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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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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39 证券简称:新都化工 公告编号:2016-024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拟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3月13日收到控股股东宋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的通知,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拟于未来六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提示如下:

 一、股东持股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东宋睿先生目前持有公司423,282,94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91%,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05,820,73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8%;有限售股份317,462,2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43%。牟嘉云女士系宋睿先生的母亲,为宋睿先生的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持有公司163,2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16%,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40,80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4%;有限售股份122,409,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12%。

 二、减持计划

 (一)减持股东:宋睿、牟嘉云

 (二)减持原因:股东个人投资需要

 (三)减持期间:自2016年3月17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

 (四)拟减持比例:预计宋睿先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5,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4.95%,牟嘉云女士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4,0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3.96%,两者合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9,000万股,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不超过8.91%。

 (五)减持方式:拟以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

 三、其他事项

 (一)公司控股股东宋睿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牟嘉云女士曾作出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在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公开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持有的股份。该承诺已于 2014年1月18日履行完毕。

 (2)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相关股东将授权公司董事会于证券交易所办理股份锁定。

 2、2015年7月,为维护公司股价稳定,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承诺自2015年7月10日起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该承诺已于 2016年1月10日履行完毕。

 3、宋睿先生认购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公司股票,并承诺“自取得本次拟认购的新都化工非公开发行的2,200万股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上述2,200万股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自新增股份上市首日(2015年8月24日)起算,预计可上市流通时间为2018年8月24日。

 除上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未做出过关于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截至本公告日,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严格履行了上述股份锁定承诺,本次拟减持行为未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承诺。

 (二)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从2011年1月18日公司上市至今没有减持过公司股份。实施本减持计划后,宋睿先生仍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

 (三)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也不存在任何担保;最近一年内,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均未受到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处分,公司股票也未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等情形;公司或者宋睿先生、牟嘉云女士不存在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情形。

 (四)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本次拟减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五)公司将督促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号)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宋睿先生及牟嘉云女士关于拟减持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成都市新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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