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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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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15 股票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6-008
债券代码:122241 债券简称:12东航0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3月18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东航01

 3、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代码:122241

 4、发行主体: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48亿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63号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8、债券利率:5.05%

 9、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3年3月18日至2023年3月18日。

 11、付息日:2014年至2023年每年的3月1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

 12、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息。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3、付息时间:自付息首日(包括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

 14、债券担保: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为本期债券的还本付息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5、债券评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2015年6月25日出具的跟踪评级报告综合评定,本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6、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3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逾期部分不另计息。

 2、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本年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部分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17日。截至该日下午收市后,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3、付息时间:自2016年3月18日起的20个工作日(包括付息首日当天)。

 三、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5%。本次付息每手“12东航01”(122241)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50.50元(含税)。

 四、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本期债券的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7日

 2、本期债券的付息日:2016年3月18日

 五、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6 年3月1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部“12东航01”公司债券持有人。

 六、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七、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2东航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12东航01”债券付息事宜之QFII/RQFII情况表》(见附件一)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

 本公司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向当地税务部门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如非居民企业未履行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发行人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八、本次付息相关机构

 1、发行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国际机场机场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联系人:于露

 联系地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

 联系电话:021-22330891

 传真:021-62686116

 邮政编码:201202

 2、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尤洁、叶露

 联系电话: 021-22169136、021-22169148

 传真:021-22169844

 邮政编码:200040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58754185

 投资者欲全面了解有关“12东航01”兑付、兑息的具体条款,请查阅2013年3月14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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