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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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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16-016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重大工程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浙富控股”)与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水轮发电机组及附属机电设备采购合同》。

 一、基本情况

 1.标的物:8台套单机容量30MW灯泡贯流式水轮发电机组及其电站附属机电设备

 2.总金额:65,680万元人民币

 3.交货时间及地点:分批交货,2016年4月30日开始交货,预计到2018年6月15日交货完毕,交货地点为江西龙头山水电站枢纽工程现场。

 二、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名称: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曾建斌

 3.注册资金:31,500万元

 4.成立时间:2010年11月16日

 5.住 所:江西省丰城市曲江镇曲江村

 6.经营范围:水力发电、航运开发、房地产开发

 7.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江西龙头山航电枢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本公司均未发生类似业务。

 9.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方信誉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主要内容

 1.合同金额:65,680万元人民币;

 2.结算方式:本合同项下的支付采用电汇方式(T/T)支付;

 3.签署时间:2016年3月11日;

 4.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5.生效时间:2016年3月11日;

 6.合同履行期限:从合同生效之日起到保证期满、理赔完毕、货款两清之日止。

 7.主要违约条款:

 (1)迟延交货

 1)迟延5~20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延货物金额的0.15%;

 2)迟延21~60天,每天违约金金额为迟延货物金额的0.25%;

 履行迟延或受领迟延累计违约罚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

 (2)性能罚款

 1)水轮发电机组的实际容量低于指定的额定容量或最大容量,每低1kW,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台的罚金。若每台机组的容量达不到额定值的99%以上,买方有权拒收或要求进一步赔偿损失。

 2)根据真机试验得出的水轮机加权平均效率如果低于合同保证值,每降低0.1个百分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500,000元人民币/台水轮机的罚金;若水轮机额定效率低于合同保证值,每降低0.1个百分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000,000元人民币/台水轮机的罚金。若加权平均效率或额定效率比保证值降低超过0.5个百分点,买方有权拒收水轮机或要求进一步赔偿损失。

 3)发电机实际加权平均效率如果低于合同保证值,每降低0.1个百分点,卖方应向买方支付1,500,000元人民币/台发电机的罚金。如果发电机的实际加权平均效率比保证值降低0.5个百分点,则买方应有权拒收或要求进一步赔偿损失。

 以上违约赔偿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10%。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公司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人员、技术和产能均能够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2.在合同生效后,公司将按照交货进度安排生产并按建造合同法确认销售收入,本合同总金额约占公司2014年度营业收入的95.74%,按三年交货期安排平均占2014年度营业收入的31.91%,预计将增加公司2016-2018年度的销售收入和净利润。

 3.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合同对方当事人形成依赖。

 五、风险提示

 1.本合同履行周期较长,存在受不可抗力风险影响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

 2.本合同履行周期和产品生产周期较长,公司面临营业成本受到生产周期内原材料价格波动导致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以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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