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100 证券简称:TCL集团 公告编号:2016-016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持公司

 股票超过5%的提示性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2.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接到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控股”)通知:广新控股于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公司股份611,690,581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5.008%。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入本公司股票的交易均价为3.66 元/股。

 具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1.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第一大股东发生变化;

 2. 具体内容详见今日公告的《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TCL集团

 股票代码:000100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1601房

 通讯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000号东塔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己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达到5. 008%的行为。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TCL集团指:TCL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通过交易所系统增持了TCL集团611,690,581股股票。

 深交所/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本报告书指: 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元指: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相关产权及控制情况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其股东的股权关系如下图:

 ■

 ↓100%

 ■

 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粤办发[2000]9号文)批准,于2000年9月6日注册成立的大型企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人民政府为广新集团的唯一股东,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持有广新集团的股权未受限制。

 四、信息义务披露人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信息义务披露人无其他一致行动人。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是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同时,认为TCL集团目前估值水平合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增持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势。

 未来12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继续增持TCL的可能性。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自营账户不持有TCL集团股份。

 2016年1月5日至2016年2月25日期间,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TCL集团611,690,581股股票,占TCL集团总股本的5.008%。2016年2月25日为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

 本次权益变动后,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接持有TCL集团611,690,581股,占5.008%股权。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广东省广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2016年1月5日前六个月内未买卖TCL集团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的TCL集团股票无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况。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l、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及TCL集团董事会办公室。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