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5年10月23日,本公司以“2015-075”公告披露,2015年10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广州中院”)就原告刘旺好等人诉本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共92宗案件,作出(2013)穗中法金民初字第 4 号1《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利息合共2,499,596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且本公司已遵照执行,向上述原告支付赔偿款共2,499,596元。
近日,本公司收到广州中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6粤01民初24-31号),裁定准许原告秦志玲等8人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秦志玲等8人以本公司虚假陈述导致其损失为由,向广州中院提起诉讼。经协商,本公司与秦志玲等8人同意参照刘旺好等案的标准认定损失金额,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原告方于2016年1月29日向广州中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公司已按和解协议书约定向秦志玲等8人支付赔偿款275,000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向刘旺好、秦志玲等100人支付赔偿款共 2,774,596元。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