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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8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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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4 证券简称:高德红外 公告编号:2016-013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也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审议的部分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6年3月17日14:30;

 (2)网络投票:2016年3月16日-2016年3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16日15:00至2016年3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武汉市东湖开发区黄龙山南路6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14日。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474,9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91%。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共计12名,代表公司股份107,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8%。具体如下:

 1、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9,391,2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69.9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3,70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0.014%。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做出表决:

 1、审议通过《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57,800股反对、12,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57,800股反对、12,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57,800股反对、12,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57,800股反对、12,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70,000股反对、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 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反对股份7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0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以现有总股本6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15元人民币现金(含税),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将全部结转至下一年度。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57,800股反对、12,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审议通过。

 其中,持股 5%以下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3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0%;反对股份57,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弃权股份1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3%。

 股东大会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7、《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以419,404,900股同意、57,800股反对、12,200股弃权,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以特别决议事项审议通过。

 五、独立董事述职

 独立董事王殊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本次股东大会作《2015年度述职报告》。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指派齐剑天律师和郑勇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高德红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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