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111 证券简称:中国国航 编号:临2016-014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美国航空
货运反垄断诉讼原告和解事宜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6年2月5日,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本公司下属子公司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货航”)就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诉讼(以下简称“反垄断诉讼”)与原告方签署和解协议,详见本公司于2016年2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公司及子公司与美国航空货运反垄断案原告方签署和解协议的公告》。根据和解协议,本公司及国货航应于2016年3月21日前支付和解金。

 反垄断诉讼原告诉称的垄断行为所涉期间为2000年1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鉴于(1)2004年本公司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航集团公司”)及中国航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有限”)签署了重组协议,本公司因重组前所从事业务引致的债务应由中航集团公司和中航有限承担;(2)2010年本公司与国泰航空中国货运控股有限公司、朗星有限公司及国货航签署了国货航增资协议,国货航因反垄断诉讼产生的任何损失应由本公司向国货航补偿。据此,中航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按照相关期间对应的涉诉业务收入情况分别按52.27%及47.73%的比例承担和解金及和解费用。中航集团公司承担部分已于2016年3月18日付至本公司,同日本公司已将和解金付至原告指定账户。

 如后续按照美国相关法律法规需就该反垄断诉讼解决增加支付任何费用,新增费用均由中航集团公司和本公司按照前述比例承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饶昕瑜

 董事会秘书

 中国北京,二零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