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16-10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3月1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已于2016年3月9日通知全体董事。董事李振川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委托董事傅学生先生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反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反馈意见及“证监发行字[2007]303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修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反馈修订稿)》。
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反馈修订稿)>的议案》
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安排及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拟与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
根据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安排及证监会反馈意见,公司拟与长沙市恒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其他认购方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此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06 证券简称:中润资源 公告编号:2016-11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
合同之补充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6年3月13日,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中润资源”)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其他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的议案》,有关事项详细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事项,中润资源拟发行A股股票数量不超过4,808,158,775股,发行对象为深圳市南午北安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午北安财富”)、长沙市恒健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沙恒健”)、珠海市横琴鸿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横琴鸿拓”)、天时(深圳)并购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时(深圳)基金”)、中英益利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京盛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温州合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温州合瑞”)、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航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安资产航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鼎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润定增基金(以下简称“国金鼎兴资本-中润定增基金”)、宁波杉杉正盛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杉杉正盛”)、Berleg Company Limited(中文译名“博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乐公司”)。公司分别与发行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详情请见2015年6月3日、6月19日公司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反馈意见的相关要求,就发行对象认购中润资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事宜,双方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基础上进行补充约定。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一)补充合同的主体
甲方: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南午北安财富/杉杉正盛/长沙恒健/横琴鸿拓/天时(深圳)基金/温州合瑞/中英益利-京盛资产管理计划/华安资产航盛1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鼎兴资本-中润定增基金/博乐公司
(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
1、委托人/合伙人的出资能力
乙方保证,委托人/合伙人有能力按照约定及中国证监会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上述资管计划/合伙企业的出资,并能承担与该等出资对应的风险。
2、认购资金的来源
乙方保证,资管计划/合伙企业用于认购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系由乙方设立资管计划/合伙企业向委托人依法筹集,全部来源于委托人/合伙人的自筹资金。乙方保证,委托人/合伙人出资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及分级收益的结构化安排,不存在任何结构化融资方式。
3、认购资金的缴付
乙方保证,甲方非公开发行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上述资管计划/合伙企业用于认购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募集缴付到位。
4、限售期
乙方承诺,其所认购的甲方股票自甲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各委托人/合伙人在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内,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资管计划产品份额/财产份额或退出资管计划/合伙企业。
5、其他
本补充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在《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生效时生效。
本补充合同为《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合同未尽事宜,以《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为准,本补充合同与《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本补充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办理相关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
三、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合同之补充合同》
中润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