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40485351.3元
2016年2月24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顶公司”)收到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眉山中院”)案号(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的传票、举证通知书和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通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将于2016年3月29日开庭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5)眉民初字第223号案件的诉讼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2015-044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案件追加被告及变更诉讼请求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四川省欣隆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事项:
1、追加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为申请人诉金顶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将申请人诉金顶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
(1)判令人民水泥清偿原告到期债权36556630.36元以及从2013年10月17日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资金利息损失(暂计算至2015年7月24日,利息损失为3928720.93元),暂共计40485351.3元。)
(2)金顶公司对上述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