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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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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71 证券简称:阳光城 公告编号:2016-036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增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列入本次会议的议案三、四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3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8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下午3:00至2016年3月18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乌山西路68号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局;

 5、主持人:公司董事局主席林腾蛟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1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的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709,703,8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331%。

 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709,136,96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19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表股份566,87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4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明列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作出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草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51,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222%;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4,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5755%;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7.42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49,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219%;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7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1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2.2227%;反对552,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7.424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28%。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惠友房地产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4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211%;反对5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8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43%;反对558,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482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28%。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子公司中昂置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为:同意709,143,5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9.9211%;反对558,2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787%;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6,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1.1643%;反对558,2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98.4829%;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0.352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齐伟、陈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载有公司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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