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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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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22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2016年3月10日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于2016年3月14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7人,实出席董事7人,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充分讨论,会议达成如下决议:

 一、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黄翼忠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黄翼忠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黄翼忠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担任的主任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辞职后,黄翼忠先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黄翼忠先生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独立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有关黄翼忠先生辞去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担任的主任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6-L23号公告。

 二、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孙建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孙建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孙建军先生向公司申请辞去董事职务。辞职后,孙建军先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孙建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有关孙建军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6-L24号公告。

 三、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董事李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李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李钰先生向公司申请辞去董事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辞职后,李钰先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李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有关李钰先生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6-L24号公告。

 四、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徐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 通知函,提名徐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董事会提名徐青先生担任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徐青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徐青先生符合有关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1、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 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3、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董事候选人徐青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李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于2016年3月2日接到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 通知函,提名李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李国平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李国平先生符合有关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1、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上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2、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3、经了解,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董事候选人李国平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提名韩传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届董事会提名韩传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提名韩传模先生担任本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

 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韩传模先生的个人履历和工作经历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韩传模先生符合有关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要求,同意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1、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未发现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宜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之情况,并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2、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3、经了解,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独立董事候选人韩传模先生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七、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详细情况请见公司刊登于本公告日的2016-L26号公告。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徐青先生,1979年出生。1998年至2002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专业,获得学士学位。曾任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摩根士丹利房地产投资部执行董事,现任工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董事总经理。

 徐青先生为本公司关联方董事(关联方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及其唯一股东Leading Big Limited(中文名称:领大有限公司)),除此之外,徐青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李国平先生,1977年出生。注册会计师、国际内部审计师,注册评估师。2015年6月1日取得香港科技大学高层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北京铁路局临汾铁路分局主管会计;北京敬业瑞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项目经理、高级经理;首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管理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财务管理部负责人;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11年加入本公司,历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财务负责人,现任公司副总裁兼财务总监。

 李国平先生为本公司关联方董事(关联方为本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及其唯一股东Leading Big Limited(中文名称:领大有限公司)),除此以外,李国平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国平先生持有本公司股份50000股;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韩传模先生,1950年出生。天津财经大学教授(2级),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曾获选为天津市教学名师、天津市十大杰出会计工作者。现任中国内部审计协会理事、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史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会计学会教育分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财政部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咨询专家、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及后续教育委员会委员。现任天津力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北部湾旅游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明胶股份有限公司、浪潮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韩传模先生与本公司、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23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独立董事黄翼忠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黄翼忠先生因个人原因,向公司申请辞去独立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担任的主任委员职务,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黄翼忠先生确认与公司董事会并无不同意见,且无任何其他事项须告知公司股东及债权人。辞职后,黄翼忠先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黄翼忠先生的辞职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黄翼忠先生仍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独立董事及其在各专门委员会中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将尽快提名新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经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黄翼忠先生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期间,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公司董事会对黄翼忠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24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辞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孙建军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本事项详细情况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6年2月5日2016-L10 号公告及Leading Big Limited于2015年8月13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孙建军先生向公司申请辞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辞职后,孙建军先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孙建军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3月14日收到公司董事李钰先生提交的书面辞呈,因公司第一大股东RECO SHINE PTE LTD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本事项详细情况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2016年2月5日2016-L10 号公告及Leading Big Limited于2015年8月13日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李钰先生向公司申请辞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职务及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担任的委员职务。辞职后,李钰先生将不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

 李钰先生辞去董事职务的申请将在新任董事候选人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后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孙建军先生、李钰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25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声明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韩传模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被提名人符合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说明具体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0次, 未出席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4日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韩传模,作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90次,未出席会议0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影响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声明人韩传模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韩传模

 日 期: 2016年3月14日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L26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3、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3月30日上午9: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3月29日-2016年3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3月30日下午15:00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2016年3月26日

 4、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24日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3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会议地点: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122号益田花园酒店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1:提名徐青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2:提名李国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3:提名韩传模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有关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刊登于本公告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上的2016-L22、2016-L23、2016-L24、2016-L25号公告。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3月25日

 2、登记方式:

 A.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B.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C.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D.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3、登记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12号阳光大厦11层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608”。

 2.投票简称:“阳光投票”。

 3.投票时间:2016年3月30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阳光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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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但不包括累计投票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累计投票议案还需另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29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3.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即股份数与应选人数之积)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作废。

 五、其它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会议联系人:翟君茹

 联系电话:010-68366107

 传真:010-88365280

 邮编:100044

 2、会议费用

 与会代表在参会期间的交通、通讯、食宿费用自理。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格式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以下权限行使股东权利:

 1.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

 2.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反对票;

 3.对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所列第( )项审议事项投弃权票;

 4.对可能纳入议程的临时提案有/无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对关于( )的提案投赞成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反对票;对关于( )的提案投弃权票;

 5.对1-4项未作具体指示的事项,代理人可(不可)按自己的意愿表决。

 委托人(签字或法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人深圳证券帐户卡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

 个人股东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被委托人姓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证券代码:000608 证券简称:阳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6-21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文化体育行业的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简称:阳光股份,代码:000608)自2016年3月8日起开市停牌。现公司明确该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6年3月15日开市起继续停牌。

 公司预计在不超过30个自然日的时间内披露本次重组方案,即在2016年4月14日前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信息。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有关事项且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的,公司A股股票最晚于2016年4月14日恢复交易,公司承诺在证券恢复交易后3个月内不再停牌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停牌期间安排

 公司自停牌之日将按照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各项工作,履行必要的报批和审议程序,督促公司拟聘任的独立财务顾问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审计机构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等中介机构加快工作,按照预计的期限披露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重组文件。

 三、必要风险提示

 本公司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尚存较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的停牌申请。

 特此公告。

 阳光新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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