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6年3月2日至3月3日期间以其2015年度激励基金及自有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本公司A 股股票,相关情况如下:
1、购买人:董事、总经理尹英遂先生;监事谭芬芳女士;常务副总经理来红刚先生;副总经理范谦先生;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刘军先生;财务总监古美华女士。
2、购买目的:根据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的相关规定,同时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购买人以其规定的激励基金额度及自有资金通过公开市场购买本公司股票。
3、购买方式:通过二级市场直接购入。
4、购买股份数量及比例:2016年3月2日至3月3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本人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买入本公司A股股票,共计70,500股,占本公司目前总股本262,186,515股的0.0269%。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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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6、本次购买的股份将按照公司《核心骨干员工中长期激励基金计划》、《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其个人承诺进行锁定;其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7、本次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本公司股票的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8、公司将持续关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利尔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