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近日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6)云08民初8号《受理案件通知书》,知悉:我公司诉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为该法院受理。随该《受理案件通知书》一并送达的《民事起诉状》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长盛宏瑞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仙,董事长,住所:
昆明市新亚洲星都总部基地61幢1501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的合作财产松香820.3257吨,约1008.3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诉状的“事实与理由”内容如下:
2010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及
《补充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厂房、设备、技术工艺等,被告负责投入不低于人民币叁仟万元的合作生产流动资金,合作车间设立专用账户,财务独立核算,利润按被告35%,原告65%分成。2010年12月22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原告按每年度收取资产使用费人民币330万元,不再享受分成。2012年2月28日,合作车间地基发生严重滑坡,县安监局要求停工,遂于2012年5月12日停工。2012年7月初,被告以联营合同纠纷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4年7月15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原告退给被告资产使用费270万元,赔违约金50万元,承担联营亏损8577689.79元。原告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高院主持调解,原告向被告支付人民币560万元用于弥补联营亏损。
在进行诉讼的同时,原告组织人员对合作期间账目、财务进行清理,发现约1600余吨松香在2012年7月前转运至昆明,该批货物至今下落不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案情。公安机关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审计,于是聘请了云南泛正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事项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来后,2015年3月4日,公安机关立案,至今该案件仍在办理中。
综合以上事实,原告认为:该笔财产属于合作双方的合作财产,如果将此笔财产计算到合作财产里,就不会出现亏损的情况,既然要求原告承担联营亏损,那么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财产理所当然,鉴于合作财产被侵占的事实,根据我国民诉法之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请求,望依法裁判。
二、公司关于此案的情况说明
本公司与长盛商贸公司于2010年10月1日开始对林化生产线进行合作生产,
本次合作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合作期限自2010年11月6日至2016年12月31日,利润分成方式为:合作项目形成的利润公司享有35%,长盛商贸公司享有65%。2010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作项目的利润分配方法修改为:每年支付给公司330万元的资产使用费,从双方2010年11月6日签订的合作生产合同执行月份起执行;
公司认为双方所签《林化产品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都是合
法有效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笔松香属于合作双方的合作财产,合作财产被被告侵占是事实。
三、 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本公司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6)云08民初8号】
特此公告
云南景谷林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