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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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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的修订说明》。

 公司关联董事贺怀钦先生、崔红松先生、张松江先生、姚国良先生、薄光利先生、马文超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分别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司与特定发行对象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分别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主要合同条款详见附件《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

 根据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和公司的部分管理层成员及业务骨干通过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0号公告。

 公司关联董事贺怀钦先生、崔红松先生、张松江先生、姚国良先生、薄光利先生、马文超先生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版)的议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修订并完善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1号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合法、有效地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实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其中包括发行时机、发行价格、发行数量以及其他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事宜;

 2、授权董事会签署所有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合同和其他必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等;

 3、授权董事会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报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

 4、如国家或证券监管部门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政策、审核发生变化或市场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的调整,并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

 5、授权董事会根据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使用进行具体安排及调整;

 6、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份登记、限售及上市事宜;

 7、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发行结果,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办理验资、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8、授权董事会设立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账户;

 9、在法律、法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范围内,授权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申报、上市等相关的其他事项;

 10、在获得股东大会上述授权后,转授权予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办理上述事宜;

 11、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部分机器设备为抵押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在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3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期限一年,其中2亿元额度由公司部分机器设备(评估价值为56,202.2135万元)做抵押担保,详见北京亚太联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河南中孚实业有限公司拟抵押机器设备评估报告》(亚评报字[2015]44号)。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2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3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4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临2016-035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拟于2016年3月16日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的名称:河南中孚售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售电公司”)

 2、投资金额:公司拟以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设立售电公司,占售电公司100%的股权。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实现公司售电业务的市场化、专业化,依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公司拟以2,000万元人民币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

 本次对外投资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对外投资不属于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投资标的基本情况(以工商核准为准)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售电有限公司

 住所: 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

 企业类型: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杨杰伟

 经营范围:购电、售电

 (二)本次对外投资的目的

 本次投资设立售电公司,能够进一步拓宽公司电力业务市场,建立专业售电工作流程,树立公司售电业务品牌;同时可以全面提升电力业务营销管理效率。

 (三)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设立售电公司,是公司电力板块战略布局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提高电力业务的管理效率,进一步增强电力业务的盈利能力。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6-02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和2016年2月3日分别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修订方案的相关事项,并公告了《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版)》;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现将预案修订的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方案概要部分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对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如下:

 ■

 根据上述调整对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数量、投资者认购股数、价格和定价原则等事项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二、与投资者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根据本次调整后的非公开发行数量及发行性价格,公司与投资者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对象穿透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说明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2016年2月28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含1,073,985,680股),发行价格为4.19元/股,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8家投资者。

 各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具体数量金额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认购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和股份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后,涉及认购主体数量具体如下:

 ■

 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发行对象穿透至自然人、国资委和股份公司(或境外上市公司)后共计60名认购主体,未超过200名。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内容提示: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调整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控股股东豫联集团和公司的部分管理层成员及业务骨干出资设立的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豫联投资”),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本次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为建立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人员与全体股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控股股东豫联集团和公司的部分管理层成员及业务骨干出资设立的豫联投资分别参与认购本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根据公司与豫联集团、豫联投资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其认购额度分别为9亿元、4.5亿元人民币。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

 2、关联交易表决情况

 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贺怀钦先生、崔红松先生、张松江先生、姚国良先生、薄光利先生、马文超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本次此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审核意见。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地址:巩义市新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贺怀钦

 注册资本:人民币124,314万元

 成立日期:1997年12月16日

 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至2015年9月30日,豫联集团总资产为2,616,052.89万元,负债总额为2,203,388.54万元,归属母公司净资产为87,272.48万元。2015年1-9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36,451.8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住所:厦门市翔安区鸿翔西路1888号海西明珠大厦9010-1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白学成

 认缴出资额:45,000万元

 成立日期:2016年1月6日

 经营范围: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兴办实业;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投资顾问。

 豫联投资的出资人为控股股东豫联集团和公司的部分管理层成员及业务骨干。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50,000万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4.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豫联集团、豫联投资分别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1、豫联集团、豫联投资拟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金额分别为9亿元人民币和4.5亿元人民币,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认购价格为4.19元/股(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认购人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2、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所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资本实力和竞争优势,公司作为煤电铝及铝精深加工一体化企业,把握云数据计算的巨大机遇,进军互联网数据中心行业,为公司推进各项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撑;同时通过部分募集资金偿还有息负债后,公司借款规模相应减少,公司资产负债率将有所下降,整体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得到显著增强,为公司后续业务开拓提供良好的保障。

 公司控股股东豫联集团、豫联投资参与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均表明其对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支持和信心。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没有发生变化,也不会因为本次发行而形成同业竞争或新的关联交易。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本次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进行了认真了解和审慎查验,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相关事宜,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该等议案由公司非关联董事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以及会议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2、豫联集团、豫联投资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利于形成公司、股东、管理层共赢的良好局面,有利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3、豫联集团和豫联投资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或合法筹集的资金等,且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进行,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1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后填补被摊薄

 即期回报措施(二次修订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相关内容,公司修订并完善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1)假设本次非公开发行于2016年8月末完成发行,该时间仅为估计,最终以本次发行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2)鉴于公司2015年审计报告尚未出具,根据公司披露的《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5年9月30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3,428.28万元。假设2015年四季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为201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两倍,即-26,856.56万元,则2015年全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预测值为-40,284.84万元。本利润假设仅作示意性分析之用,不代表公司对2015年利润的盈利预测,存在不确定性;

 (3)2016年公司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取2013年度和2014年度的均值、较2015年亏损减半以及2亿元三种情形,则假设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138.83万元、-20,142.42万元和20,000万元,并以此为基础测算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以上假设分析仅作为测算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响之用,并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超过450,000万元,未考虑发行费用;本次发行价格为4.19元/股,对应发行数量不超过107,398.57万股,最终发行股数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份数量为准。

 (5)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2、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前提,公司测算了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

 ■

 上述测算过程中,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规定计算,同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影响;同时,由于未预测该次融资完成在2016年为公司带来的收益,因此上述预测降低了公司2016年基本每股收益与稀释每股收益。

 从上述测算可知,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存在低于2015年的情形,本次融资募集资金到位当年(2016年)公司的即期回报存在短期内被摊薄的风险。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公司总股本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需要一定时间,在项目全部建成后才能逐步达到预期的收益水平,因此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较难立即实现同步增长,故公司短期内存在每股收益被摊薄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同时,公司在分析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对2015年、2016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润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的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三)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及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

 (1)铝加工产业发展受限,公司需要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公司的电解铝工艺技术水平一直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煤电铝联营的优势突出,铝深加工的产能也在逐步释放,但受国内外宏观经济及行业调整等不利因素冲击,公司经营情况受到一定影响。报告期内,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817.00万元、-84,863.76万元、4,266.61万元和-12,374.15万元。同时,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逐步增加,IDC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发展前景广阔,为改善经营情况,公司需要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进军IDC产业,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

 (2)发行人财务费用高企,需要优化资本结构

 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达到77.48%,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91,080.81万元、97,106.54万元、96,606.35万元和57,550.44万元。公司需要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偿还有息负债,优化资本结构,降低财务费用。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合理性

 (1)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的合理性

 随着互联网用户的逐步增加,IDC产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发展前景广阔,进军IDC产业将会为公司带来新的利润增长点。

 2013年10月24日,工信部在2013年前三季度工业通信业发展情况发布会上宣布,将在原有的京、沪、穗骨干网节点基础上,增加骨干网的直联点,本次增设的七个国家级骨干网直联点城市为郑州、成都、武汉、西安、沈阳、南京和重庆。国家级骨干直联点的建设将大大提升我国骨干网的通信质量,优化整个骨干网的布局,使中国数据中心在以北京、上海和广州为核心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基础上,逐步向全国各地延伸。增设直联点后能大量减少绕转,有利于提高网间流量疏通能力,提高网络安全性能,提升我国互联网间的通信质量,有利于推动云计算、数据中心以及各种互联网资源向广大中西部地区的聚集,优化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布局,加快中西部地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区域协调发展,这也是通信业服务国家战略、支撑地方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2013年1月11日,工信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数据中心建设布局的指导意见》,鼓励企业在高纬度和能源富集的地区建设数据中心。中孚实业地处郑州核心辐射区域,地理位置优越,公司亦拥有丰富的电力资源优势,公司实施大数据中心建设,未来必将对郑州及周边地区互联网数据中心、云计算的产业布局乃至整个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布局产生重要和积极的影响。

 数据中心建设是支撑企业信息化和移动互联网业务爆发式增长的重要基础,是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的保障。2014年中国IDC市场增长迅速,市场规模达到372.2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速达到41.8%。过去六年中国IDC市场复合增长率达到38.6%。IDC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中部地区建设互联网数据中心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

 (2)偿还有息负债的合理性

 发行人负债规模较大,财务费用高企,各项业务开展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截至2015年9月30日,公司合并资产负债率达到77.48%,公司短期借款、一年以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和其他流动负债金额合计达49.74亿元,处于较高水平;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费用分别为91,080.81万元、97,106.54万元、96,606.35万元和57,550.44万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偿还公司部分借款,可以减轻财务压力,提高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多年来,中孚实业为增强市场综合竞争能力,从发电起步,通过自身建设和战略重组,逐步形成了“煤-电-电解铝-铝加工”一体化的全产业链布局,其子公司中孚电力的发电装机容量达到90万千瓦,除满足公司本部的生产经营需求外,每年结余100,000万度,而能耗是IDC运营的主要成本构成,约占其运营成本的一半左右,中孚实业自有电厂可以为数据中心提供电力服务,既极大降低了数据中心的运行成本,又提供了持续供电保障。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建设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可以实现公司产业链条由“煤-电-电解铝-铝加工”逐渐向“煤-电-电解铝-铝加工”及“煤-电-云计算数据中心”的综合产业链条过渡,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有效提高抗风险能力。

 (2)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拟由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蓝汛”)实施。中孚蓝汛是公司与蓝汛欣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汛欣润”)战略合作共同设立的,其注册资本1,000万元,其中公司出资850万元,占85%;蓝汛欣润出资150万元,占15%,公司为河南中孚蓝汛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蓝汛欣润成立于2011年7月,专门从事IDC业务,拥有蓝汛首鸣国际云数据中心,具有多年的运营管理经验优势、丰富的人力资源储备及业务资源。河南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通过公司与蓝汛欣润的战略合作共同推进,有利于发挥公司能源领域的优势,降低项目运行成本;有利于发挥蓝汛欣润在IDC方面的技术优势及运营优势;有利于募投项目尽快产生效益,提供投资者回报。

 (四)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防范摊薄即期回报、提高未来回报能力的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积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提高公司盈利能力,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围绕“坚持既有主业不动摇,强化基层建设不放松,跟紧市场,控制成本,重回成长方向”的经营总方针持续开展工作。公司充分利用在有色金属、电力和煤炭领域内的技术优势,抓住行业产品升级的机会以及行业整体发展机遇,扩大相应产品的生产规模,实施新产业链的拓宽与延展,满足未来的需求增长,从而扩大销售规模,从根本上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广大股东带来长期、稳定的回报。

 2、加大流程优化和降本增效力度

 公司将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进一步推进精细化管理,持续推行全面预算管理,从生产技术指标、运营管理等方面对标先进企业;通过上线订单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动态调整产品库存,强化营销策略,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水平。

 3、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公司将根据相关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4、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年修订)的要求。此外,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等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并将结合公司经营情况与发展规划,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以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股东回报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承诺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2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3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林丰铝电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11.870亿元。

 未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 所: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鲁班大道东段北侧

 法人代表:管存拴

 注册资本:33,168万元

 经营范围:铝锭、氧化铝粉、铝制品生产销售(以上各项涉专项审批的凭许可证经营)。

 林丰铝电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河南中孚铝业有限公司持有其70%的股权。截至2015年9月30日,林丰铝电资产总额为340,019.96万元,负债总额为312,985.56万元,净资产为26,718.64万元;2015年1-9月利润总额为-6,821.95万元,净利润为-5,832.53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林丰铝电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包括:(1)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丰产路支行申请的1.4亿元融资额度;(2)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商都支行3,000万元融资额度;(3)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的8,000万元融资额度;(4)在平顶山银行申请的5,000万元。担保期限均为1年。林丰铝电以上融资主要用于国内贸易所需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采购原材料开具信用证等业务。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此次公司为林丰铝电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林丰铝电在金融机构申请的3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3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

 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担保人名称: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

 ●被担保人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信碳素”)

 ●本次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立信碳素实际担保总额为1,000万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为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林州市立信碳素有限公司

 住 所:姚村镇上陶村

 法人代表:张华

 注册资本:贰仟万圆整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碳素、铝产品。

 立信碳素与公司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12月31日,立信碳素资产总额为7,850.34 万元,负债总额为2,780.09 万元,净资产为5,070.25 万元;2015年1-12月利润总额为 1,077.53 万元,净利润为808.14 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立信碳素为该笔担保提供了反担保,此融资贷款主要用于补充立信碳素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同意林丰铝电为立信碳素在中国银行安阳分行申请的1,000万元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12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4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

 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煤业”)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1.1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金丰煤业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5.833亿元。

 金丰煤业对公司提供反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河南金丰煤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金丰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登封市大冶镇冶南村

 法人代表:秦书杰

 注册资本:壹亿壹仟捌佰万圆整

 经营范围:煤炭开采(限分支机构凭有效许可证经营)、矿山机械、设备、耐材制品的销售。

 金丰煤业与本公司为互保单位,无关联关系。截至2015年11月30日,金丰煤业资产总额为268,799.43万元,负债总额为148,374.10万元,净资产为120,425.33万元;2015年1-11月利润总额为3,944.02万元,净利润为3,944.02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其中(1)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的3,000万元融资额度需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在光大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8,000万元授信额度需中孚电力为其提供担保。以上担保期限均为1年,金丰煤业对以上担保提供了反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补充金丰煤业流动资金。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该公司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平稳,且为本次担保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及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为金丰煤业在金融机构申请的1.1亿元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2015年11月份财务报表;

 3、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电力”)

 本次担保额度为最高额2亿元人民币;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中孚电力累计担保实际金额为21.887亿元。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2016年2月2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河南中孚电力有限公司

 住 所:巩义市站街镇东岭(豫联工业园区)

 法人代表:杨杰伟

 注册资本:235,000万元

 经营范围:火力发电及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

 公司持有中孚电力100%的股权。

 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孚电力资产总额为567,516.60万元,负债总额为324,328.08万元,净资产为243,188.51万元,2015年1-11月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为26,203.97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1年。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认为:被担保人目前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较好,为其担保不会损害本公司利益。同意公司为中孚电力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申请的2亿元人民币融资额度提供担保。

 五、本公司担保累计金额及逾期担保累计金额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99.79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为57.532亿元,实际担保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93.29%,其中:对内实际担保总额为43.119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69.9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实际担保总额14.41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合计的23.37%。若本次会议审议担保事项全部通过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将达98.092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59.07%。本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

 六、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595 证券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2016-03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3月1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3月16日9点0分

 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3月16日

 至2016年3月1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第1-13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5年2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2-13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2-1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3-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关联人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法人股东持单位证明、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参会登记手续;社会公众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帐户卡办理参会登记手续;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股东可授权他人代为出席,委托出席的必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办理参会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地点

 2016年3月14日(上午8:00-11:30,下午15:00-18:00),在本公司证券部办理参会登记手续,通过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的请及时与我们电话确认。

 六、 其他事项

 1、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地址、电话及联系人:

 联系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电话:0371-64569088

 传真:0371-64569089

 邮编:451200

 联系人:杨萍、丁彩霞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源于公司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2、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版)的议案》等,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修订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豫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通卓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恩伟业(深圳)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认购)、厦门文创汇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蓝巨房地产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厦门向日葵朝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非公开发行前,上述发行对象除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中,上述对象具体认购及增持情况如下:

 ■

 2、公司控股股东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214,797,13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42,841,996股,占公司股权比例由53.29%下降至40.59%,变动比例为下降12.70%。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豫联集团仍为公司控股股东。

 3、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占发行后股份总额为7.63%。

 根据有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分别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6-039号、临2016-040号公告。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39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数量增加,持股比例下降(被动稀释)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根据2016年2月28日召开的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定对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调整,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每股价格4.19元;因中孚实业向除豫联集团以外的其他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而导致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的股权被摊薄,本次发行后豫联集团的持股比例将从发行前的53.29%降至发行后的40.59%。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注册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3、注册资本:124,314万元

 4、成立时间:1997年12月16日

 5、法定代表人:贺怀钦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70012071W

 8、经营范围:铝深加工、发电、城市集中供热(凭证):纯净水(限分支机构凭证经营)。相关技术转让及技术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的提供。

 9、通讯地址:河南省巩义市新华路31号

 10、邮政编码:451200

 11、通讯方式:0371-64569099

 12、传真:0371-64569086

 13、股东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除中孚实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第二节权益变动目的

 一、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长期看好中孚实业的发展前景,本次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214,797,136股。本次发行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数量为1,142,841,996股,持股比例由53.29%下降至40.59%,下降12.70%,持股比例下降主要是由于本次非公开发行存在其他认购方。

 二、后续持股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参与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中孚实业股份数量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中孚实业股份928,044,860股,持股比例为53.29%,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拟以4.1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4,797,136股;同时,因本次非公开发行还有其他认购人,导致豫联集团持股比例由53.29%降至40.59%,权益变动比例为-12.70%,仍为中孚实业控股股东。

 三、《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4.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豫联集团认购214,797,136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四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最近一年及一期的重大交易情况均已按照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均出于经营需要,系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市场公平原则进行的等价有偿行为,价格公允,没有背离可比较的市场价格,并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关联交易不影响中孚实业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中孚实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中孚实业的正常经营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有关年度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第五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第六节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下列批准事宜:

 1、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二次修订方案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七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豫联集团持有中孚实业928,044,860股(质押926,626,625股)股份,其中,226,666,625股为限售流通股,701,378,235股为无限售流通股。

 第八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豫联集团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9月16日,豫联集团增持中孚实业股份506,000股,占中孚实业总股本1,741,540,403股的0.03%。

 2015年12月24日,豫联集团完成与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购回手续,购回公司股份6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50%。

 

 第九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十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身份证明文件;

 3、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2016年2月28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为法人)名称(签章):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40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西奥中心A座23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孚实业”)的股份及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孚实业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本次权益变动基于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根据2016年2月29日召开的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决定对原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中的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等事项进行调整,中孚实业向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豫联集团”)等8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1,073,985,680股,每股价格4.19元;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后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占中孚实业股份比例为7.63%。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本次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尚须经中孚实业股东大会批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权益报告书中含义如下:

 ■

 第一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D435

 2、注册资本:10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4年8月

 4、法定代表人:周广文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1017682477

 7、组织机构代码:30661689-5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

 9、税务登记证:110111306616895

 10、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屯路科学园南里风林西奥中心A座23层

 11、邮政编码:100101

 12、股东情况:

 ■

 银杏盛鸿拟以其管理的银杏盛鸿定增基金二期基金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该基金的唯一认购人为北京恒泰东升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恩济庄永安东里3号楼5层北京永吉鑫宾馆8290室

 (2)注册资本:500万元

 (3)成立时间:2011年4月

 (4)法定代表人:于雷

 (5)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6)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08013763327

 (7)组织机构代码:57322282-3

 (8)经营范围: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市场调查;企业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五金交电、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未取得行政许可的项目除外)

 (9)税务登记证:110108573222823

 (10)股东情况:

 ■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

 三、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权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二节持股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认购中孚实业此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成为发行人的股东。本次持股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投资,获取投资收益。

 二、未来股份增减持计划

 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没有增减持中孚实业股份的计划。

 

 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根据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方案,信息披露义务人银杏盛鸿拟以4.19元/股的价格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214,797,136股,认购后占中孚实业发行后总股本的7.63%。

 二、《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及《<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签订时间

 2016年1月1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与河南豫联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认购标的、认购价格、认购金额

 中孚实业同意向认购方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股票,认购方同意认购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双方同意,认购方参与本次非公开的认购价格为4.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中孚实业股票交易均价的9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银杏盛鸿认购214,797,136股,认购金额90,000.00万元。中孚实业的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除权、除息的,认购方拟认购新股的数量及每股认购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壹元。

 认购方承诺,其认购的股票的锁定期为三十六个月,自非公开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算,在该锁定期内,认购方将不对该等股票进行转让。

 (三)先决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应以下述先决条件为前提:

 1、中孚实业内部批准。非公开发行有关事宜获得了中孚实业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有效批准。

 2、政府部门批准。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且该等批复没有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或增设任何无法为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所接受的额外或不同的义务。

 (四)认购方式、支付方式

 认购方以现金认购中孚实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在中孚实业非公开发行股票获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后、发行方案在中国证监会备案前,认购方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如监管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认购方将按照监管机构要求确保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及时到位。

 中孚实业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认购方应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要求一次性将认购资金划入为本次发行专门开立的账户,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认购方该等划款日期。上述认购资金在依法完成验资并扣除相关费用后,再汇入中孚实业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五)违约责任

 协议双方应严格按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的规定即构成违约方,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如认购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及时足额向中孚实业支付认购资金的,每逾期1日,应当以其认购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违约金支付给中孚实业,但由于中孚实业的原因导致逾期付款的除外。如逾期超过15日的,中孚实业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向认购对象收取其认购资金总额5%的违约金。

 (六)生效及终止

 1、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及加盖公章并达成协议所约定的先决条件完成之日生效。

 2、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

 2.1 经中孚实业和认购方一致书面同意;

 2.2 如果所述的先决条件未能于最终期限前完成,任何一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协议;

 2.3 如果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的限制、禁止和废止完成本次交易的永久禁令、法规、规则、规章和命令已属终局的和不可上诉,中孚实业或认购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2.4 如果因为任何一方严重违反协议规定,在守约方向违约方送达书面通知要求违约方对此等违约行为立即采取补救措施之日起30日内,此等违约行为未获得补救,守约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协议。

 3、协议终止的法律后果

 3.1 如果协议根据2.2至2.3的规定终止,中孚实业和认购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2 协议一方违反协议的任何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重大交易情况

 除参与本次非公开发行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一年及一期内与中孚实业不存在重大交易。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中孚实业暂无重大交易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及尚未履行的批准程序

 2016年2月28日,中孚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本次交易尚需下列批准事宜:

 1、中孚实业股东大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

 2、中国证监会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上述批准或核准事宜均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前提条件,能否取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最终取得批准和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

 

 第四节前六个月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经自查,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五节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声明: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2、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371-64569088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人)名称(签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北京银杏盛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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