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1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于2016年1月11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于2016年1月15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于2016年2月16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第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由于国内证券市场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的顺利进行,公司已于2016年3月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发行数量等内容进行调整,相关议案将提交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召开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鉴于上述原因,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关于中止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并于2016年3月2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1600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同意公司的中止审查申请。
待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后,公司将继续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工作,并向中国证监会及时申请恢复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核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