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西洋”或“公司”)于2016年1月5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于2016年1月12日向公司下发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60020号),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1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
由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聘请的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因其他在审项目存在财务问题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司于2016年2月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160020号),中国证监会决定中止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审查(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2月3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中止审查通知书的公告》)。
2016年2月3日,公司与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关于解除<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聘请协议>之协议书》。同日,公司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关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聘请协议》,委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法律服务(详情请见公司2016年2月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关于更换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机构的公告》)。2016年2月22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大西洋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为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中止审查的原因已经消除,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关于恢复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并于2016年3月1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恢复审查通知书》(160020号),中国证监会同意恢复对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查。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特此公告。
四川大西洋焊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