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哈民二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受理了本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5年8月6日披露的临2015-024号公告),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哈尔滨工业大学八达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洪湖街职工宿舍楼,产籍号8/0041/0009/000101,产权证号201000560。
二、查封期限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中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