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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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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36 证券简称:华映科技 公告编号:2016-019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525,805,994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7.49%;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3月15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1、2009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2009年4月20日,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闽东”、“华映科技”或“公司”)200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及各项议案。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包括重大资产出售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两部分:

 (1)闽闽东将全部资产出售给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并由信息集团承担闽闽东全部债务(包括或有负债),且由信息集团负责闽闽东员工安置。

 (2)闽闽东以4.36元/股向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百慕大”)、中华映管(纳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映纳闽”)、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共发行555,832,717股股份(其中向华映百慕大发行500,312,295股,向华映纳闽发行30,040,422股,向福日电子发行25,480,000股),购买其合法持有的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各75%股权和206基地。

 2009年9月23日,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闽东电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中华映管(百慕大)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938号,出具日2009年9月21日)。2010年3月17日,新增股份555,832,717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与福日电子认购的公司股份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福日电子所持公司股份已于2013年3月29日上市流通,详见公司2013-031号公告)。

 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共同出具了《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至次世代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并注入到闽闽东前不减持其持有的闽闽东的股份。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00,493,506股。公司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持有公司500,312,295股,占总股本700,493,506股的71.42%。华映纳闽持有公司30,040,422股,占总股本4.29%。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合计持有公司530,352,717股。

 2、2011年,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送股

 因2010年12月31日前,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未下降至30%以下,根据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的《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承诺》,华映百慕大于2011年3月25日向公司全体股东(除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外)赠送4,546,723股(相当于每10股送0.267233股)。

 送股后,华映百慕大持有公司495,765,572股,占总股本700,493,506股的70.77%。华映纳闽持有公司30,040,422股,占总股本4.29%。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合计持有公司525,805,994股。

 3、2014年,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变更

 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及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鉴于行业环境、技术等因素已较2009年原承诺作出时发生较大变化,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决定对2009年重组时作出的《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及《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进行变更。其中,针对《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承诺》,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取消本次收购完成后至次世代(7 代线以上)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并注入到闽闽东前,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闽闽东的股份的承诺并补充承诺如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股份转增后,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同时自《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首个交易日起 18 个月内(即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针对上述承诺的规范,为更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014年9月25日,公司以资本公积金按股本700,493,506股为基数向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股权登记日(2014年9月24日)登记在册的除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外的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5股。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放弃本次转增股份,转增股份总数78,609,380股,股本增加比例为11.2220%,公司总股本变更为779,102,886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华映百慕大持有公司495,765,572股,占总股本779,102,886股的63.63%。华映纳闽持有公司30,040,422股,占总股本的3.86%。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合计持有公司525,805,994股。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6年3月15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525,805,99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7.49%;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

 注:1、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映百慕大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495,765,57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779,102,886股的63.63%,其中用于质押的股份累计为495,623,057股,质押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3.61%,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99.97%。质权方包括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及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华映纳闽持有公司股份总数为30,040,422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3.86%,其中用于质押的股份为9,864,865股,质押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数的1.27%,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数的32.84%。质权方为华鑫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上述股权质押情况均已公告,累计质押情况详见2015年12月26日,公司2015-166号公告。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

 四、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就2009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相关承诺及承诺变更的情况如下:

 1、2009年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做出的相关承诺

 (1)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至次世代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并注入到闽闽东前,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闽闽东的股份。

 履约时限:该承诺已于2014年变更。详见以下“2014年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

 履行情况: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相关规定及福建证监局相关通知的要求,鉴于行业环境、技术等因素已较2009年承诺作出时发生较大变化,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于2014年就该承诺作出变更。

 (2)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

 承诺内容:1、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本次收购完成后,在2010年12月31日前,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并在以后年度将上述关联交易比例持续维持在30%以下(不含30%)。如在2010年12月31日前,闽闽东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不降至30%以下(不含30%),华映百慕大将向闽闽东送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除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外的全体股东送股一次,送股数量为4,546,719股。

 2、为进一步明确解决关联交易问题的时间,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补充承诺如下:

 本次闽闽东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将积极调整客户结构,增加为非关联方客户交易比重,逐步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具体安排如下:

 2009年12月份,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60%以下。

 2010年12月份,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

 自2011年起,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持续维持在30%以下(不含30%)。

 3、为明确关联交易比例承诺的相关制约措施,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在四家LCM公司现有经营模式未因法律、政策变更等客观变化而改变的情况下,本次收购完成后至一个会计年度内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下降至30%以下(不含30%)前,确保闽闽东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闽闽东补足。若后续闽闽东一个会计年度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恢复至30%以上(含30%),则仍确保闽闽东该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于当年以现金补足。

 履约时限:该承诺已于2014年变更。详见以下“2014年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

 履行情况:公司2010年12月31日前,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未下降至30%以下,华映百慕大于2011年3月25日实施上述送股承诺,实际赠送4,546,723股。自公司重组完成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控股股东为维护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严格履行承诺。2011年度、2012年度及2013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未降至30%以下,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0%。为进一步明确承诺表述,同时考虑公司长远发展及未来承诺的可实现性,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于2014年就该承诺作出变更。

 (3)关于3年内不转让闽闽东股份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自闽闽东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3年内不转让在闽闽东中所拥有权益的股份。

 履约时限: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

 履约情况:在履约时限内,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未转让公司股份。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成。

 (4)关于闽闽东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与华映纳闽承诺,闽闽东在2009年的资产交割日后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下述公式计算的数字:2.95亿/12×M(其中M为资产置入上市公司的实际月份数), 闽闽东2010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3.46亿元,闽闽东2011年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合并数)不低于3.46亿元。若闽闽东经营业绩无法达到设定目标,当年华映百慕大将以现金补偿实际盈利数不足设定目标的差额。

 履约时限:2009年至2011年。

 履行情况: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成。

 (5)关于股份回购的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承诺,若华映百慕大未切实履行《关于闽闽东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诺函》项下的业绩补足义务,闽闽东董事会有权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决定回购华映百慕大持有闽闽东的相应股份,以弥补闽闽东中小股东的利益。华映百慕大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闽闽东《公司章程》的规定,在闽闽东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议案时回避表决。

 履约期限:2009年至2011年

 履行情况:履约期限内,承诺前提条件未出现,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成。

 (6)关于深圳华显经营模式变化的补充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华映管”)及大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同股份”)承诺,深圳华显经营模式的变化不会导致同业竞争,各承诺方仍遵守《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各承诺方出具的《关于闽闽东未来三年盈利能力的承诺函》中承诺的闽闽东净利润指标将不受深圳华显新经营模式的影响;各承诺方出具的《关于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将不受深圳华显新经营模式的影响;深圳华显在新经营模式下之关联交易,各承诺方将遵守《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承诺》。深圳华显采用新经营模式后,中华映管仍将遵守《关于专利授权的承诺》提供专利授权。

 履约时限:2010年3月至2013年12月

 履行情况:为更好整合公司资源,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2013年,公司向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售持有的深圳华显股权,深圳华显于2013年12月6日取得股权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上述承诺人在公司持有深圳华显股权期间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成。

 (7)关于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向厦华电子提供委托贷款及担保事宜的承诺及补充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承诺,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在闽闽东重组完成前向厦华电子提供的委托贷款与担保,不会对华映视讯、福建华显自身利益造成损失,也不会对闽闽东股东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华映视讯、福建华显如因闽闽东重组完成前向厦华电子提供委托贷款与担保事项导致其利益受到损害,则损失金额由华映百慕大于次年内以现金向华映视讯、福建华显补足。

 履约时限:2010年3月-2012年11月

 履行情况:2012年11月,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87 号),公司子公司华映视讯、福建华显以对厦华电子的委托贷款评估作价共计人民币160,000,000元认购厦华电子非公开发行股份。截至华映视讯、福建华显认购厦华电子非公开发行股票日,承诺前提条件未出现,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该承诺已履行完成。

 (8)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1)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今后如与闽闽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公允、合理的原则,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闽闽东及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2)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如与闽闽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以及闽闽东《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规定执行。(3)随着对闽闽东业务的进一步整合,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将逐步减少与闽闽东发生之关联交易。(4)因本次重组后闽闽东主业为为中华映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液晶显示面板模组生产业务,因此闽闽东将与中华映管及其控制之其他企业存在较大金额的关联交易,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对于该等关联交易的代工价格,如可取得模组加工市场同业代工费率的,参考该市场价确定;如模组加工市场难以取得同业代工费率的,将参考闽闽东替第三方代工之价格确定;如若无参考价格的,将以成本加成方式确保闽闽东拥有同行业市场平均的水平代工利润。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履行中,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9)关于与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确认华映光电生产中小尺寸液晶模组,且华映光电生产之中小尺寸液晶模组与四家LCM公司生产之大尺寸液晶模组不存在实质性的同业竞争;承诺除上述事项外,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今后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业务及相关产品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务经营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现有业务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及其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大陆地区以控股地位,或以参股地位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新的业务领域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投资、收购、兼并与闽闽东及其控制公司新的业务领域及相关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股份有限公司出于战略上的安排,于2013年控股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巨公司”),凌巨公司主营业务为研发、生产及销售液晶显示器,其产能包含一条第3代液晶面板生产线、一条第4代液晶面板生产线(2015年新增)以及后端模组加工厂。其业务主要采用自接单模式,从面板前段到模组后段一条龙生产完成销售给客户。模组工艺流程可视为前段面板之配套厂,为内部使用。而公司目前主营业务为模组加工,模组加工完成后对外销售或收取代工费用。凌巨公司之后段模组为内部使用,故目前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同业竞争问题。

 (10)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保持闽闽东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与业务独立。具体承诺如下:

 (1)保持闽闽东及/或其下属子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

 闽闽东及/或其下属子公司将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2)保持闽闽东之人员独立

 ①闽闽东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②闽闽东之财务人员不会在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3)保持闽闽东之财务独立

 ①闽闽东将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②闽闽东不会存在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保持闽闽东之机构独立

 闽闽东将具备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有机构混同的情形。

 (5)保持闽闽东之业务独立

 承诺人将严格按照承诺人出具之《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的内容履行,保持闽闽东之业务独立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并与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履行中,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1)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中华映管、大同股份承诺,在闽闽东本次定向发行股份过程中以及获得相关核准后,如大同股份、中华映管、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作出任何对闽闽东或其控制之企业有影响的决议,或筹划进行任何对闽闽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有影响的事宜,均会将决议内容告知闽闽东,按中国大陆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同时在中国台湾进行信息披露;该等事宜的信息披露,保证在中国大陆和中国台湾同时进行,且信息披露的内容保持一致。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履行中,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2)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构成的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闽闽东依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董事会组成条款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5名,且由中国境内人士担任’。在作为闽闽东控股股东期间,闽闽东的董事会构成人员中一半以上为独立董事且由中国境内人士担任。不会利用控股股东的地位促使或影响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做出不符合上述承诺规定的任何修改。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依承诺修改《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依承诺履行中;华映百慕大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3)关于专利授权的承诺

 承诺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承诺:①其已拥有液晶显示模组生产的相关专有技术和专利,并已取得进行液晶显示模组生产所需的授权。

 ②在闽闽东本次重组完成后,中华映管同意授权闽闽东实施中华映管已提出申请、获准或公开的与液晶显示模组制造有关专利。如此后,中华映管新取得液晶显示模组制造有关专利,亦将许可闽闽东使用。该等授权为不可撤销之授权,授权时间为专利有效期内。

 如闽闽东接受中华映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委托加工液晶显示模组时实施上述授权之专利,中华映管同意将免予收取专利使用费;如闽闽东接受其他方委托加工液晶显示模组时实施上述授权之专利,中华映管将收取专利使用费,专利使用费将聘请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并依中国大陆法律、法规之规定及中国大陆上市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提交中国大陆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表决确定。

 ③在闽闽东本次重组完成后,对于中华映管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委托闽闽东加工液晶显示模组,中华映管保证闽闽东不会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而侵犯中华映管自有的及获取的第三方授权的专利,如闽闽东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被第三方指控侵犯上述专利,由中华映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因此给闽闽东造成损失的,由中华映管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履行中,中华映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4)关于专利授权的补充承诺

 承诺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承诺,对于中华映管授权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实施中华映管在中国大陆已提出申请、获准或公开的与从事液晶显示模组加工有关的专利,中华映管同意免予收取专利使用费。本补充承诺自闽闽东本次重组方案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中华映管作为闽闽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但若中华映管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闽闽东的控制权,则本补充承诺随即自行失效。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履行中,中华映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5)关于商誉使用及专利授权的补充承诺

 承诺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承诺:(1)本次闽闽东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闽闽东及下属企业无需就受中华映管商誉影响支付任何费用。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将形成自身的商誉,并逐渐减少中华映管商誉对闽闽东及下属企业的影响。

 (2)如中华映管转让其已拥有的在中国大陆登记生效之专利,则闽闽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如该等专利转让予第三方,则中华映管将保证对闽闽东及下属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授权的持续有效,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不得妨碍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对于该等专利的授权使用。

 (3)如中华映管丧失其拥有的专利所有权而使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则中华映管负责承担未来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因重新获得该等专利技术或替代技术之合法使用权而增加的全部成本。

 (4)未来如因生产经营需要,闽闽东及下属企业需授权使用第三方专利,中华映管将以其产业地位及经验,帮助闽闽东及下属企业取得相关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

 (5)本补充承诺自闽闽东本次重组方案生效之日起生效,并在中华映管作为闽闽东实际控制人期间长期有效。但若中华映管经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已经失去对闽闽东的控制权,则本补充承诺随即自行失效。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履行中,中华映管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6)中华映管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

 承诺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华映管承诺对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作出的对闽闽东持股、业绩、关联交易事项的承诺承担连带责任,如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未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需对闽闽东或相关方承担赔偿或支付责任的,其将承担连带赔偿和支付责任。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承诺前提条件尚未出现,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17)关于承担连带责任的《承诺函》

 承诺内容:公司实际控制人大同股份及中华映管认可就闽闽东本次定向发行股份事宜中,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中作出的书面承诺的内容;大同股份、中华映管承诺就上述中华映百慕大和华映纳闽需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2014年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

 (1)关于重组方不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取消本次收购完成后至次世代(7代线以上)大尺寸液晶面板生产线投产并注入到闽闽东前,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闽闽东的股份的承诺。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补充承诺如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完成股份转增后,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股份即获得上市流通权,同时自《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首个交易日起18个月内,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履约时限:2014年9月12日至2016年3月11日

 履行情况:2014年9月11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变更的议案》,2014年9月25日公司完成该议案涉及的资本公积金转增方案的实施。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承诺人未减持公司股票,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形。

 (2)关于收购完成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比例及重组方对未来上市公司业绩的承诺

 承诺内容: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华映科技自2014年起的任意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若未低于30%,则控股股东需确保上市公司华映科技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每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不包含现有子公司科立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未来拟并购、投资控股的其它公司),不足部分由华映百慕大以现金向华映科技补足。该承诺自控股股东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丧失对公司控制权之日起失效。

 用于合并模拟计算液晶模组业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净资产所对应的模拟合并范围包括如下:(1)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净资产;(2)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3)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净资产;(4)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的净资产;(5)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6)华映科技本部净资产扣除本议案通过股东大会审议日后再融资所增加的净资产;(7)上述液晶模组业务的公司发生出售、减持等原因不再列入公司并表范围的将不再列入模拟净资产收益率合并计算的净资产范围。

 用于合并模拟计算液晶模组业务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净利润所对应的模拟合并范围包括如下:(1)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净利润;(2)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的净利润;(3)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的净利润;(4)福建华冠光电有限公司的净利润;(5)华映科技(纳闽)有限公司的净利润;(6)华映科技本部的净利润;(7)上述液晶模组业务的公司发生出售、减持等原因不再列入公司并表范围的将不再列入模拟净资产收益率合并计算的净利润范围。

 履约时限:长期有效

 履行情况:2014年度及2015年度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占同期同类(仅限为日常经营涉及的原材料采购、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收入)交易金额的比例未低于30%,但公司2014年度及2015年度现有液晶模组业务公司模拟合并计算的净资产收益率均超过10%。截至本公告日,尚未出现需要补偿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2009年重大资产重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则;

 2、限售股份持有人遵守了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及后续变更的承诺;

 3、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4、本独立财务顾问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六、控股股东对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处置意图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华映百慕大为公司控股股东,华映纳闽为其一致行动人。截至本公告日,华映百慕大及华映纳闽暂无在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后六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 5%及以上解除限售流通股的计划。

 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承诺:如计划未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出售所持有的华映科技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2、公司不存在对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的违规担保的情况。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华映百慕大、华映纳闽不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八、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华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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