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90/900952 证券简称:锦州港/锦港B股 公告编号:2016-009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3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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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董事长徐健先生、副董事长孙明涛先生、刘辉先生因公务未能出席会议。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刘钧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人,除董事刘钧外,其他10位董事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8人,出席6人,监事石春兰、卢丽平因公出差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李桂萍女士出席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1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曹坚)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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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苗延安)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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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刘立英女士为公司监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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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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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涉及逐项表决的议案为第1项议案《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上述议案表决结果详见上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哲 侯阳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