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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1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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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白云电器 股票代码:603861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白云区神山镇大岭南路18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电器”、“本公司”或“发行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一、本次发行的相关重要承诺的说明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

 (1)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胡明森、胡明高、胡明聪、胡明光和胡合意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胡明森、胡明聪、胡明光同时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其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2)公司股东平安创投、宁波智度德成、深圳架桥富凯、天津架桥富凯、北京金润禾承诺:自发行人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关于股份减持的承诺

 1)作为股东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进行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人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以下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人持有剩余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在原股份锁定期(包括前述承诺的延长后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1年。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在发行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关于减持价格承诺及若违反承诺的具体措施同上述“1)公司持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关于减持比例安排承诺如下: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关于减持本人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本人在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后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股份)事项,本人承诺如下:

 ①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12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老股的15%;

 ②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第13至24个月内,本人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发行人老股不超过在锁定期届满后第13个月初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老股的15%。

 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平安创投承诺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若要减持本公司于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不包括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后本公司从公开市场中新买入的发行人的股份),本公司承诺如下:

 在锁定期(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的2年内,本公司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老股的价格均不低于发行人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若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减持价格指发行人股票复权后的价格。减持数量最高可达本公司锁定期届满初持有发行人老股总数的100%。

 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届满后2年内,本公司减持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时,应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本公司方可以减持发行人股份。

 若在锁定期满两年后减持的,将依据届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减持。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获收益上缴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获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发行人所有。

 上述承诺经本公司的股东会审议通过,符合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胡氏五兄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人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

 2)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在本人作为公司股东期间,本人家庭成员及本人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公司保证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4)本人严格履行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立即停止违反承诺的行为,并对由此给发行人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补缴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胡氏五兄妹承诺,“如果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发生的未能依法缴交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事由而需要补缴费用、赔偿损失或缴交行政罚款的,本人愿意全额补偿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因此承担的全部费用。”

 4、关于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承诺

 “1、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前,则本公司将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不含原股东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公司将及时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3、若因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当年以及以后年度自发行人取得的税后工资作为上述承诺的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人承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在发行人投资者缴纳股票申购款后且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对于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本人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股票申购款加该期间内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若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购回价格不低于回购公告前30个交易日(不足30个交易日,则以回购公告前实际交易日为准)该种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术平均值,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购回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人将及时向发行人提出预案,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讨论。

 若因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本人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沟通赔偿,通过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人以发行人当年及以后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分红作为履约担保,且若本人未履行上述购回或赔偿义务,则在履行承诺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的发行人股份不得转让。”

 5、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后3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且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同时满足监管机构对于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规定,则触发控股股东增持发行人股份的义务(以下称触发稳定股价义务)。

 控股股东应于触发增持股价义务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通过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式以稳定发行人股价,并向发行人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控股股东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的3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以合计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资金增持发行人股份;若在触发稳定股价义务后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控股股东可中止实施增持计划。

 在触发增持股价义务后,若控股股东未向发行人送达增持通知书或虽送达增持通知书或未按披露的增持计划实施,则发行人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控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2,000万元止。”

 (2)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5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3)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2014年2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该预案已经公司于2014年3月17日召开的201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主要内容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上市后3年内,若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同时满足相关回购、增持公司股份等行为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则触发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以下简称“触发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根据公司《股价稳定预案》,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不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股价稳定措施采取如下顺序与方式:

 1、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将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送达增持公司股票书面通知(以下简称“增持通知书”),增持通知书应包括增持股份数量、增持价格、增持期限、增持目标及其他有关增持的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增持公司股票,合计增持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中止实施增持股票措施。

 2、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实施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触发增持股价措施之日起3个月内,个人增持的总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发行人处取得税后工资总额的50%。

 在实施增持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将迫使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3、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后,公司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实施增持股票措施,或者增持股股票措施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后,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回购股票,回购总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在实施回购股票期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或者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公司将中止实施回购股票措施。”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督促相关人员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3年内,如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本人将积极督促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承诺及时履行稳定股价措施。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未依据其承诺履行增持计划,公司董事会应于确认前述事项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如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时间内提出公告回购股份的预案,则公司有权扣除本人当年的全部独立董事津贴,已发给本人的津贴由本人退还给公司。”

 6、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销,考虑上述情况,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积极应对外部环境变化,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由保荐机构、存管银行、公司共同监管募集资金按照承诺用途和金额使用,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投资项目,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2)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资产机构,扩大经营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确保资金能够按照既定用途投入,并全力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3)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公司将继续秉承“创造优良、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逐步扩充公司主营产品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产品的智能化程度,以硬件成套设备为基础丰富产品系列,发展二次控制设备与电力自动化控制系统,在注重服务重点行业客户的同时,通过建立布局合理、运营高效的全国性营销服务网络,加强对全国市场区域客户的覆盖,进一步增强公司行业前列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4)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分配方式、分配条件及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制定了明确的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以《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为指引,在充分听取广大中小股东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持续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并予以严格执行,努力提升股东投资回报。

 (5)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几年将进一步提高经营和管理水平,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公司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有效地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后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二、中介机构的相关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证券的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天元的承诺

 “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立信的承诺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确认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引用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经本所核验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385号文核准。

 三、本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75号文批准。

 四、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16年3月22日

 3、股票简称:白云电器

 4、股票代码:603861

 5、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40,910万股

 6、本次A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4,910万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7、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8、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发行中网上及网下申购发行的4,910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6年3月22日起上市交易。

 9、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10、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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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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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胡氏五兄妹,其直接持有发行人本次发行后70.40%的股份。

 三、股东情况

 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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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次发行后,前十大A股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之前的股东户数共41,813名,其中前十大股东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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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4,910万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8.50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向配售对象配售491万股,网上申购发行4,419万股。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中信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51,726股,包销金额为2,139,671元,包销比例为0.51%。

 五、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1,735万元,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410181号《验资报告》。

 六、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合计3,963.79万元。根据信会师报字[2016]410181号《验资报告》,发行费用包括:

 ■

 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每股发行费用:0.81元(按本次发行费用总额除以发行股数计算)。

 七、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募集资金净额:37,771.21万元。

 八、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4.25元(按本次发行后净资产与股本总数之比计算;股本总额按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净资产按本公司截至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和本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计算)。

 九、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0.37元(按本公司2015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情况

 公司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财务数据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另行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2016年1月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高支行广州民营科技园支行(账号67826693182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4050149110400000097)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已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履行公告义务。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人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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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申请其A股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A股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上市保荐人同意推荐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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