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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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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黑牛食品 证券代码:002387 公告编号:2016-020
债券简称:12黑牛01 债券代码:112163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12黑牛01”债券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3月17日,凡在2016年3月17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6年3月17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13年3月18日发行的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简称“12黑牛01”、“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63)至2016年3月18日将期满三年。根据本公司“12黑牛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2黑牛01。

 3、债券代码:112163。

 4、发行总额:人民币2.7亿元。

 5、发行价格:100元/张。

 6、债券期限:5年。

 7、债券利息:票面利率为5.8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固定不变(在本次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本公司选择上调票面利率100个基点,即本期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年利率为6.80%,并在债券存续期内后2年固定不变;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6.80%)。

 8、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公司于2015年12月14日与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签署了《担保协议书》,并由华夏幸福控股于同日出具了担保函,约定华夏幸福控股为本期公司债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9、起息日:2015年3月18日。

 10、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6年3月18日。

 11、付息日及年付息次数:2014至2018年每年的3月18日(每年付息一次,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上市时间和地点:2013年5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4、回售情况:根据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3年3月公告的《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2012年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债券代码:112163,简称“12黑牛01”)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债券回售申报数据,“12黑牛01”本次有效回售申报数量1,175,569张,回售金额为 117,556,900 元(不含利息)。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告》,“12黑牛01”的票面利率为5.80%。每10张“12黑牛01” 债券本期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8.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6.4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2.2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3月17日。

 2、除息日:2016年3月18日。

 3、付息日:2016年3月18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3月17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方法

 1、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2、在本次付息2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3、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征收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咨询联系方式

 1、发行人: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潮汕路岐山北工业片区02-02号

 联系人:林成红

 电话:0754-88108997

 传真:0754-88107793

 邮政编码:515064

 2、主承销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

 联系人:刘蔚

 电话:020-87326632

 传真:020-87326639

 邮政编码:510623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人:赖兴文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0755-21899000

 邮政编码:518038

 特此公告

 黑牛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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