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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0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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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主要联营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公司主要联营公司2015年度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兆润投资控股

兆润投资控股前身为1994年3月7日成立的苏州工业园区配套房地产一公司。2000年12月经中共苏州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苏园工[2000]70号文批准,苏州新加坡工业园区配套房地产一公司增资并更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

2014年12月31日,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05940043)公司变更[2014]第12260019号文批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更名为“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类型由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0亿元,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政府授权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开发、工程管理及基础设施、市政建筑、咨询服务;实业投资。(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兆润投资控股主营业务主要为从事政府授权范围内土地整理和土地出售,包括动迁、“九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等从生地变为可出让土地的全部过程。公司用开发后形成的收入平衡开发成本,取得收益。近年来,相继参与了园区区镇一体化、城乡一体化一期、二期项目建设,通过战略管理、资本运营,培养优势产业,培育新的利润来源,确保公司滚动发展。

截至2014年12月末,除本公司外,兆润投资控股持有的其他一级子公司情况:

截至2014年12月末兆润投资控股持有的其他一级子公司情况

注:*兆润投资控股对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4.30%,实际拥有表决权股份比例为53.36%。

最近一年及一期,兆润投资控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最近一年及一期兆润投资控股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兆润投资控股201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4年度,兆润投资控股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2014年度兆润投资控股合并口径营业收入构成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兆润投资控股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纠纷的情况。

2、第二大股东园区国控

1994年1月,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出资设立园区国控,公司注册资本为388,696.00万元,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下属全资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苏州工业园区国资办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业务;子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及经营、房地产开发及销售、现代物流业、人力资源和保安等服务业、土地开发及销售、物业出租、物业管理等。公司围绕加快园区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将国有资本集中配置到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优势产业、高科技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涉及园区经济和社会安全、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行业,目前已形成园区服务(包括现代服务业、市政公用服务)、房产开发销售、园区开发(包括土地出售、物业出租)三大产业体系。

截至2014年12月末,园区国控持有的其他下属一级子公司情况如下:

截至2014年12月末园区国控持有的其他下属一级子公司情况

最近一年及一期,园区国控控股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最近一年及一期园区国控控股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园区国控2015年1-9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014年度,园区国控的营业收入构成情况如下:

2014年度园区国控营业收入构成

2015年1月,园区国控将其持有的本公司8亿元股权质押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获得3.5亿元授信额度,目前已借款1.5亿元。除上述情况外,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园区国控所间接持有本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被质押、冻结和权属纠纷的情况。

3、实际控制人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持有兆润投资控股和园区国控10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的独立性

1、业务

公司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以房地产为核心业务,已建立健全包括采购、设计、开发、销售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独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营体系,房地产开发业务的设计、施工及监理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进行。公司的业务管理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资产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独立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生产经营设备、特许经营权等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违规占用公司的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的情况。公司的资产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人员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人事档案、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人事考核、奖惩制度、工资管理制度,与全体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建立了独立的工资管理、福利与社会保障体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情形;发行人财务人员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4、机构

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办公机构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完全分开,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也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干预公司机构设置的情况。公司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了完整独立的内部组织结构和职能体系,各部门之间职责分明、相互协调,自成为完全独立运行的机构体系。公司的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财务

公司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和安排,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公司的财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严格分开,实行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越过董事会等公司合法表决程序干涉公司正常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公司财务机构独立,公司独立开设银行帐户,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帐户;公司独立办理纳税登记,独立申报纳税。公司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六、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一)股东会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权为: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决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对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议案表决程序、方式进行了规范,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股东会的作用。

(二)董事会

公司设立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会的主要职权为:

1、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0、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在年度投资计划范围内决定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或购并资产的方案;

11、决定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就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清算以及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行使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事项,决定公司作为子公司股东就子公司层面重大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产权转让和其他方式的资产经营、资产处置事项的方案形式表决权及其他股权权利事项;

12、在年度财务预算范围内决定公司借贷、担保等重大融资方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章程其他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除外;

13、根据董事长的提名,按照有关人事任用程序,聘任和解聘本公司总经理,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4、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

15、按照有关人事任用程序,决定公司就所出资企业的以下人事提名、任免及报酬和奖惩事项行使股东权利:

(1)对不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其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事项以及该等人员报酬和奖惩事项;

(2)对设董事会的全资子公司,其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的聘任和解聘事项以及该等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并向全资子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3)对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的委派人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的推荐人选,以及该等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并向控股子公司董事会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的建议;

(4)对参股公司,其董事、监事人选以及该等人员的报酬和奖惩事项。

16、拟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17、设立专业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18、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审议批准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19、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制定了《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了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处的职权,董事会的通知、召集、召开、议案的表决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等事项,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

(三)监事会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4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的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贯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的情况;

2、检查公司财务,包括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资料,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效益、利润分配等情况,对公司重大风险、重大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3、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作情况;

4、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5、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6、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8、提请召开董事会会议;

9、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10、向股东报告其认为股东有必要知晓的事项;

11、指导子公司监事会工作;

12、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13、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公司管理层

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其职权为: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本部的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并决定其报酬与奖惩;

7、经董事长授权,签署必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以外的公司重要文件;

8、董事会或董事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最近三年,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并审议通过或批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不存在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的情形。

七、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本公司现任董监高情况

注:

1.根据公司2015年12月10日召开的股东会作出的决议,选举徐中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免去沈臻先生的董事长职务;免去刘樱女士的董事职务;根据公司2015年12月10日召开的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任命亢越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免去沈臻先生的总经理职务;

2.公司董事朱钧先生于2015年5月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已授权委托黄艳女士在其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前代为履行董事职责;

3.因工作调动,股东兆润投资控股委派的监事袁玉祥先生拟不再担任公司监事,目前正在办理离职手续;

4.公司原监事会主席徐中先生目前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尚未选举新任监事会主席。

上述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任产生,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任何《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如下:

1、董事简历

徐中先生,会计师、高级经营师,曾任苏州工业园区兴园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商旅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任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任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现任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亢越先生,高级经济师,曾任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公司毕业生就业指导部经理、市场信息部经理,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副局长。现任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苏州工业园区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朱钧先生,1971年7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历任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副处长、处长,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科员、副主任。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杨小明先生,曾任市浦东开发办公室处长,浦东新区组织部副部长,外高桥保税区新发展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上海金桥(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金桥出口加工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上海陆家嘴(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现任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吕巍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复旦大学企业管理系助教、讲师、MBA 项目副主任、副教授、MBA 项目主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系教授、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管理学院教授,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世政先生,博士,曾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副教授、系副主任,上海实业集团公司财务总监、首席会计师、副总裁,海通证券股份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简历

谢易涵女士,商业地产投资师、高级经营师,曾任园区邻里中心管理有限公司总助副总,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书记、主任,苏州国际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工会主席、职工监事,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袁玉祥先生,曾任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投资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投资部、财务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财务总监;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蒋勤峰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企发部副总经理。现任苏州工业园区国有资产控股发展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投资一部总经理,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亢越先生,现任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简历参见前述“1、董事简历”。

蒋亭华女士,高级经济师、会计师, 曾任宜兴市物资局金属材料总公司会计、团支部书记、局团委委员,宜兴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财务科长,宜兴市华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审计部副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2012年11月至今任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他单位任职情况

八、发行人主要业务情况

本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销售为主营业务,目前项目主要集中在苏州、无锡、南通三个城市。

(一)房地产行业情况

1、行业概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1998年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伴随着城镇化的快速发展,我国的房地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过去的十余年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额从2002年的7,790.92亿元提高到2014年的95,035.61亿元,累计达52.20万亿元,年均增长23.18%;同期,全国房屋竣工面积累计达105.75亿平方米,年均竣工面积达8.13亿平方米;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累计103.08亿平方米,年均销售7.93亿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面积91.72亿平方米,年均销售7.06亿平方米。

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对推动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化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方面,房地产业已成为重要的第三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中处于先导性、基础性的地位。另一方面,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过快、住房供求结构性失衡、住房保障制度相对滞后、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国家近几年来加大了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力度。长远来看,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演进以及我国人均居住水平的进一步上升,我国房地产行业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2、行业政策情况

房地产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较大。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属国家重点调控对象。国家对土地、住宅供应结构、税收、信贷等领域进行的政策调整,都将对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取得、项目开发、产品设计、融资以及保持业绩稳定等方面产生相应的影响。

(1)土地政策

近年来,土地是政府对房地产行业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政府分别从土地供给数量、土地供给方式、土地供给成本等方面加强了调控。

土地供给数量方面,2004年10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出“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提出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的土地供应,并坚决执行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的政策。2010年3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十九条”),明确提出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须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要严格控制大套型住房建设用地,严禁向别墅供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亦不得从事商业性房地产开发。2012年2月,国土资源部发布《关于做好2012年房地产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计划总量不低于前五年年均实际供给量,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总量的70%,严格控制高档住宅用地,不得以任何形式安排别墅用地。2012年5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明确限定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别墅类房地产项目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2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五项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政策措施(以下简称“国五条”)明确规定: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2013年4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公布《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明确2013年全国住房用地计划供应15.08万公顷,是过去5年年均实际供应量的1.5倍,其中“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用地计划占住房用地计划总量的79.4%。2013年4月27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下达<2013年全国土地利用计划>的通知》,要求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控制大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安排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建设用地,对农村地区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单列。

2014年2月1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将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首要任务,全面强化规划统筹、用途管制、用地节约和执法监管,加快建立共同责任、经济激励和社会监督机制,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耕地实有面积基本稳定、质量不下降。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业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农家乐、私人会所等。

土地供给方式方面,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已经建立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2006年5月,国土资源部明确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2006年8月,国土资源部通告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进一步完善国有土地出让制度,严格规定了允许划拨用地和协议出让土地的范围。2006年8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把土地“闸门”,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着重解决当前土地管理和调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统一制定并公布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以租代征等非法占地行为被禁止。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明确将工业用地纳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规定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款的,不得发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出让金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2009年8月,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制度,凡属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后由政府供应的工业用地,政府收回、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后重新供应的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确定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不属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的工业用地,方可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协议出让。2009年12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了挂牌督办房地产开发闲置土地处置新闻通气会。新闻通气会旨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督促各地严格落实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政策,促进供应土地的及时开发利用,尽快形成住房的有效供给,改善住房的供求关系;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实际开发能力理性取得土地,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发利用,为城市居民提供住房保障,并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2010年3月,“国十九条”亦再次强调要求各地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一、规范的市场建设要求,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2011年1月7日的国土资源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议”和2月5日的《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城市住房用地管理和调控重点工作的通知》都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招拍挂制度;5月13日,国土资源部更专门针对土地招拍挂制度发布《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指出,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和工作要求,促进地价房价合理调整,2011年我国继续坚持和完善招拍挂出让制度。

土地供给成本方面,2006年11月7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2007年9月,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关于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的通知》以及2008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规定闲置满一年按土地价款征收20%闲置费。2011年12月,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草案中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未能就土地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价款的20%上交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2年的经批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2012年6月,国土资源部公布了经过修订后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提出对囤地问题的部分预防和监管措施,要求土地使用者对项目竣工时间进行约定和公示。原规定闲置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修订后,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统一改为“20%”,并首次明确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

2009年11月18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的行为。根据该通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两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2010年3月,“国十九条”明确规定:(1)严格规范土地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底价应当依据土地估价结果、供地政策和土地市场行情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2)严格土地出让合同管理。土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余款要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及时缴纳,最迟付款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土地出让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土地面积、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套型面积及比例、定金、交地时间及方式、价款缴纳时间及方式、开竣工时间及具体认定标准、违约责任处理;上述条款约定不完备的,不得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违规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必须追究出让人责任;受让人逾期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终止供地、不得退还定金,已签土地出让合同不缴纳出让价款的,必须收回土地。(3)严格土地竞买人资格审查。对土地使用人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囤地炒地、土地开发规模超过实际开发能力以及不履行土地出让合同的行为,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土地竞买,对存在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严肃查处。2012年2月22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指出,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加强土地利用机会调控,严格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的管控,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修改,保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实施。

2012年3月16日,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建设的意见》,要求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2012年底前基本建立符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土地资源利用条件和发展需要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研究出台制度建设的规范性文件;加快制定规划管控和计划调节的专项制度,严格落实规划管控制度,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进一步完善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加快研究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市场配置土地要求的供地政策和地价政策。

由于土地是开发房地产的必需资源,如果未来国家继续执行严格的土地政策,从严控制土地的供应,严格的土地政策将对未来的市场供求产生重大影响,从而对公司业务开展带来重大影响。

(2)住房供应结构政策

2006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中央九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商品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个人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按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2008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重申必须确保不低于70%的住宅用地用于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建设,防止大套型商品房多占土地。2008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了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的政策,计划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及棚户区改造问题。2009年12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在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同时,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2010年1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从增加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有效供给、合理引导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加强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责任五个方面,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2012年5月23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明确限定住宅容积率不得低于1.0,别墅类房地产项目进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2月20日,“国五条”明确规定:(1)完善稳定房价工作责任制。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除拉萨外的省会城市要按照保持房价基本稳定的原则,制定并公布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建立健全稳定房价工作的考核问责制度。(2)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措施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要在限购区域、限购住房类型、购房资格审查等方面,按统一要求完善限购措施。其他城市房价上涨过快的,省级政府应要求其及时采取限购等措施。严格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3)增加普通商品住房及用地供应。2013年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原则上不低于过去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加快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供地、建设和上市,尽快形成有效供应。(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全面落实2013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建成470万套、新开工630万套的任务。配套设施要与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同步规划、同期建设、同时交付使用。完善并严格执行准入退出制度,确保公平分配。2013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把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5)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强化企业信用管理,严肃查处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管理。

2015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下发《关于优化2015年住房及用地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2015年各地有供、有限,合理安排住房和其用地供应规模;优化住房供应套型,促进用地结构调整;多措并举,统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部门联动,加大市场秩序和供应实施监督力度。

2015年9月10日,国土资源部联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信部、住建部、商务部下发《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提出集中释放用地政策红利,从加大新供用地保障力度、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引导新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新产业用地监管四个方面采取措施,支持培育发展新产业、新业态,落实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大决策部署。

上述政策的贯彻实施将对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结构产生深刻的影响,从而对公司的市场开发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税收政策

政府税收政策的变动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税收政策历来是常用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其变动情况将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盈利和现金流情况。

2006年3月、2006年12月和2007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颁布有关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及清算的具体规定,要求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2009年5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进一步强调并细化了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工作,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管理、清算受理、清算审核和核定征收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公司已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开发项目所在地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有关项目涉及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了预提。如未来国家税务总局改变土地增值税征收政策及清算标准,则会对公司现金流情况造成影响。

根据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月2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3年2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整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总结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城市经验,加快扩大试点工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税务部门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2013年5月24日,国务院批转发改委《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扩大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试点范围。

2015年3月3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015年9月2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明确提出,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

2016年2月,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发布《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米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3)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其中以上第二、三条政策不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实施。

国家已经从土地持有、开发、转让和个人二手房转让等房地产各个环节采取税收调控措施,若国家进一步在房产的持有环节进行征税,如开征物业税,将较大程度地影响商品房的购买需求,特别是投资性和改善居住条件的购房需求,也将对房地产市场和公司产品的销售带来不利影响;尽管公司持有的投资性物业的量比较小,开征物业税可能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一定影响。

(4)房地产金融调控政策

近年来,国家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信贷、消费者购房贷款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金融调控政策。

2006年5月,根据《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对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发放贷款,不得接受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作为贷款抵押物。2008年7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了《关于金融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严格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禁止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贷款;如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该宗土地开发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投资不足四分之一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并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置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禁止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或以此类项目建设用地作为抵押物的各类贷款(包括资产保全业务)。

同时,国家也在不断调整存贷款基准利率。自2006年4月28日至2007年1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8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5.58%提高到7.47%。调控措施的不断出台,加大了公司的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

2008年,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中国人民银行5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7.47%下调到5.31%。2010年10月20日至2011年7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连续5次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5.31%上调到6.56%。2012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已连续8次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6.56%下调到4.35%。当前阶段来看,利率下调减少了公司的融资成本。但是利率调整作为央行重要的货币调控手段,长期来看,后续如果提高贷款利率,务必将加大公司融资成本和融资风险,对公司项目开发的进度、资金安排、成本和销售等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010年2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对于查实存在囤地、炒地、捂盘惜售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新增贷款,已有贷款要迅速采取保全措施。同时,各地也在出台预售款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开设专用账户,专款专用,该等政策的变化会对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产生影响。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及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对房地产行业继续秉持“有保有压”原则,在防控融资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加大对居民首套住房的支持力度,同时抑制投资投机需求,促进市场需求结构合理回归。

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重申首套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缩短放贷审批周期,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优先满足居民家庭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信贷需求;在首套房认定标准方面,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要求金融机构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房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发行MBS,专项金融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用于增加首套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积极稳妥开展REITS试点。

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地降低公积金门槛,包括取消数项收费,只要连缴6个月就能申请贷款,实行异地互认,支持二次使用公积金等。

201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具体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合理确定。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015年8月,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的通知》,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公积金最低首付款比例降至20%。

2015年9月1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其中对于房地产行业的开发项目实施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维持20%不变,其他项目由30%降为25%。

2015年9月3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对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2016年2月2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发出通知,在不实施“限购”措施的城市,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原则上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5%,各地可向下浮动5个百分点;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3、行业运行情况

2010年,国家频繁出台针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通过调整信贷、税收政策以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方式多管齐下,遏制房价过快上涨,防止社会资源向房地产行业过度集中。在一系列调控政策下,2010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48,267亿元,比上年增长33.2%;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0.43亿平方米,同比增长10.1%,增幅比上年回落超过30个百分点;商品房销售额5.25万亿元,同比增长18.3%,增幅比上年回落超过50个百分点。前4个月房地产价格涨幅逐渐扩大,受调控政策影响,后8个月增幅有所回落,全年房地产价格走势表现为稳定增长。主要城市土地供应显著增长,一线城市受限于中心城区的可开发空间,土地出让量略有下降,较高的土地价格门槛使溢价率也略有下降,而二三线城市则进入快速发展期,土地出让量明显增加,溢价率普遍提高。出让土地中,居住用地比例逐渐下降,商办和保障房用地比例有所提升。

2011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简称“新国八条”),在从严落实原有调控政策的基础上新增了限购、限贷政策,同时开始在上海和重庆开展房产税试点,进一步抑制了投资投机性购房的需求,对房地产市场产生较大的影响。2011年,市场成交以满足刚性居住需求的中小户型普通住宅为主,住宅的投资功能逐渐弱化,市场总体相对低迷,多数城市成交量在限购令出台后有明显的下滑,而地方限价令及“一房一价”细则进一步促使成交量在低位徘徊,调控效应日趋显现。此外,2011年前三季度,央行先后6次上调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流动性呈现紧缩态势;同时,银监会也加大了对房地产信托风险的关注力度,进一步严格相关管理制度。受这些因素的影响,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大幅收缩。

2012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控政策体现了“严控和发展并举”、有的放矢的目标和思路。一方面,通过继续执行房地产行业调控,严格落实限购、限贷政策,打击房地产投机投资性需求;另一方面,继续推进土地市场管理和改革,加大土地供应,特别是加大保障房的土地供应量及相应资金支持力度,保护合理自住需求。2012年全国房地产市场呈现出低开高走的格局,整个行业在严峻的调控中仍然获得较快发展: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一直处于回升通道中,累计达111,304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8%;销售金额增速自8?月份由负转正后连续5个月回升,全年达到64,456?亿元,同比增长10%;房地产开发累计投资71,804亿元,同比增长16.19%。从区域来看,限购的一、二线核心城市的房价回暖力度明显大于中小城市;少数热点一、二线城市潜在需求强烈但供应不足,有价格上涨压力;三、四线城市供应充足但潜在需求弱,价格上涨动力不足;少部分供应严重过剩的城市,其风险则值得关注。为促进货币信贷合理适度增长,央行在2012年上半年两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各0.5个百分点,并在6、7月两次下调存贷款基准利率。根据央行报告,2012年全国新增房地产贷款13,465亿元,同比多增897亿元,但房地产贷款新增额占各项贷款新增额的比例为17.4%,较2011年微降0.1个百分点。尽管行业的融资环境相比2011年有所改善,但并未出现根本性的好转。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资金稳健性对于房地产企业仍然非常重要。

2013年在刚性和改善性需求的支撑下,房地产市场出现回暖,当年全国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130,551万平方米,较上年增长17.3%,增速同比提高15.5个百分点。从区域来看,一二线城市房地产市场延续了2012年年底的高涨趋势,市场全面复苏,行业投资环境全面回暖,城市住宅市场成交量持续回升,重点城市房价普涨、土地市场量价齐升。而另一方面,部分三、四线城市交易萎靡不振,房价回落,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两极分化”现象。政策方面,房地产行业仍然处于政策调控发展的阶段周期,全国市场整体调控的基调不变,“有保有压”方向明确。不同城市由于市场走势分化,调控政策导向也出现分化:北京、上海等热点城市陆续出台措施平抑房价上涨预期,而温州等市场持续低迷的城市,在不突破调控底线的前提下,微调当地调控政策以促进需求释放。在产品同质化严重的背景下,行业竞争更加激烈,集中度进一步提升,龙头企业在融资渠道、拓展布局、品牌与人才建设、抗风险能力上的优势进一步体现,中小房企的发展空间被进一步压缩,市场份额被进一步挤占。

2014年,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12.1亿平方米,同比下降7.6%,降幅较1-11月收窄0.6个百分点,销售额7.63万亿元,同比下降6.3%。其中,住宅销售面积10.5亿平方米,同比下降9.1%,销售额6.24万亿元,同比下降7.8%。12月,随着各种利好政策的落实,市场信心不断提振,楼市整体有所回暖,单月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均创2014年各月新高。东部地区销售面积与销售额同比下行,但降幅有所收窄。2014年,全国商品房和住宅销售均价分别为6,323元/平方米和5,932元/平方米与2013年相比均上涨1.4%。

4、行业发展趋势

(1)行业增速将放缓

展望未来,我国房地产业将告别二十多年的繁荣期,进入过渡期。过渡期的两大市场特征分别是投资继续高速增长的动力不足和价稳量增。2012年全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速为16.19%,2013年虽略微回升至19.79%,但仍显著低于2000年到2011年繁荣期的水平(平均25.69%左右)。从2012年开始,由于供给已经超越了潜在的需求,过往繁荣期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高速增长预计将难以重现。此外,在2012年下半年,除了一线城市是价量齐增的之外,绝大多数二线城市走上了价稳量增的道路,部分三线城市甚至出现了价跌量增。在目前的供求格局下,预计房地产市场价稳量增的特征仍将延续。

(2)行业周期运行特征将被调控政策的长效机制削弱

2013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积极释放有效需求,推动居民消费升级,保持合理投资增长,积极稳妥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从中央政治局的表态来说,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已经明确了长效机制努力的方向。房地产调控的长效机制,就是既要实现房价稳定,又要实现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平稳增长。整体来看,长效调控机制主要包括以融资渠道正常化和加大土地供给为标志的促供应政策,以打击囤地、鼓励周转为标志的供给有效化政策,和以缓慢抬升按揭贷款加权平均利率、分区域缓慢退出购房需求行政管制为标志的稳需求政策。

(3)行业集中度日益提高

我国房地产行业在过去很多年里一直处于低集中度的状态,自1997年以来房地产开发企业呈增长趋势,截至2011年末,房地产开发企业达到88,419家,市场仍处于分散竞争的格局。但是,近两年来房地产行业走向成熟和调控的深入使行业集中度呈现提升的态势。据中国房产信息集团(CRIC)统计,2012年前十大房企市场占有率为12.5%,较2011年提升约2个百分点,提升速度快于2011年。2013年前十大房企市场占有率为13.27%,比2012年提升约0.5个百分点,继续稳步提升。2014年前十大房企市场占有率为17.19%,较2012年提升3.92个百分点,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升。

预计未来房地产行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将是大势所趋。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主要的前八大开发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2009年最高达到了29%;而香港的房地产市场则更具有典型的垄断性特征,前十大地产集团开发量约占香港市场总开发量的80%左右。预计我国房地产行业未来将继续处于产业集中度快速提升的阶段。在国内市场环境下,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消费者都更加亲睐大型企业,大型房地产公司因而在拿地、融资能力和消费者认可方面具备了明显优势,未来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顺理成章。

5、苏州地区房地产行业情况

2014年随着地方政府和央行密集出台了取消房地产市场的限购、限贷以及降息等政策,虽然苏州市房地产开发运行年内略微波动,但总体没有出现大的起落变化。2014年苏州市房地产开发市场呈现平稳发展态势,房地产开发投资持续保持高位增长。

(1)开发投资持续高位增长。2014年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1,764亿元,同比增长19.6%,年内始终保持15%以上的增速,比上年提升2.8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投资完成1,304亿元,同比增长27.7%,增速比上年提升7.9个百分点。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28.3%,占比较上年提高3.7个百分点。

(2)商品房施工面积平稳增长。2014年全市商品房施工面积为10,90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3.7%,增速比上年回落0.5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施工面积7,652万平方米,增长11.6%,增速比上年回落1.6个百分点。

(3)商品房新开工面积增速放缓。2014年全市商品房新开工面积为3,140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4%,增速比上年降低48.9个百分点;其中住宅新开工面积2,210万平方米,增长1.3%,增速比上年减低54.9个百分点。

(4)商品房竣工面积持续下降。2014年全市商品房竣工面积为1,527万平方米,同比下降9.8%,降幅比上年扩大2.4个百分点;其中住宅竣工面积1,129万平方米,同比下降8.0%,降幅比上年收窄3.4个百分点。

(5)住房限购政策全面放开。2014年9月26日起,凡在苏州市区域购买住房的,不再限购。房管部门在办理网上签约、合同备案及相关登记手续时,不再核查购房人住房情况,不再要求提供户籍、纳税或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证明。

(6)公积金新政在苏州逐步落地。2014年12月12日苏州出台了公积金新政:针对中小户型,90平米以内且住房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新房贷款最高可为80%,即88万元;二手房最高贷款为住房总价70%,即77万。

(7)成交量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2014年苏州市区(不含吴江)商品房共计成交86,872套,成交面积931,52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类房源共计成交70,037套,较去年同期增长为0.25%;成交面积为820.46万平方米,较去年同期增长1.19%。

(二)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状况

目前公司的主营业务以房地产开发和持有型物业的经营管理为主,辅之以酒店餐饮服务和生物医药、城市测绘、人力资源等新兴产业。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有:

1、 区域经济发达,发展前景较好

苏州作为长三角城市群中的重要城市,是江苏省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2015年实现生产总值14,504亿元,按照中国城市经济总量排名位列全国第七。苏州工业园区以占苏州市3.4%的土地、7.4%的人口创造了15%左右的经济总量,其综合发展指数位居国家级开发区第二位,在国家级高新区排名居江苏省第一位。依托于苏州工业园区良好的经济发展势头,新建元在为其持有型物业招商引资方面拥有明显的优势,并为其业务的稳定发展奠定基础。

2、 客户基础雄厚,认可程度较高

公司深耕苏州市场二十年,客户基础深厚。截至2015年末,公司下属建屋物业、新园物业和圆融商管三家公司累计服务的物业面积已经达到了684万平米,直接服务所覆盖的居民约有20万左右。截至2015年末,公司持有型物业可租面积共131.12万平方米。苏州本地甚至周边城市的居民对公司的各个项目品牌认可程度较高。

3、 房地产开发经验丰富,业务形态多样

新建元旗下两大子公司建屋集团和圆融集团均有近10年的房地产开发经验。目前,建屋集团以商品住宅开发为主,圆融集团则以商业地产开发为主,业务上互为补充,加之邻里中心的小区商业物业的开发相互配合,形成了一整套新城开发的完整经验,为新建元走出苏州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也为公司开发模式的推广提供了成功的案例。公司从地产开发、智慧城市建设到后期项目运营,再到生鲜超市,酒店服务,体育服务等,这些都是位于房地产开发价值链上的一系列业务,具备产业链上的整合条件,未来有很大的市场发展潜力。

(三)公司经营方针及战略

公司业务发展的思路是以房地产业务为核心,金融及资本经营为引擎,新兴产业为突破。

房地产核心业务发展是通过打造以主题产业园为概念的业务模式,拓展公司主营核心房地产业务,并对公司产业投资业务进行有效布局。同时,公司也会控制持有资产比重,加大处置低效资产的力度,提升总体资产收益水平。

新兴产业发展是基于公司的战略定位,未来通过发展利润高、资产周转率高的行业来持续优化公司业务组合,提升开发业务的资产周转率及资本收益,提升公司资产收益率水平。目前科技公司已经定位于发展智慧城市,下一步将尽快寻找突破点,立足应用系统服务提供商,向中有的系统集成商转变,扩大产业规模。生物医药基金也已经开展投资,未来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本收益,同时也可以择机选择具备发展前景的投资标的培育公司新兴业务。

(四)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1、发行人经营范围及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股权投资、项目管理、酒店管理、商贸、经济信息服务和国家允许的其他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近三年主营收入构成

(1)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析

2013年-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09,023.74万元、473,588.82万元和490,878.65万元,主要来源于房产销售收入、劳务服务和房产租赁收入。2015年,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房产销售、劳务服务及房产租赁收入分别为301,090.89万元、76,824.55万元和57,008.8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1.34%、15.65%和11.61%。

①房地产销售业务

2013年-2015年度,公司房产销售收入分别为316,218.13万元、273,899.06万元和301,090.8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12%、57.83%和61.34%。2014年度,受项目开发进度及市场因素的影响,公司房产销售收入有所下降。

最近三年,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分项目构成情况如下:

最近三年公司商品房销售收入分项目构成情况

②劳务服务业务

2013年-2015年度,公司劳务服务收入分别为115,224.21万元、105,745.17万元和76,824.5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2.64%、22.33%和15.65%。公司劳务服务收入主要来源于劳务派遣收入,以及测绘、审图、旅游及汽车服务等劳务服务收入。

公司下属子公司苏州工业园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公司下属子公司)主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服务范围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劳动者,开展职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服务,收集和发布职业供求信息,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公司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服务合同》,与派遣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由实际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员工。2013年-2015年度,公司劳动派遣收入分别为98,237万元、87,538万元和58,049万元。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根据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自2014年3月1日起,《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正式实施,对企业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规定了最高比例,因此劳务派遣市场需求量下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执行对象为实际用工单位,而公司下属的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是根据实际用工单位(客户)的用工需求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供应商,其责任义务是根据客户的要求提供相应服务,不对用工单位的违规而承担法律风险。目前公司派遣员工约8,000多人,用人单位主要为苏州工业园区内的生产制造企业。根据公司在与用工单位的合作中了解到,目前绝大多数单位已在陆续进行降低劳务派遣比例的工作,公司将做好配合工作。

③房产租赁业务

2013年-2015年度,公司房产租赁业务收入分别为36,129.97万元、46,311.37万元和57,008.87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为7.10%、9.78%和11.61%。截至2015年末,公司持有型物业可租面积共137.12万平方米,包括建屋大厦、国检大厦、紫金东方、圆融星座、李公堤1-4期项目、2.5产业园和湖滨新天地等商业地产、写字楼及城市综合体。公司商业物业主要集中在苏州,特别是苏州工业园区内,伴随着园区的发展成熟以及人口和产业的集聚,公司房产租赁收入稳步提升。

最近三年末,发行人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出租情况如下:

注:*星都中心商铺项目由于土地租约临近到期,部分商户提前退租或到期后不再续约,导致该项目2014年末及2015年末出租率显著下降;公司考虑对外出售星海休闲中心项目,因此2014年及2015年度部分租约到期后未续约或新招租,因此该项目2014年及2015年末该项目出租率显著下降;2015年度,公司将商旅大厦出租部分予以出售;湖滨新天地项目由于周边星港街隧道施工需求,2014年8月政府征收商业用房5,935.12平方米,受周边施工影响,湖滨新天地项目2014年末及2015年末出租率下降。

(2)营业成本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营业成本分析

2013年-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成本分别为333,620.84万元、344,407.46万元和338,867.74万元,其中房产销售成本分别为172,349.02万元、171,141.68万元和189,241.61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51.66%、49.69%和55.85%;劳务服务成本分别为105,749.20万元、98,356.79万元和68,610.99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31.70%、28.56%和20.25%;房产租赁成本分别为20,271.74万元、31,845.72万元和38,061.28万元,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6.08%、9.25%和11.23%。

(3)利润情况分析

最近三年公司利润情况分析

2013年-2015年度,公司主营业务毛利润分别为175,402.90万元、129,181.36万元和152,010.91万元,毛利率分别为34.46%、27.28%和30.97%,其中房产销售业务的毛利率分别为45.50%、37.52%和37.15%。2013年-2015年度,由于公司结转收入的项目业态、类型、位置等差异,导致房产销售业务的毛利率有所波动。

2013年-2015年度,公司劳务服务毛利率分别为8.22%、6.99%和10.69%;房产租赁业务毛利率分别为43.89%、31.24%和33.24%。

(五)发行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绩

1、发行人房地产开发资质

发行人主要控股子公司目前拥有的业务经营资质情况如下:

(1)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建开企[2005]463号),资质等级壹级,有效期至2017年3月13日;

(2)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建开企[2010]990号),资质等级壹级,有效期至2016年12月9日;

(3)苏州工业园区圆融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编号:(建)112137),资质等级壹级,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日;

(4)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编号:苏州KF04630),资质等级贰级,有效期至2017年8月18日;

(5)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编号:苏州KF02525),资质等级暂定贰级,有效期至2017年1月11日;

(6)苏州工业园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持有苏州工业园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编号:320501000130号),有效期至2016年10月20日;持有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编号:320500201311130034),有效期至2016年11月12日。

2、房地产开发业务情况

本公司最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经营情况

2013年-2015年度,公司开(复)工面积分别为298.14万平方米、255.79万平方米和300.88万平方米,其中新开工面积分别为94.11万平方米、52.78万平方米和9.73万平方米;竣工面积分别为95.26万平方米、31.44万平方米和43.73万平方米。2013年度,圆融星座城市综合体项目、2.5产业园一、二期等项目相继竣工,竣工面积显著增加。

2013年-2015年度,公司房地产签约销售面积分别为23.55万平方米、18.80万平方米和29.96万平方米,签约销售金额分别为34.58亿元、25.60亿元和38.08亿元。2013年度,由于中央景城、海德公园、圆融星座、南通圆融等多个项目在售,且市场价格有所上行,因此2013年度公司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销售金额均显著增长。

(六)发行人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

1、最近三年竣工项目

最近三年,公司房地产开发竣工及在售项目如下:

最近三年公司房地产开发竣工及在售项目情况

2、主要在建项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主要在建项目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在建项目情况

3、公司拟建项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拟建项目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主要拟建项目情况

注:*苏地2014-G-23项目采取分期开发模式,其中在建项目为吴郡半岛一期项目,拟建项目列表中列示的为尚未开发部分。

(七)发行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务运行模式

房地产开发流程较为复杂,涉及政府部门和合作单位较多,要求开发商有较强的项目管理和协调能力。公司房地产开发简要流程如图所示:

(八)发行人收入确认原则

发行人物业销售收入于相关开发产品已经完成竣工验收、签订销售合同、向购买方实际交付物业,并符合上述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确认。

(九)发行人采购模式

公司主要控股子公司制定严格的采购流程管理制度以及招投标管理制度,设计类、施工类、监理类供应商及材料、设备供应商的选择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招标过程秉承透明公正的原则,公司各部门在整个采购流程中各司其职,积极配合,信息共享。工程管理部根据《项目开发总控计划》编制《项目工程供方、材料设备进场计划》,招标采购部根据工程管理部《项目工程供方、材料设备进场计划》、设计管理部《设计出图计划》以及成本合约部提供《项目成本合约规划》编制《项目工程采购计划》。公司制定详细的标准合理划分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直接委托合作单位的项目范围。依靠健全的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各部门密切配合,保证采购活动的效率、控制采购成本、降低采购活动风险,公司实现了对采购活动的全流程科学管理。

(十)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1、主要客户

最近三年,本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如下:

2015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

2014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

2013年度公司前五大客户情况

2、主要供应商

最近三年,本公司前五大供应商情况如下:

2015年公司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2014年度公司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2013年度公司前五名供应商情况

九、发行人违法违规情况说明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刑事处罚等情况。

十、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情况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合计间接持有公司100%的股权。

3、发行人的子公司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共计60家,其中一级子公司7家,具体情况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中“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情况”相关内容。

4、发行人的合营和联营企业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合营和联营企业共计19家。发行人合营和联营企业的具体情况参见本募集说明书“第六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中“发行人合营、联营公司情况”相关内容。

5、发行人的其他主要关联方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情况如下表所示: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主要关联方情况

6、关联交易情况

发行人本部与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其相互间的关联交易已在合并报表编制过程中按相关会计政策与制度对冲抵消。

2013年-2015年度,发行人与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交易情况如下:

(1)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2013年-2015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2)租赁

2013年-2015年度发行人向关联方出租房产的情况

单位:万元

7、关联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对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末,公司下属子公司建屋集团为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的102,000万元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具体如下:

截至2015年12月末建屋集团为霍尔果斯提供担保情况

单位:万元

注:1、建屋集团与霍尔果斯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霍尔果斯该笔贷款提供担保;

2、建屋集团与霍尔果斯其他股东按持股比例为霍尔果斯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此外,建屋集团与霍尔果斯其他股东以持有的霍尔果斯全部股权为该笔贷款提供质押。

建屋集团原持有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根据2013年8月15日江苏省国资委出具的《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同意协议转让新疆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批复》(苏国资复[2013]93号),建屋集团将持有的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20%的股权转让给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后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持有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建屋集团不再持有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发行人正积极与贷款银行沟通解除上述担保,但截至本募集说明书签署日,上述担保责任尚未解除。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为兆润投资控股的子公司,因此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方。

8、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2013年-2015年末,发行人与未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关联方间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余额情况如下表所示:

2013年-2015年末发行人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余额明细

截至2015年12月末,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为应收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公司5,010.57万元以及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2,970.00万元。公司下属子公司建屋集团联合其少数股东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共同出资成立了苏州工业园区建屋酒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建屋集团代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公司支付投资款4,950万元,代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支付投资款2,970万元,计入“其他应收款”。2006年5月,建屋集团向园区国控转让了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100%的股权。目前苏州工业园区建屋酒店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正在清算,预计2016年内完成,待清算结束后公司一并和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和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结算垫付的投资款。

9、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和定价机制

公司制定了《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下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关联人及关联交易认定、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定价等。具体内容如下:

(1)关联交易决策权限及决策程序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5)根据上述规定,不需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公司总裁办公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2)关联交易定价

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1)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2)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3)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4)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5)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6)公司按照前条第项、第项或者第项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可以视不同的关联交易情形采用下列定价方法:

A、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毛利定价。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资金融通等关联交易;

B、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

C、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定价。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D、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水平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适用于采购、销售、有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E、利润分割法,根据公司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采用其他公平合理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确保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十一、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

(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公司重大决策程序按照《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营管理层工作细则》以及公司其他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根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股东会系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有关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需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行使职权。董事会的具体职权参见本节“六、发行人法人治理机构”之董事部分。

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章程》及《经营管理层工作细则》行使相应职权。总裁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在总裁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主管的各项工作,按公司业务审批权限的规定,批准或审核所主管部门的业务开展,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财务总监主管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裁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主要为拟定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规定,编制公司季度、中期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

(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公司管理层下设财务管理部,其主要职能为建立健全公司财务制度、体系,通过财务规划与分析、预算管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资本管理、间接融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税务筹划等核心工作的有效开展,确保公司资金安全与有效配置,提高资金使用率,为集团的发展和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公司财务审计工作,并牵头对公司下属各子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工作。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财务制度,包括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以及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三)风险控制

公司监事会下设风险控制部,其主要职能为保障公司经营管理的合法合规与经营效率,建立并维护公司制度与流程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组织开展内控、风险、审计、法律、纪检监察、知识产权管理等相关工作,指导、检查和监督下属公司上述工作的开展。

十二、信息披露事务与投资者关系管理

为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制定了《苏州新建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信息披露的内容、程序、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一、公司最近三年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

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以及2015年度财务报告均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有关规定编制。本公司2013年度、2014年度及2015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告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

序号公司名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
1苏州高龙房产发展有限公司700,398.09236,752.48463,645.60293,615.7773,353.10
2苏州豪城建屋置业有限公司220,801.2798,470.62122,330.65--2,343.97
3苏州南都建屋有限公司170,667.4491,551.3179,116.13120,095.3226,669.80
4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厂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18,495.2357,268.6261,226.6118,990.653,533.23
5新鸿基环贸广场房地产(苏州)有限公司232,997.88

23,698.41


209,299.47


40,909.01


2,730.74

6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120,342.3169,990.1950,352.12105,544.3812,280.57
7西安环普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105,062.8347,021.3058,041.532,739.35-2,477.87
8沈阳金普产业发展有限公司42,178.0810,269.2631,908.82--297.52

关联方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2,000100.00
苏州工业园区万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150,000100.00
苏州万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区20,000100.00
苏州工业园区富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50100.00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250,00090.00
苏州工业园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10,00090.00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酒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360,00075.85
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33,40056.14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33,00052.30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141,50053.20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218,00051.84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406,00051.20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281,50050.44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280,00034.30

项 目2015年9月末2014年末
流动资产7,507,908.757,423,964.43
非流动资产3,866,430.093,647,139.94
资产总计11,374,338.8511,071,104.37
流动负债3,276,439.013,710,762.51
非流动负债4,724,861.834,060,356.41
负债合计8,001,300.847,771,118.92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2,125,354.242,117,122.08
项 目2015年1-9月2014年度
营业收入741,242.031,166,803.77
营业利润12,040.537,139.0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3,386.9222,272.9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3,245.57-227,141.12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96,564.74-282,536.82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0,108.88371,337.4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73,210.29-138,340.48

项目金额(万元)占比(%)
土地转让147,955.1012.68
土地整理269,958.7923.14
市政代建46,475.013.98
房产销售318,755.1527.32
多元化服务收入383,659.7232.88
合计1,166,803.77100.00

企业名称注册资本(万元)持股比例(%)
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473.95100.00
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100,000.0082.25
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349,470.0094.96
苏州工业园区疾病防治中心500.0075.00
苏州工业园区股份有限公司13,00028.31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公用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1,000.0030.12
苏州东吴热电有限公司15,278.0014.32
苏州纳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5,000.00100.00
苏州工业园区市政服务集团有限公司9,000.00100.00

项 目2015年9月末2014年末
流动资产2,466,222.842,475,064.48
非流动资产3,617,398.303,480,834.28
资产总计6,083,621.145,955,898.76
流动负债1,863,173.471,912,473.03
非流动负债1,988,993.681,848,761.35
负债合计3,652,167.153,761,234.3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83,302.851,504,681.89
项 目2015年1-9月2014年度
营业总收入431,191.67698,283.07
营业利润1,410.06-15,094.08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8,741.479,182.29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6,855.4871,354.9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7,875.81-199,961.7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43,289.32-2,883.7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94,264.06-131,494.84

项 目金额(万元)占比(%)
市政公用143,875.4620.60
提供服务121,999.2217.47
房产销售146,102.4620.92
土地开发131,588.8718.84
房屋出租51,759.877.41
商品销售74,685.2810.70
其他2,334.300.33
主营业务小计672,345.4596.29
其他业务25,937.623.71
营业收入合计698,283.07100.00

姓名职务性别年龄任期起始日期任期终止日期持有本公司股票数持有本公司债券情况
徐中董事长472015.12-00
亢越副董事长、总经理522015.12-00
朱钧董事452012.11-00
杨小明独立董事622013.1-00
吕巍独立董事512013.1-00
钱世政独立董事632013.1-00
谢易涵职工监事482013.1-00
袁玉祥监事462012.11-00
蒋勤峰监事362014.4-00
蒋亭华财务总监502012.11-00

姓名任职单位名称是否关联单位担任的职务任期是否在该任职单位领取报酬津贴
吕巍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2003.3-
钱世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2012.12-
蒋勤峰园区国控是(股东)总裁助理兼投资一部总经理2014.4-
朱钧苏州工业园区兆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同一控股股东)副总裁2015.9-
袁玉祥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是(同一控股股东)副总裁2015.9-

项目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
房产销售301,090.8961.34273,899.0657.83316,218.1362.12
劳务服务76,824.5515.65105,745.1722.33115,224.2122.64
房产租赁57,008.8711.6146,311.379.7836,129.977.10
物业费36,321.707.4031,202.956.5925,008.404.91
酒店餐饮服务17,191.313.5013,924.472.9414,851.312.92
体育项目2,441.320.502,505.800.531,591.730.31
主营业务收入490,878.65100.00473,588.82100.00509,023.74100.00

项目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
天著湖韵28,513.369.47----
明日星城24,187.248.03----
海德公园8,023.042.66125,207.7745.7131,331.239.91
圆融星座56,581.8318.7928,573.8910.4340,272.0812.74
金鸡湖广场三期--16,679.556.0912,557.083.97
斜塘老街--13,699.265.00--
中央景城103,006.3434.219,561.833.49149,642.7347.32
商旅大厦--7,478.872.73--
水墨江南--5,893.132.1515,901.165.03
426#金融中心--24,405.878.91--
建屋宿迁住宅项目--20,654.257.54--
白领公寓----958.470.30
金鸡墩别墅----4,525.001.43
伊顿小镇----1,421.240.45
月亮湾建屋广场14,559.614.84--3,414.781.08
练湖项目----2,361.950.75
其他66,219.4921.9921,744.637.9453,832.4117.02
合计301,090.89100.00273,899.06100.00316,218.13100.00

物业名称物业性质可出租面积(m2)2013年末出租率2014年末出租率2015年末出租率
建屋大厦写字楼45,985.6994.00%74.57%85.00%
国检大厦写字楼17,812.0173.55%71.90%91.00%
小区商铺(合计)小区商业27,459.3388.00%80.73%88.00%
苏虹二期厂房工业厂房4,171.14100.00%100.00%100.00%
蓝天燃气热电工业厂房4,659.90100.00%100.00%100.00%
紫金东方综合体19,400.0025.97%35.32%54.00%
乐活城+商务汇商业及SOHO住宅35,632.5294.00%97.40%97.00%
建胜信息产业园工业(研发)47,390.0910.00%10.11%10.11%
2.5产业园工业(研发)157,091.8528.24%27.37%50.04%
乐龄公寓养老公寓37,033.00在建1.03%2.51%
李公堤1期商业16,292.4096.00%88.00%97.00%
李公堤2期商业29,924.6693.00%71.00%71.00%
李公堤3期商业68,277.0071.00%80.00%79.00%
李公堤4期商业29,594.59在建84.00%70.00%
时代广场商业76,364.0078.00%78.00%87.00%
圆融星座商业71,000.00在建97.00%94.00%

圆融大厦写字楼1,610.00100.00%100.00%100.00%
圆融星座写字楼写字楼26,415.00在建100.00%100.00%
南通圆融广场商业75,735.00在建93.00%97.00%
现代休闲广场商业18,607.1862.33%88.46%94.94%
星都中心商铺*商业13,157.4278.31%49.91%45.00%
星海休闲中心*商业13,037.97100.00%57.83%19.00%
商旅大厦*商业11,252.4731.93%78.37%78.37%
湖滨新天地*商业27,598.49100.00%37.72%37.72%
金鸡湖广场商业68,781.0794.85%97.34%90.00%
月光码头商业33,425.5191.04%90.65%98.00%
湖滨楼商业1,400.00100.00%100.00%100.00%
重元寺礼佛大道商业10,359.98100.00%100.00%100.00%
斜塘老街商业28,772.60在建95.00%95.00%
金鸡湖游艇俱乐部商业11,644.01在建100.00%100.00%
新城邻里中心商业20,331.2499.00%97.12%91.00%
贵都邻里中心商业6,067.9698.00%99.72%100.00%
师惠邻里中心商业5,855.8396.00%100.00%98.00%
湖东邻里中心商业28,157.1995.00%100.00%100.00%
玲珑邻里中心商业9,173.0095.00%100.00%100.00%
沁苑邻里中心商业7,765.7991.00%98.63%100.00%
翰林邻里中心商业5,049.6899.00%100.00%100.00%
方洲邻里中心商业14,645.4799.00%100.00%100.00%
唯盛邻里中心商业8,378.3691.00%100.00%100.00%
科技城邻里中心商业4,477.7696.00%100.00%100.00%
苏宿明日邻里中心商业7,140.9982.00%80.52%65.00%
邻瑞广场商业90,018.5699.96%100.00%99.00%
太仓港城邻里中心商业25,625.8258.00%56.83%53.00%
东沙湖邻里中心商业32,112.6795.00%100.00%100.00%
漕湖邻里中心商业19,155.87在建94.55%76.00%
独墅湖邻里中心商业38,970.08在建在建77.00%
常熟邻里中心商业18,396.29在建在建100.00%

项目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
房产销售189,241.6155.85171,141.6849.69172,349.0251.66
劳务服务68,610.9920.2598,356.7928.56105,749.2031.70
房产租赁38,061.2811.2331,845.729.2520,271.746.08
物业费29,427.708.6832,023.769.3025,103.127.52
酒店餐饮服务12,036.263.559,617.302.799,139.572.74
体育项目1,489.910.441,422.220.411,008.190.30
主营业务成本338,867.74100.00344,407.46100.00333,620.84100.00

项目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毛利润

(万元)

毛利率(%)毛利润

(万元)

毛利率(%)毛利润

(万元)

毛利率(%)
房产销售111,849.2837.15102,757.3837.52143,869.1145.50
劳务服务8,213.5610.697,388.386.999,475.018.22
房产租赁18,947.5933.2414,465.6531.2415,858.2343.89
物业费6,894.0018.98-820.81-2.63-94.72-0.38
酒店餐饮服务5,155.0629.994,307.1730.935,711.7338.46
体育项目951.4238.971,083.5843.24583.5436.66
主营业务毛利152,010.9130.97129,181.3627.28175,402.9034.46

项目/区域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开(复)工面积(万平方米)253.50255.79298.14
新开工面积(万平方米)24.0552.7894.11
竣工面积(万平方米)43.7331.4495.26
销售面积(万平方米)29.9618.8023.55
销售金额(亿元)38.0825.6034.58
平均售价(元/平方米)12,710.2813,617.0214,684.67

序号项目名称地块位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业态开发主体竣工时间
1建屋426金融中心苏州工业园区11,410.4035,019.00写字楼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兴业有限公司2012.09
2乐龄公寓苏州工业园区34,066.1749,418.66老年公寓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乐龄公寓管理有限公司2013.12
32.5产业园一、二期项目苏州工业园区115,441.56411,955.76工业房地产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2013.12
42.5产业园泛博定建项目苏州工业园区7,137.158,410.97工业房地产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2014.02
5中央景城苏州工业园区195,352.56375,280.00住宅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5.04
6缇香花园项目丹阳市148,166.30254,844.00住宅丹阳市德欣房地产有限公司2015.05
7明日星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97,352.03192,460.34住宅、工业地产、商业江苏省苏宿建屋置业有限公司2015.06
8圆融星座苏州工业园区30,257.32299,471.43商业、酒店式公寓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3.08
9李公堤四期苏州工业园区65,697.1087,527.18商业苏州圆融发展集团有限公司2014.08
10新悦城项目苏州工业园区19,540.6064,583.48商业、住宅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4.10
11斜塘老街项目苏州工业园区130,473.8469,436.20商业苏州工业园区商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2014.12
12翰林一期苏州工业园区16,968.7023,532.00商业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008.10
13方洲邻里中心苏州工业园区19,969.4628,973.71商业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011.06
14科技城邻里中心苏州工业园区9,952.5817,663.69商业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012.07
15太仓港城邻里中心江苏省太仓市20,061.0042,583.32商业太仓邻里中心城镇开发有限公司2013.01
16东沙湖邻里中心苏州工业园区30,291.1455,806.42商业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014.01
17邻瑞广场苏州工业园区67,756.22154,410.94商业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014.05
18漕湖邻里中心苏州市相城区16,734.0025,946.68商业苏州苏相合作区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2014.11
19常熟滨江新城邻里中心江苏省常熟市16,049.0035,669.00商业常熟滨江新城邻里中心开发有限公司2015.07
20独墅湖邻里中心苏州工业园区24,573.8778,882.15商业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2015.12

序号项目名称地块位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开发主体业态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
1海德公园苏州工业园区183,395.82366,787.64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宅2010.042016.06
2康帝公馆苏州工业园区58,674.1661,058.00苏州工业园区建屋置业有限公司住宅2012.122016.11
3天著湖韵花园苏州工业园区147,238.04173,986.79苏州工业园区建屋恒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宅2011.032017.10
42.5产业园三期项目苏州工业园区122,452.03204,400.00苏州工业园区建屋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工业地产2013.092016.09
5呼叫中心项目苏州工业园区90,318.76121,482.00苏州工业园区建胜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楼2010.112016.12
6哈佛公园苏州宿迁工业园区87,642.00180,413.28江苏省苏宿建屋置业有限公司商业、住宅2014.012017.06
7高铁新城相城区高铁新城天成路南34,755.00221,600.25苏州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住宅2013.092016.06
8无锡圆融广场江苏省无锡市166,683.00676,865.00无锡圆融职业发展有限公司商业、住宅2014.032019.07
9南通圆融广场江苏省南通市70,034.03371,558.90南通圆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业、公寓式酒店、住宅2011.112016.05
10中央景城邻里中心苏州工业园区30,026.8893,388.49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2013.032015.12
11翰林二期苏州工业园区9,000.0015,414.76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2014.082016.07
12建屋广场C座苏州工业园区12,149.6377,000.00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办公楼2014.062016.06
13海德景园浙江省绍兴市48,404.00163,127.00绍兴市建屋置业有限公司住宅2014.092018.06
14吴郡半岛一期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32,810.0078,459.82苏州东太湖建屋置业有限公司住宅2015.092017.12

序号项目名称地块位置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规划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开发主体业态预计开工时间预计竣工时间
1建屋广场D座*苏州工业园区21,007.01158,810.00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宏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业、酒店式公寓、办公楼2016.042019.12
2苏地2014-G-23*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29,276.30119,613.00苏州东太湖建屋置业有限公司住宅2017.12019.4
4兆佳巷项目苏州工业园区34,057.0269,800.00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2016.62017.12
5水坊路项目苏州工业园区12,665.2318,560.00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2016.122019.12
6斜塘项目苏州工业园区16,589.1640,000.00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商业2016.122019.12
7园区10号地块项目苏州工业园区94,806.9198,747.26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宅2016.42018.4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万元)占2015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
1个人客户3,940.641.03
2个人客户3,836.941.01
3苏州市外来有害生物防控技术中心2,882.450.76
4苏州豪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616.760.69
5个人客户2,616.760.69
合计15,893.554.17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万元)占2014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
1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24,406.008.91
2个人客户16,200.005.91
3苏州雨村美术馆13,699.265.00
4苏州福到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2,855.241.04
5个人客户1,500.000.55
合计58,660.5021.42

序号客户名称销售额(万元)占2013年度销售总额的比例(%)
1上海后天实业有限公司12,557.083.97
2个人客户1,920.000.61
3个人客户1,400.000.44
4个人客户1,205.000.38
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1,110.080.35
合计18,192.165.75

序号供应商采购额(万元)占2015度采购总额的比例(%)
1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25,858.8513.66
2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1,610.6611.42
3苏州嘉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6,755.528.85
4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13,172.736.96
5建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910.602.60
合计82,308.3643.49

序号供应商采购额(万元)占2014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
1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4,013.0033.71
2江苏正方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623.0014.91
3苏州国发国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4,438.666.23
4南通通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4,349.006.10
5江苏皓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4,205.765.90
合计47,629.4266.85

序号供应商采购额(万元)占2013年度采购总额的比例(%)
1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42,007.0026.92
2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23,100.4314.80
3南通英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7,234.6311.04
4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16,150.4810.35
5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4,988.009.60
合计113,480.5472.71

关联方名称注册地址与本公司关系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权比例
兆润投资控股苏州控股股东72.58%

关联方名称与本公司关联关系
园区国控股东
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工业园区诚唯元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工业园区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工业园区地下空间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万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万润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富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酒店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阳澄湖半岛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城市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教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公司
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苏州万邦圆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同受最终控制方控制

关联方名称定价机制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苏州工业园区兆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94.48--
苏州工业园区城市重建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81.31170.365.28
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49.38--
苏州万邦圆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0.25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62.38-
苏州协信圆融房地产开发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24.56
苏州南都建屋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48.26
苏州工业园区建屋厂房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0.180.23
苏州工业园区诚唯元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24.71-
冠豪房地产(苏州)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3.997.59
苏州高龙房产发展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27.00103.407.25
合计274.94475.0293.16

关联方名称定价机制2015年度2014年度2013年度
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参考市场价格协商确定-17.5216.37
合计-17.5216.37

被担保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截至2015年12月末担保余额
霍尔果斯苏新置业有限公司56,00012011.9.22-2020.9.21保证担保56,000
46,00022013.8.1-2022.7.31股权质押、保证担保46,000

科目名称关联方名称2015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3年12月31日
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金额

(万元)

占比(%)
其他应收款苏州工业园区建设发展总公司5,010.5718.954,993.3924.444,993.3925.52
兆润投资控股---1,201.756.14
苏州文化博览中心有限公司2,970.0011.232,970.00 14.54-2,970.00 15.18-
合计7,980.5730.197,963.3938.989,165.1446.83
其他应付款园区国控25,049.4214.5725,049.4210.7825,049.4211.49
苏州南都建屋有限公司26,104.4115.1944,109.4118.9844,109.4120.23
苏州协信圆融房地产开发公司--41,081.0017.6842,546.0019.51
兆润投资控股27,000.0015.7127,855.7011.9927,000.0012.38
建屋摩丽茂置业(苏州)有限公司4.09-4.090.004.090.00
苏州豪城建屋置业有限公司65.90-70.900.0355.660.03
苏州高龙房产发展有限公司--9,660.004.16- 
苏州嘉乐置业有限公司1,447.500.841,785.000.772,010.000.92
合计79,671.3246.31149,615.5364.38140,774.5864.56
短期借款园区国控--90,000.0078.60105,000.0061.71
苏州高龙房产发展有限公司---33,660.0019.78
兆润投资控股---14,000.008.23
合计--90,000.0078.60152,660.0089.72
长期借款园区国控165,000.0014.5915,000.001.5010,000.001.44
合计165,000.0014.5915,000.001.5010,000.001.44

 (下转A1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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