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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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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03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于近日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与被告新疆爱迪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结算,实际已完成工程造价为10,824,904.81元,已支付3,500,000元,尚欠7,324,904.81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14】昌中民一初字第14号),新疆爱迪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3,662,452.4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197,471.4元,剩余款项1,464,981.01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资金不足,被执行人新疆爱迪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认定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金行为,作出(2014)昌中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公司作为本案件的被执行人,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昌吉中院先后冻结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环生物制药”)、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账户,公司就此向昌吉中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详见公司临-2014-32、47号公告)

 经各方协商,中太建设与新疆爱迪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详见公司临-2015-03号公告)

 后因新疆爱迪未如期履行和解协议,昌吉中院查封了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的部分银行账户及房产,公司及江苏四环生物制药对此提出了执行异议。(详见公司临-2015-70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截止目前,新疆爱迪已经履行完相应的债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公司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公司不存在抽逃注册资金的事实。根据公司申请,昌吉中院依法委托审计,根据新疆正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公司不存在注册资金抽逃的情况;同时,根据本案执行情况,新疆爱迪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上述事实,昌吉中院下达了(2016)新23执异4号裁定,认为昌吉中院在本案中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撤销(2014)昌中执字第120-1号执行裁定。

 截止公告日,公司被昌吉中院查封的银行账户、房产已全部解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工程款在以前年度已预估计入相关资产和负债,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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