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金交电、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电子产品、化工原料及化工产品(不含须经前置审批的许可项目)、机械设备、玻璃及玻璃制品、塑料及塑料制品、橡胶及橡胶制品、燃料油、焦炭、生铁、钢材;5、物流供应链管理;6、批发煤炭;7、不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1,530,457,003.03元,净资产为371,382,887.49元,2015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为2,426,134,699.29元,净利润为21,232,115.70元。
(31) 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东渡路99号103室;经营范围: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的筹备;2、货物装卸、仓储服务的筹备;(以上凭审批许可证件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231,443,605.83元,净资产为-4,837,051.26元,2015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为9,250,647.75元,净利润为-7,639,565.24元。
(32)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0万元;住所: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3号厦门国际航运中心C幢601;经营范围: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资产为61,142,728.89元,净资产为16,427,369.80元,2015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为65,622,518.13元,净利润为6,427,369.80元。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1)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之规定;
(2)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一项之规定;
(3)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受本公司母公司国际港务之子公司厦门海沧港务有限公司与其另一股东共同控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4)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5)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厦门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6)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7)厦门港务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8)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9)厦门港务集团港电服务有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0)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1)厦门港海沧集装箱查验服务有限公司: 受本公司母公司国际港务之子公司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2)厦门港务集团和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3)厦门港务海亿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4)厦门市货运枢纽中心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5)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厦门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6)厦门港务集团海龙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7)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受本公司母公司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8)厦门港务海宇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19)厦门中油港务仓储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另一股东共同控制之联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0)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1)厦门港务海运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2)厦门鑫海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3)厦门海鸿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4)福建省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另一股东共同控制之联营企业,本公司持股15%,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5)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受本公司母公司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与其另外两个股东共同控制之合营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6)厦门港务海翔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7)厦门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8)厦门港口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厦门海峡投资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29)厦铃船务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30)厦门海峡投资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31)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子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32)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受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其另外三个股东共同控制之联营企业,本公司持股35.20%,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3条第二项之规定;
3、履约能力分析:上述关联方经营情况良好,与其交易后形成坏账的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预计与关联方进行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总额
■
(二)交易标的情况
1、第(1)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出租其原行政办公楼的部分楼层给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办公使用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第(2)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出租其房屋建筑物给厦门港务集团海龙昌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办公使用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第(3)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出租其场地给厦门港务海宇码头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第(4)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出租其设备给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经营使用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第(5)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为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闸口理货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6、第(6)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为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闸口理货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7、第(7)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为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提供闸口理货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8、第(8)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为厦门港务海运有限公司提供闸口理货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9、第(9)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为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0、第(10)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为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1、第(11)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为厦门港海沧集装箱查验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12、第(12)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为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3、第(13)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为厦门海沧新海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4、第(14)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为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港区内水平运输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5、第(15)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所产生的委托管理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6、第(16)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厦门市货运枢纽中心有限公司所产生的委托管理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7、第(17)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股权管理厦门铁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的委托管理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8、第(18)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股权管理厦门前场铁路货场有限责任公司所产生的委托管理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19、第(19)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管理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0、第(20)项系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购买建材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1、第(21)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为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提供装卸搬运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2、第(22)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吉安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为厦门港务海运有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3、第(23)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为厦门港务海翔码头有限公司提供人员管理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4、第(24)项系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出售设备给厦门港务海通码头有限公司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5、第(25)项系厦门港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及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搬运装卸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6、第(26)项系厦门港务集团海龙昌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提供搬运装卸劳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7、第(27)项系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提供装卸搬运装卸劳务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28、第(28)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和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29、第(29)项系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0、第(30)项系厦门港务集团和平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1、第(31)项系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2、第(32)项系厦门港务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3、第(33)项系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4、第(34)项系厦门港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和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分别出租燃料堆场、高崎堆场、嵩屿堆场、嵩屿一期工作船码头及仓库和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5、第(35)项系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出租堆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6、第(36)项系厦门海亿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出租堆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7、第(37)项系厦门港务海宇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出租堆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8、第(38)项系厦门海峡投资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出租堆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39、第(39)项系厦门海亿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出租设备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0、第(40)项系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出租设备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1、第(41)项系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及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设备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2、第(42)项系厦门国际港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提供资金产生资金占用利息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3、第(43)项系厦门市货运枢纽中心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借款而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44、第(44)项系厦门海鸿石化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提供资金借款而发生的资金占用利息;
45、第(45)项系厦门港务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保税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6、第(46)项系厦门港务置业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7、第(47)项系厦门鑫海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提供综合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8、第(48)项系厦门嵩屿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收取码头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49、第(49)项系厦门集装箱码头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收取码头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0、第(50)项系厦门国际货柜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收取码头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1、第(51)项系厦门港口商务资讯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收取码头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2、第(52)项系福建省电子口岸股份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及厦门外轮理货有限公司提供软件设备及维护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3、第(53)项系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提供软件设备及维护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4、第(54)项系厦门港务集团港电服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有限公司、厦门港务物流保税有限公司提供电气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5、第(55)项系厦门港刘五店码头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厦门港务海路达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码头合作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6、第(56)项系厦铃船务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中国厦门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提供代理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7、第(57)项系厦门港务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市路桥建材有限公司、三明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提供工程建设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8、第(58)项系厦门港口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公司及本公司成员企业三明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吉安港务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海隆码头有限公司提供工程代建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59、第(59)项系厦门港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潮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工程代建管理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60、第(60)项系厦门中油港务仓储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厦门港务运输有限公司及厦门港务船务有限公司提供燃油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61、第(61)项系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提供铁路专用线维修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62、第(62)项系厦门港务集团石湖山码头有限公司向本公司成员企业东渡分公司提供铁路专用线出租服务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按一般市场经营规则进行,与其它业务往来企业同等对待。
本公司与关联企业之间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
本公司同关联方之间提供其它劳务服务的价格,有国家定价的,适用国家定价,没有国家定价的,按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参照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原则由双方定价,对于某些无法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确定价格的特殊服务,由双方协商定价。
(四)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各关联方正式签署协议。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现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本公司正常经营的实际需要。
2、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了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的原则是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交易价格公允合理。
3、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日常关联交易议案事前表示认可,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事后发表了独立意见:(1)程序性。公司于2016年3 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对日常关联交易作了预计,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召集、召开及作出的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2)公平性。根据公司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及合同,我们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等价有偿、公允市价的原则定价,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事先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6-11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16年3月1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为潮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码头建设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潮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潮州港务”)向银行申请5年内总额度为27020万元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2、本议案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详见2016年3月1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有关当事方目前尚未正式签署协议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被担保人名称:潮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12月25日
注册地点:潮州市城新西路联发花园市交委办公楼第九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吴岩松
注册资本:144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码头、港口配套设施以及港口服务设施的投资、开发与建设;整体物流方案策划与咨询、物流信息管理、物流供应链管理;代理报关报检业务;房地产开发;房产中介。筹办:在港区内提供货物装卸、仓储服务、集装箱装卸、堆放服务、船舶港口服务、进出港国际、国内船务代理、国内货运代理(以上筹办项目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2、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和控制关系方框图
■
3、主要财务状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15178.75万元、负债总额1109.34万元、银行贷款总额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109.34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万元,净资产14069.41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43.84万元、净利润-143.84万元。
最新信用等级:BBB。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作为潮州港务的保证人,就潮州港务申请的潮州港扩建货运码头工程(复工)项目贷款在授信期5年内提供并履行保证,保证担保的总额度为27020万元人民币(27020万元为5年内总担保额度,实际以当事方正式签署的协议为准,项目落成且具备抵押条件时潮州港务可申请转换为抵押贷款并解除担保条款)。该银行贷款授信的具体起始日期、利率及其他条件等由潮州港务与银行协商确定,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1、担保的原因:潮州港务当前建设项目为潮州港扩建货运码头工程(复工)项目,该项目总投资概算约为人民币5.3亿元。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潮州港务自有资本金及银行贷款。目前潮州港务自有资本金1.44亿元已全部到位并已持续投入使用,工程建设尚需3.86亿元银行贷款资金支持。由于本项目贷款需由股东方按持股比率提供保证担保,其中本公司持股比率为70%,需提供担保的额度为27020万元,故向本公司董事会提出5年内总额度为27020万元的银行授信担保需求。
2、董事会认为,潮州港务所申请5年内总额度为27020万元的银行授信担保是为了潮州港扩建货运码头工程(复工)项目顺利推进的需要。在担保风险方面,潮州港务以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并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函,本公司为潮州港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所承担的风险很小;从公司建立的内控机制来看,潮州港务使用银行贷款授信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
3、潮州港务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另一股东为潮州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30%的股权。潮州海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同时按持股比例提供相应担保,该担保公平、对等。
4、潮州港务以资产负债表上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其他非流动资产提供等额的反担保,并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函,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3,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19%;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140,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93%。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6-12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 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2016年3月16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8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继续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八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继续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向银行申请八亿元人民币、为期一年的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本议案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召开时间详见2016年3月1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3、有关当事方目前尚未正式签署协议文件。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被担保人名称: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6年11月30日
注册地点:厦门现代物流园区长岸路海天港区C2(联检大楼)13层
法定代表人:柯东
注册资本:8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 商事主体的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投资人信息、年报信息和监管信息等请至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网址:www.xiamencredit.gov.cn)查询。经营范围中涉及许可审批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与本公司的关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2、被担保人相关的产权和控制关系方框图
■
3、主要财务状况:
截止2015年12月31日,该公司资产总额为 82972.27万元、负债总额74212.93万元、银行贷款总额 0万元、流动负债总额74212.93万元、或有事项涉及总额 3332.92万元、净资产8759.35万元、营业收入367180.14万元、利润总额 245.96万元、净利润147.19万元。
最新信用等级:A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作为贸易公司的保证人,就贸易公司在1年期的授信期间申请的综合授信提供并履行保证,保证担保的总额度为八亿元人民币。该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由贸易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在开户银行之间的额度分配,该银行综合授信的具体起始日期、利率及其他条件等由贸易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贸易公司对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使用,将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流程进行审核方可使用。
四、董事会意见
1、担保的原因:满足贸易公司因正常开展业务经营活动而产生的资金需求;
2、董事会认为,贸易公司所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该公司业务经营活动的需要,通过“以贸促港、港贸结合”,在提高贸易业务的规模和效益的同时,还将对本公司物流业务链的发展起着促进作用。在担保风险方面,自2007年以来,本公司连年为贸易公司的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均未发生过由本公司为贸易公司履行担保义务的事项;贸易公司是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不存在不可控的担保风险;从贸易公司建立的内控机制来看,该公司使用银行授信额度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能够得到比较有效的控制;
3、贸易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4、本项担保未提供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153,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19%;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140,32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93%。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3. 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6-13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贸易公司2016年度开展
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贸易公司2016年度在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额度内开展套保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2016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预计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套期保值的交易市场
贸易公司仅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进行场内交易,不进行场外和境外交易;拟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现货品种,仅限于在境内期货交易所与贸易公司主营相关的大宗商品。目前贸易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的产品主要为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LLDPE(线性低密度聚乙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卷板和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的白糖、动力煤等。
2、期货品种
贸易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仅限于公司已持有的,或正在有效履行的购销合同项下的与期货品种同类的产品,限于钢材、白糖、塑料米、煤炭等产品范围内。
3、拟投入资金
2016年度内,贸易公司全年期货套期保值保证金额度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内(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实际执行过程中,超年度套期保值计划或超过1000万元的,应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4、资金来源
贸易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履行合法表决程序的说明
2016年3月16日,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贸易公司2016年度在保证金1000万元人民币额度内开展套保业务的议案》。该项套期保值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该议案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且为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投资,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条款
1、业务范围:根据现货需要开展钢材、白糖、塑料、煤炭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不进行投机;
2、交易品种:只从事钢材、白糖、塑料、煤炭期货标准合约的交易,不进行场外交易;
3、交易所选择: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期货交易所、大连期货交易所;
4、合约的交割:实物交割;
5、交易数量:根据公司业务经营的情况而定,总成交金额不超过3亿元;
6、合约期限:不超过12个月;
7、交易杠杆倍数:按目前价格计算为10倍左右;
8、流动性安排和清算交易原则:根据建立头寸所对应的到期日进行资金方面的准备,并按照期货交易所相应的结算价格进行购入或卖出清算;
9、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出现违约或者交易损失,按现金汇付结算;
10、履约担保:以期货交易保证金方式担保。
四、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
贸易公司主要从事钢材、白糖、化工原料、煤炭等大宗商品的贸易业务,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贸易公司拟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和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境内期货市场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从而更好地规避公司经营商品的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减少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保证公司业务稳步发展。
五、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准备情况
1、贸易公司已制定《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套期保值工作按照以上制度严格执行;
2、贸易公司建立了完善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决策、操作、监督等工作分工和控制机制。公司董事会是期货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贸易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是期货业务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期货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相关人员遵守有关制度;负责制定、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过大,造成保证金不足的风险;
控制措施:在制定交易方案时做好资金测算,做好实时监控。
2、信用风险:公司根据制度选择经纪公司,所选择的经纪公司运作规范信誉良好,发生信用风险的概率较小;
3、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期货业务信息,将可能导致期货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控制措施:公司选用合适人员从事期货业务操作,降低操作风险。
4、法律风险:公司开展期货业务交易时,存在交易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七、风险控制措施
1、贸易公司制定《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
2、严格规定该业务的操作程序,有效控制和规避操作风险;
3、为进一步加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期货运作程序,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形成了董事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公室、合规检查员、风险控制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交易员、档案管理员、业务经理等多层次授权、制约和控制的业务流程,便于期货业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
4、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实行董事会授权管理,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组织建立套期保值管理办公室,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行使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职责。公司根据制订的《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关于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完善,并建立了严格的风险分级报告制度和止损制度。内部控制组织架构设置科学合理,职权分工明确,套期保值计划严格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由公司业务部门负责拟定套期保值计划和套期保值可行性,报告初步方案;由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公室本着稳健经营、谨慎运作的原则,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实际和资金状况、风险是否可控后,对业务部门提出的套期保值计划进行讨论并提出修订意见,修订完善后,报总经理审批,并向董事会备案。因此,公司能够将套期保值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能够有效规避内部控制缺陷和风险。
八、期货公允价值分析
公司衍生品交易所选择的交易所和交易品种市场透明度大,成交活跃,流动性较强,成交价格和结算价能充分反映衍生品的公允价值。
九、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对金融衍生品的公允价值予以确定。
十、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证券代码:000905 证券简称:厦门港务 公告编号:2016-14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2016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召开 2015年度股东大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5年度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经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股权登记日: 2016年4月1日(星期五)
5、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4月8日(星期五)下午14:30 ;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4月7日—2016年4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至2016年4月8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网络投票包含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两种投票方式,同一股份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7、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4月1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授权委托书参考格式附后),该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8、现场会议地点: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公司大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的议案:
1、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公司2015年度报告及摘要》;
4、审议《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审议《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审议《公司2015年度全面预算方案》;
7、审议《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8、审议《关于本公司为潮州港务发展有限公司码头建设项目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
9、审议《关于本公司继续为厦门港务贸易有限公司八亿元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0、听取《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其中《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的表决采取累积投票方式,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2016年3月18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大会上进行述职。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要求,以上议案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来信请寄: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邮编:361013(信封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2、登记时间:2016年4月6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 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60905;
2、投票简称:“港务投票”;3、投票时间:2016年4月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二选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1)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2)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5、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1)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2)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3)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对累积投票议案则填写选举票数。
6、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在投票当日,“港务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2)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3)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3.00代表议案3,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应的委托价格如下表:
■
(4)在“委托数量” 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填报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
■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对应“委托数量”:
■
(5)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6)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7)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4月7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4月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 ;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交通费、食宿费自理。
2、联系方式
电 话:0592-5826220
传 真:0592-5826223
联系人:朱玲玲
通讯地址:厦门市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20楼
邮政编码:361013
六、备查文件: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附件一:《股东参会登记表》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3月16日
附件一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参会股东登记表
■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厦门港务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对会议审议的议案按本授权委托书的指示行使投票,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
■
附注:
1、同意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同意”栏内打“√”;反对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反对”栏内打“√”;弃权该项议案,则在该项议案“弃权”栏内打 “√”。
2、表决票涂改无效,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选项内打“√”视为无效表决票。
3、如果委托股东对某一审议事项的表决意见未作出具体指示或者对某一审议事项有两项或多项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见决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4、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委托人/单位(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单位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单位股东账号: 委托人/单位持股数: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受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