、银行手续费、承诺费等)上浮不超过15bp的利率水平向其收取利息,借款期限为2016年底。

 此项关联交易授权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5%,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介绍

 中国能源运输有限公司(China VLCC)系2014年9月本公司和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按照51%和49%的股权比例分别通过下属子公司出资在香港共同成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1.10亿美元,注册地址: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2楼。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投资控股、海上石油运输、投资控股、船舶管理。

 2、公司与关联方的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1.6条第(二)项规定,本公司董事长苏新刚先生为China VLCC董事;本公司董事总经理谢春林先生、董事副总经理刘威武先生为China VLCC董事。此外, 2015年12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称: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并入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局集团”),成为招商局集团全资子企业,中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系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关联法人。

 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七款的规定,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等事项系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因China VLCC业务发展需要,董事会批准向其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的短期借款额度,并按照公司实际借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息、银行手续费、承诺费等)上浮不超过15bp的利率水平向其收取利息,借款期限为2016年底。

 四、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

 公司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China VLCC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在批准额度和借款期限内向其提供借款。因境外借款系浮动利率,为保证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董事会同意公司在公司借款实际成本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bp向China VLCC收取借款利息。

 五、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China VLCC由于成立时间及独立融资能力有限,近期资本开支较大,为了支持China VLCC的业务发展,满足其生产经营发展过程中的资金需求,降低其融资成本,公司对其提供短期借款支持符合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China VLCC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力,本公司向其提供短期借款不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

 六、审议程序

 1、董事会表决和关联董事回避情况

 2016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向中国能源运输有限公司(China VLCC)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短期借款额度的议案》。

 董事长苏新刚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副总经理,董事华立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财务部部长,董事李钟汉先生因担任关联方招商局集团综合交通部部长,董事焦天悦先生因担任招商局集团全资子公司香港海通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谢春林先生和董事刘威武先生担任China VLCC董事,该6名董事为关联董事,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

 该项议案同意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对该项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阅,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刘国元、杨斌、曲毅民、冯道祥对该项关联交易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向China VLCC提供短期借款额度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相关交易价格按照一般商业条款制定、定价公允,符合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董事会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3、监事会意见:董事会拟同意公司向China VLCC提供不超过3亿美元的短期借款,系考虑到China VLCC实际业务发展的需要,符合本公司和本公司股东的利益。借款利息按照本公司实际借款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利息、银行手续费、承诺费等)上浮不超过15bp,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在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阅知,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于董事会后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此议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出具的事前认可函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4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22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 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22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22日10 点00 分

 召开地点:深圳市蛇口工业二路明华国际会议中心C座二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22日

 至2016年4月22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3月22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2016年3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10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6.01、6.02、6.03、9、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股东招商局轮船股份有限公司对议案6.01、6.03、9、10回避表决;股东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议案6.02回避表决;股东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对议案10回避表决。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凭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3.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应持上述资料文件以来人、邮递、传真或电邮方式送达登记地点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

 本次会议的登记时间为2016年4月15日至21日之间,每个工作日的上午10点至下午5点。

 (三)登记地点

 本次会议的登记地点为:上海市中山东一路9号三楼;香港上环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2楼。

 (四)登记传真号码及邮箱

 本次会议的登记传真号码为:0755-88237246

 本次会议的登记邮箱地址为:xuaa@cmhk.com

 (五)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需提交文件的要求

 1.凡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有表决权的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为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本次会议及投票。股东在填妥并交回“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后,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授权委托书”将被视为撤回。委托两名以上(包括两名)代理人的股东,其代理人累计行使表决权的该股东的股份数,不得超过该股东在本次会议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且每一股份不得由不同的代理人重复行使表决权。

 2.股东须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授权股东签署或由其被委托人签署。如“授权委托书”由授权股东以外的其他人代为签署的,则该“授权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手续。“授权委托书”必须在本次会议举行前24小时交到会议登记地点方为有效。

 六、其他事项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2、会议联系人:徐安安 余佳勃

 联系电话:0755-88237355 021-63217936

 联系传真:0755-88237246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2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22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23]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订造VLOC的公 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下属全资单船公司与独立第三方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下称“外高桥船厂”)和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船重工”)于2016年3月23日分别就建造4艘40万载重吨超大型矿砂专用船(VLOC)在深圳签署了造船协议。

 上述交易已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一、交易背景

 2014年9月26日,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香港明华船务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国际)有限公司(下称“淡水河谷国际”)在北京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协议约定,香港明华将与淡水河谷国际签署长期铁矿石包运合同。为此,本公司将新造10艘VLOC专项服务于铁矿石包运合同。协议签署情况请见公司2014年9月27日发布的《招商轮船关于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下称“战略合作协议”),公告编号2014[059]。

 2015年2月,双方董事会审议批准了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正式生效。请见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发布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11]号.

 为履行战略合作协议,公司启动了新造10艘VLOC的询价和谈判工作。2015年11月,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了本公司订造VLOC的相关事宜。(详情请见本公告第五部分。)

 2016年3月21日,香港明华与淡水河谷国际签署了长期运输协议,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关于下属公司签署长期运输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二、交易概述

 2016年3月23日,本公司下属全资单船公司与独立第三方外高桥船厂和北船重工在深圳分别就建造4艘40万载重吨VLOC签署八份造船协议。八份协议总价款约为6.8亿美元,此八项交易不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交易双方简介

 买方为公司全资拥有的八家单船公司,注册地址均为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2楼。

 卖方:

 1、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洲海路3001号,法定代表人为黄永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8亿元,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等。

 2、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江东路369号,法定代表人为陈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427亿元,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等。

 四、协议主要内容及资金来源

 (一)造船协议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购建的8艘VLOC,总价款6.8亿美元;将根据造船进度分五期支付,具体为签约10%、开工10%、铺底10%、下水10%和交船60%。

 2、第一艘船交船时间约为2018年上半年,最后一艘船的交船时间不晚于2019年年底前。

 3、船舶船体应在卖方的船厂完成建造。如交船日期延迟或船舶状况(船速、油耗、载重吨数)不能满足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降低购买价格,如交船日期延迟超过一定天数或船舶状况低于合同约定的具体标准,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

 4、生效条件和时间:各方签约且买方根据合同支付第一期款项。

 5、争议解决方式:仲裁。

 (二)资金来源

 上述船舶购买所需资金初步拟25%使用自有资金,75%使用银行借款,具体将根据银行融资及公司实际情况确定。

 五、审批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了本公司在非关联方造船厂订造8艘超大型矿砂专用船事项。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1月14日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0]号。

 2015年11月30日,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建8艘超大型矿砂船(VLOC)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船舶建造协议》及相关融资协议等文件。详情请见公司2015年12月1日发布的《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5[073]号。

 六、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此次VLOC购建计划是公司大客户战略进一步的推进和执行。该批新建VLOC将用于履行近日签署的相关COA协议(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3月2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本批新造VLOC交船时间自2018年上半年开始,对公司2016-2017年度利润无影响。根据COA协议的约定,新造船陆续交付后开始履行COA,上述新造船货源及运价有长期保证,对公司散货船队长期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七、其他

 上述八份协议的具体实施涉及的公司境外投资和大额用汇等事项,尚需取得国家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或备案。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1872 证券简称:招商轮船 公告编号:2016[019]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购买

 银行理财产品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15年度根据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购买了一定数量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和进行结构性存款(简称“银行理财产品”),现将公司自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期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原因

 因购建远洋船舶通常使用美元结算,2006年以来人民币处于升值通道,公司IPO以及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均采用以下方式, 即:先用较低利率的境外美元借款及自有美元外汇投入募集资金购建油轮项目,在履行完必要的批准程序后,再从公司国内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实际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应的人民币资金置换为自有资金,该等被置换出的募集资金视同已经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在办理完成相关境外投资和大额用汇批准或备案手续后,再将境内人民币资金换汇出境注入境外单船公司,用于偿还单船公司已投入募集资金购建油轮项目的银行借款。

 以上方式公司在历年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公告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中均有披露。

 基于上述募集资金使用方式,对于在境内银行存放的暂时闲置资金,公司通过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方式提高境内该等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审批情况

 2015年1月,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9亿元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循环购买同类产品不重复计算额度。(详情请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06]号)。

 因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进行结构性存款构成关联交易,根据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公司就在招商银行进行结构性存款单独履行了审批程序。2015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关联方招商银行继续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授权管理层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亿元购买招商银行理财产品(详情请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13]号)。上述议案于2015年4月13日经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约20亿元人民币,公司拟继续在招商银行进行结构性存款,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经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增加在关联方招商银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25亿元,2015年度在招商银行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增加至55亿元(详情请见《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2015[046]号)。

 三、2015年度公司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其本金收回、实现投资收益等情况如下:

 ■

 注:根据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在董事会批准额度内可循环购买同类银行理财产品,其中项目4和项目7系项目2到期后循环购买的同类银行理财产品;项目6系项目3到期后扣除当期投入投资项目资金后的剩余资金循环购买的同类银行理财产品。

 公司2015年度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累计发生额(含到期后循环购买)为7,385,372,000元,相当于公司2014年底经审计的净资产的73.19%。

 四、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及时分析和跟踪银行理财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即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审计(稽核)部对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与监督,合理的预计各项理财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暂时闲置资金进行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是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实施的,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周转资金需要。

 2、通过进行适度适时的低风险的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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