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20 证券简称:江苏阳光 公告编号:临2016-008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终止本次重大事项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正在筹划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已于2016年3月7日起停牌,详见公司2016年3月8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江苏阳光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06)。2016年3月11日,鉴于该事项仍在讨论和协商中,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3月14日起继续停牌,详见公司2016年3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江苏阳光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16-007)。
2016年3月14日,公司接阳光集团通知:在停牌期间,阳光集团积极推进本次事项的相关工作,组织中介机构对标的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该标的公司属于通信服务行业,由于在与相关方磋商和沟通中,最终未能就公司收购标的的资产价格等实质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为此,经审慎研究,阳光集团决定终止筹划本次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将于2016年3月15日复牌。
本次控股股东阳光集团筹划重大事项的终止,不会对本公司正常的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终止该重大事项对公司当期业绩无影响。
公司对本次连续停牌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并感谢广大投资者长期以来的关注和支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