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4日(星期五)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4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3日下午3:00至 2016年3月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大连市西岗区黄河路219 号外经贸大厦1301 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朱明义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64,467,1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名,代表股份63,910,0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20名,代表股份557,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含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2名,代表股份7,625,5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7,068,4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557,1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4、公司聘请的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委派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4,127,6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反对339,5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86,036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5%;反对339,515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李杏媛律师、张愚律师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正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正良律意字(2016)第7号】。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