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6006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并要求在3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收到《反馈意见》后,公司立即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中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与研究。由于涉及对反馈意见所列事项的具体落实工作,且拟在本次反馈意见答复的同时补充2015年年报数据,因此工作量较大,公司及保荐机构于2016年3月9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延期回复申请。待《反馈意见》所列相关事项全面落实、相关书面回复材料准备齐全后,公司将立即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审查部门提交书面回复及相关材料。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