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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9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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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 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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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10,641,392.55元, 201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并)48,962,061.15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870,515.04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0,459.9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4,045,99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4,916,065.15元(合并)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二 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经营服务无重大变化,依然是发电上网,同时为居民及工商业用户提供采暖、供热服务。主要产品有电力和热力两大类,共有电力、工业蒸汽、高温水和居民供暖四个品种。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模式为专一的电热产品的生产销售,未来随着业务扩大逐渐形成多元化经营格局。

 (二)热电联产具有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供热质量、增加电力供应等综合效益,被国内外誉为朝阳产业,成为循环经济的一种发展模式。我国热电联产行业已进入成熟期,行业发展平稳增长,热电联产在城市集中供热的总供热量占比在30%以上。近年来各地的热电联产工程项目纷纷建成投产,使我国城市供热能力持续提升。《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我国供热需求增长迅速,一系列利好政策相继出台,热电联产前景看好。  

 公司从事热电联产经营多年,为大连市骨干供热企业,目前在主城区拥有2座热电厂,其供热范围覆盖大连主城区核心区域,期末供暖面积1,127万平方米,大量优质用户相对集中,热负荷较为充足。2015年,公司全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远高于行业标准,当年还完成了北海、东海两个热电厂的环保改造。公司同时在庄河市设立了一家全资子公司,接受当地政府委托,从事庄河市城市供热规划与服务,下辖8座锅炉房,供暖面积268万平方米。

 三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四 2015年分季度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五 股本及股东情况

 5.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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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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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015年,公司全年完成发电量6.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7%;上网电量5.3亿千瓦时,同比增长3.0%;售汽量53万吨,同比降低5%;完成供热市场发展28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6%;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500万元,同比增长62%。 截至2015年底,公司总资产14.7亿元,净资产7.18亿元;全年实现营业收入6.8亿元,净利润1,064万元,同比增加96万元,增长9.98%。

 七涉及财务报告的相关事项

 7.1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原因及其影响。

 不适用 

 7.2报告期内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需追溯重述的,公司应当说明情况、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

 公司于2015年12月11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详见公司12月12日发布的《公司关于以前年度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临2015-062号)。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是必要、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有关规定,追溯调整过程合法合规。

 7.3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大连庄河环海热电有限公司是公司2013年8月投资500万元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占100%表决权,因此公司于2013年8月起将其纳入合并范围。本期则从2014年1月1日起纳入合并范围。

 7.4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涉及事项作出说明。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719 股票简称:大连热电 编号:临2016—011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3月10日以书面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出,会议于2016年3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赵文旗先生主持,应到董事九人,实到董事九人,公司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的召集、召开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总经理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二、董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计委员会2015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详见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关于2016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五、关于2015年度财务决算暨2016年度财务预算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10,641,392.55元, 201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并)48,962,061.15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870,515.04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0,459.9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4,045,99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4,916,065.15元(合并)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以上利润分配预案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七、关于201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公司关联董事赵文旗先生、田鲁炜先生、王德峰先生、朱冰先生、骆艾峰先生回避对该项议案的表决,该议案由非关联董事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马荣凯先生、刘永泽先生、韩海鸥先生已对公司201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给予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此项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合理,不存在内幕交易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四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刊登于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八、关于改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支付2015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马荣凯先生、刘永泽先生、韩海鸥先生就该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聘用财务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支付财务审计机构报酬的依据充分,报酬数额合理。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公司刊登于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九、审议《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马荣凯先生、刘永泽先生、韩海鸥先生就该事项出具了独立意见,认为此次调整独立董事薪酬有利于调动独立董事的工作积极性,保障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务,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详见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一、审议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详见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十二、关于召开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详见公司刊登于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上的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十三、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九票,反对零票,弃权零票。

 该项议案将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详见2016年3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编号:临2016-012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17日在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五名,实到监事五名。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俊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

 监事会2015年度工作报告需提请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五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零票。

 二、《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经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15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合并)10,641,392.55元,2015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合并)48,962,061.15元,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870,515.04元。

 公司董事会拟定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2015年12月31日总股本40,459.96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本次分配利润支出总额为4,045,996.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44,916,065.15元(合并)结转至以后年度分配。

 该预案需提请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五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零票。

 三、公司《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五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零票。

 四、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报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15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在审议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并提出审议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该议题需提请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五票,反对票和弃权票均为零票。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2016-013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一、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拟聘请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原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鉴于其审计团队已经连续9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保证上市公司审计独立性,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调查,提议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中准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以来,表现出良好的履职能力、服务意识和职业操守,公司董事会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业团队多年来为公司审计工作所做的辛勤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大连分所是一个集审计、评估、税务咨询、工程造价咨询等综合人才为一体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大连地区事务所排名第一位。现有从业人员160余人,其中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人员30余人,同时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和A+H股审计资格。为众多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等提供年报审计、专项审计、验资、税务筹划、工程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行业涉及航空、航天、金融、电子、电力、旅游、房地产、电信、交通运输、能源、机械、农业、林业、餐饮、酒店、医药等诸多领域,在大型企业、上市公司审计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三、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了《关于改聘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改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为我公司2016年度财务报告、内控报告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2016年3月17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支付2015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3、公司将于2016年4月18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于改聘2016年度审计机构并确定支付2015年度审计报酬的议案》。

 四、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众多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2015年度审计费用是合理的,同意本议案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其他

 本次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提议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与新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约定书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签订。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19 股票简称:大连热电 编号:临2016—014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6年度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热电集团”)

 本次预计担保总额: 2016年公司分别为热电集团向不同银行申请的6.6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经公司2016年3月1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批准,同意公司为热电集团向不同银行申请的6.6亿元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因热电集团是我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实施指引》 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构成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1.本次关联担保事项已于2016年3月17日经公司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赵文旗先生、田鲁炜先生、王德峰先生、朱冰先生、骆艾峰先生回避对此项议案的表决。

 2.此项关联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项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股东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赵文旗

 注册资本:47,106.2182万元

 经营范围: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供热工程设计及安装检修;工业品生产资料购销。

 (二)与本公司关系: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32.91%股份。

 三、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本次为热电集团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每笔担保的期限和金额依据热电集团与有关银行最终协商后签署的合同确定,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如担保总额度获得通过,请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在上述范围内办理相关手续,在办理每笔具体业务时,将不再逐项提请董事会审批。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热电集团拥有完备的供热管网和管网运行技术力量,并承担着公司热力产品的销售。自成立以来,热电集团一直为公司贷款提供担保,使公司节省大量融资成本。鉴于该公司对外融资也需要担保单位的实际情况,公司与其结成互保关系。本次担保事项是根据双方企业经营发展需要,并严格内控管理,规避资金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规定的要求。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公司2016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并对此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信息披露充分完整,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12月31日,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3.85亿元,占公司2015年12月末未经审计净资产7.18亿元的53.59%,公司无逾期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目录

 1.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事前认可的意见函

 2.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3.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9日

 证券代码:600719 证券简称:大连热电 公告编号:2016-015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4月18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4月18日 14点 00分

 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90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4月18日

 至2016年4月18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八届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于2016年3月19日分别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第5项议题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4、5、6、7项议题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5项议题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大连市热电集团有限公司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会议集中登记时间为 2016 年4月15日9:00 点—16:00点。

 (二)登记地点: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90号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请持证券账户卡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委托人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法人股东代理人请持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股东单位的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股东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但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的复印件,并在显著位置标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六、其他事项

 公司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90号证券部

 邮编:116011

 联系电话:0411-84498968/84498969

 联系传真:0411-84438755

 联系人:郭晶、秦佳佳

 会期半天,参加会议股东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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