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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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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7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6年2月1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和书面的方式送达与会人员,2016年2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名,董事赵青春、刘苗夫、王岩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到会,分别委托李德禄、李红卫先生代为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董事长李德禄先生主持。

 经与会全体董事逐项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推选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人选的议案》

 董事会选举李德禄先生担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设立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的任期一致。鉴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第六届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成员如下:

 战略委员会成员为:李德禄、赵青春、刘苗夫、李耀忠、吴振宇、王一兵、李红卫,其中董事李德禄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李耀忠、李德禄、赵青春、吴振宇、王一兵,其中独立董事李耀忠为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为:吴振宇、李德禄、王岩、李耀忠、王一兵,其中独立董事吴振宇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成员为:王一兵、李德禄、赵代勇、李耀忠、吴振宇,其中独立董事王一兵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李红卫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陈云泉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胡开宝、刘文雄、张朝晖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陈云泉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董事会聘任王勇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根据2016年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不包括控股子公司)向各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业务,总授权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亿元(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业务),具体融资金额以实际资金需求来确定;并授权可以以公司名下的厂房、土地等资产作为上述银行综合授信业务之担保、抵押或质押。授权法定代表人在上述额度内有计划地办理与各商业银行及金融机构间的融资事项,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协议合同文件。

 该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之内有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2015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汇报》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简历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

 附件:

 个 人 简 历

 李红卫:男,1967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化工高级工程师;历任阿盟吉兰泰碱厂总调度室调度员、总调度长,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吉碱分公司总调度长兼安全技术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兼生产部经理、副总经理,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制碱事业部经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热电事业部经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胡开宝:男, 1965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工程师;历任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公司精盐分厂厂长,泰达制钠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雅布赖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制盐事业部经理,中盐榆林盐化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刘文雄:男,196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内蒙古吉兰泰盐场办公室秘书、营销公司副经理,内蒙古达康公司副经理、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物资分公司经理、内蒙古吉兰泰盐化集团石材公司经理、兰太药业事业部经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药业事业部经理。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张朝晖:男,1969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历任内蒙古伊化集团吉兰泰碱厂财务部副经理,河南省桐柏碱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远兴天然碱股份有限公司吉碱分公司副总经理,内蒙古吉兰泰碱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中盐吉兰泰盐化集团有限公司聚氯乙烯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云泉:男,1972年6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历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中国海洋大学兰太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主任,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王勇:男,1973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会计师;历任中盐青海昆仑碱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助理、副经理,中盐青海氯碱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中盐青海三晶化工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现任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副部长。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8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7号)核准,通过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8,913,043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并于2016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注册资本由35,911.803万元变更为43,803.1073万元。

 公司于2016年2月2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根据上述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做如下修订:

 ■

 鉴于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的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19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本次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3107号文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78,913,043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9.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725,999,995.6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07,281,082.56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1月29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39号《验资报告》,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设立募集资金专户。本次尚属公司首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

 三、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按照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进度,预计募集资金近期还有部分闲置,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4亿元额度范围内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

 本次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补充的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交易,并承诺根据募投项目建设需要,公司将随时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及时归还到募集资金专户,以确保项目进度。

 四、董事会审议程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本次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从而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在不超过4亿元额度范围内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自资金划出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日起至资金划回至募集资金专户日止),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保荐机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行为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未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补充流动资金时间计划未超过12个月。兰太实业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行为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兰太实业实施上述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0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2016年1 月1 日

 2、变更原因:为了更加客观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收情况,公司对应收款项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进行变更。

 3、变更前后情况变化:

 应收账款

 ■

 其他应收款

 ■

 应收款项分类中的“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以及“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的其他部分仍按照原相应的会计估计处理。

 二、会计估计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根据对公司客户的资质情况、应收账款的构成、回款情况及坏账核销情况评估,对于按信用风险组合中采用账龄分析的计提比例进行变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细化后能更客观的反映应收款项的实际回收情况,便于应收账款管理,提高适用性。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公司对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结合公司往年的应收账款情况及公司2015年底应收账款的规模估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增加公司201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约700万元。

 四、 审批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董事一致通过了该项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均发表了专项意见。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进行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是合理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相关议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比例进行变更,结合了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公允、恰当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1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6年2月19日以电子邮件、传真或书面方式送达。2016年2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监事会主席杨秀林先生主持了会议,应出席会议监事5名,实到监事5名。公司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议定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全体监事审议并举手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推选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监事会选举杨秀林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详见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关于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6年2月27日

 证券代码:600328 证券简称:兰太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6-022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3107号)核准,向不超过10名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8,354万股新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根据竞价结果,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20元。截至2016年1月29日,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8,913,043股,募集资金为人民币725,999,995.60元,扣除保荐费、承销费等发行费用18,718,913.0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7,281,082.56元,其中增加股本为人民币78,913,043元,增加资本公积为人民币628,368,039.56元。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003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

 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已于2016年2月24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左旗乌斯太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浩特分行乌素图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招商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招商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荣鑫、黄超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5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三方监管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八)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三方监管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三方监管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公司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原协议自行终止。

 (九)《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招商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招商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十)因《三方监管协议》引起的或与《三方监管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三种方式解决:一是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是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兰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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