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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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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8 证券简称:煤气化 公告编号:2016-029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22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1日—3月2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2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1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22日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山西省太原市晋阳街东沺三巷3号太原煤气化股份公司办公楼五楼VIP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

 4、召集人: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锁奎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股份265,583,219股,占公司总股份513,747,000股的51.6953%。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11,545,464股,占公司总股份513,747,000股的2.2473%。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58,867,168股,占公司总股份513,747,000股的50.3881%;

 (2)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29人,代表股份6,716,051股,占公司总股份513,747,000股的1.307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对《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满申请继续停牌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由于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

 规定,关联股东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代表回

 避表决,因此本议案的有效表决股数为11,545,464股。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1,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72%;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4.45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031,3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5472%;反对51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452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6年3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华鹏 纪勇健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太原煤气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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