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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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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一般情况下,提前到期日不得晚于公告日后1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

 十二、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第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30%,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十三、保本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十四、保本保障机制

 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者与保本义务人签订的《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十五、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本基金保本期到期时,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否则,本基金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参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后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机构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份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申请最低份数为100.00份,若某投资人赎回时在销售网点保有的基金份额不足100.00份,则该次赎回时必须一起赎回。

 3、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申购费用

 (1)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1.20%,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

 (3)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2、赎回费用

 (1)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30日但少于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90日但少于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或等于180日的投资人,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

 (注: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在登记机构的登记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天,2年为730天,依此类推)

 (3)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上述第(2)项规定的赎回费率水平,具体费率以届时公告为准。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转换转出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时应按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率确定并支付赎回费,但下列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或转换转出无需支付赎回费:

 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本基金、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及从上一保本期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持续(当期保本期开始之日至当期保本期到期日)持有前述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行为)的基金份额在到期选择期及以后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6个月的除外)。

 (5)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率按照届时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申购份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0%)=4,940.71元

 申购费用=5,000-4,940.71=59.29元

 申购份额=4,940.71/1.128=4,380.06份

 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可得到4,380.06份基金份额。

 4、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相应的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该份额的持有时间为1年5个月,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75%=93.75元

 净赎回金额=12,500-93.75=12,406.25元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过渡期申购的特别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投资人在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本基金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前的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2、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将根据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提供的下一保本期担保额度确定并公告下一保本期的担保规模上限,规模控制的具体方案详见当期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

 3、投资人在过渡期申购的限定期限外的开放日或者在下一保本期开始后的开放日申购本基金的,不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出现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保本期到期前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有合理理由认为有必要暂停申购和转换转入。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九、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第九部分 基金的保本

 一、基金的保本

 (一)保本期

 本基金的保本期一般每3年为一个周期(当某一保本期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时除外)。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保本期即为当期保本期。

 当保本期内未发生触发目标收益的情况下,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自本基金公告的保本期起始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相应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下一保本期的起始时间。当保本期内触发目标收益致该保本期提前到期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中确定当期保本期的提前到期日,该日即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一般情况下,提前到期日不得晚于公告日后10个工作日,且不得晚于非提前到期情形下的保本期到期日。对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提前到期日不晚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的3年后对应日)。

 (二)保本期目标收益率

 本基金为每一保本期均设置该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在每一保本期运作期间,当期保本期净值收益率连续15个工作日达到或超过该期目标收益率,则该第15个工作日为触发目标收益日,基金管理人将在触发目标收益日后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本基金当期保本期提前到期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为30%,此后每个保本期的目标收益率将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三)保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

 在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内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的保本金额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即折算日登记在册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各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但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而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本条款。

 (四)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对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的保本期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3、对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转出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下一保本期或是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五)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1、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间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2、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保本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不低于其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投资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保本期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过渡期限定期限内申购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的,但在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前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

 5、在保本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6、在保本期内,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不同意承担保证或偿付责任的,且继任基金管理人未提供其他保本保障机制的情形;

 7、在保本期到期日之后(不含该日)发生的基金份额净值的减少;

 8、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基金投资亏损或导致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无法履行保证或保本清偿义务;

 9、在保证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主张权利;

 10、基金合同内容的修改增加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的偿付责任,但保证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保证责任或保本义务人书面同意承担增加后的偿付责任的除外。

 

 第十部分 基金保本的保证

 一、基金保本保障机制

 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通过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或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由保证人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或由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承担保本偿付责任,或者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以保证符合条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期到期时可以获得保本金额保证。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由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的担保范围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认购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保证人为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投资金额最高不超过31亿元人民币(包括募集期利息)。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以及保本保障的额度,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二、保证人基本情况

 (一)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名称: 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办公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3幢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成立时间:2006年4月30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三十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再担保、债券发行担保(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诉讼保全担保业务,履约担保业务,与担保业务相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二)保证人对外担保情况及规模

 ??截至2015年10月30日,重庆三峡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资产规模为人民币721.86亿元,不超过公司同期净资产(人民币47.58亿元)的25倍,其中为保本基金承担保证责任的总金额为146.65亿元人民币。

 三、保证合同

 见附件。

 四、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

 保本期内,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保证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保证人的更换必须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保本期内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的情形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但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丧失担保资质时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除外;因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发生合并或分立,由合并或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继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除外;

 2、某一保本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有权更换下一保本期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更换后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为本基金下一保本期提供的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不得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合同》项下享有的保本条款,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但是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涉及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有关资质情况、《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等向中国证监会报备。

 (二)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保本期内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程序

 (1)提名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提名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被提名的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当符合保本基金担保人的资质条件,且同意为本基金的保本提供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2)决议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相关程序应遵循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约定的程序规定。

 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表决通过。

 (3)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的承继:基金管理人应自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新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签署《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自新《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生效之日起,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的所有与本基金担保责任或偿付责任相关的权利义务将由继任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承担。在新的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接任之前,原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或偿付责任。

 (5)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的决议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保证费用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列支。

 

 第十一部分 保本期到期

 一、保本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

 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期,该保本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保本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变更后的基金投资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将执行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如果本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终止。

 二、保本期到期的处理规则

 1、到期选择期

 到期选择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在过渡期内限定的到期选择的期限。如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则该期间为5个工作日(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如本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到期选择期内不安排开放申购业务。

 (1)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做出如下选择,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赎回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

 2)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在本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则基金管理人将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1)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根据届时基金管理人的公告自动转入下一保本期;

 2)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默认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2、在到期选择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者转换转出的,无需支付赎回费用(保本期提前到期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不足6个月的除外)。但按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与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与其赎回或转换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的差额享有保本利益。

 3、当期保本期开始后申购的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转出时需支付赎回费用,其赎回费用按照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规定的费率确定,其持有时间以该份额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日开始计算。

 4、在到期选择期内(除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当期保本期到期日)至赎回或转换有效申请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风险。

 三、保本期到期的公告

 1、保本期到期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继续存续。基金管理人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继续存续、到期赎回或转换的到期选择期安排及为下一保本期开放申购的期限等相关事宜进行公告。

 2、保本期到期时,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将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在临时公告或更新招募说明书中公告相关规则。

 3、在保本期到期前,基金管理人还将对到期时间和到期处理安排进行提示性公告。

 四、保本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其认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或者从本基金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当期保本期并持有到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的,指折算后对应的基金份额),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还是转入下一保本期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都适用保本条款。

 2、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在到期选择期内赎回基金份额、转换到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者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份额或继续持有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其相应的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持有当期保本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则由基金管理人、保证人或保证义务人根据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将该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保本期到期的赔付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期内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无法补足该差额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证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保证人清偿的金额以及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信息。保证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清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第一个保本期后各保本期的保本期到期的赔付,由基金管理人与保证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期开始前公告。

 六、转入下一保本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过渡期是指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不超过1个月的一段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保本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2、过渡期投资运作的相关规定

 在过渡期内基金资产可保持为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3、过渡期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允许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人在上述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称为“过渡期申购”。在此限定期限内投资人进行申购的,按其申购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认下一保本期的投资金额并适用下一保本期的保本条款。过渡期申购期间不安排赎回或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折算

 下一保本期开始日的前一工作日为折算日。对在折算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人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上一个保本期结束后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期的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将以折算日的基金估值为基础,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的基金份额,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5、自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基金管理人以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确定为本基金转入下一个保本期的基金资产。

 6、对于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入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将自行承担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后(不含)至折算日(含)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7、日常申购

 下一保本期的日常申购按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执行。

 七、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的形成

 保本期到期时,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则到期选择期为当期保本期到期日,当期保本期到期日的次日起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保本期到期时,从上一保本期默认选择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在保本期到期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确定为变更后基金的基金资产。

 2、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申购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保本基金在保本期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属于保本混合型基金。本基金将使用CPPI投资组合保险技术追求投资金额的安全和获得增值收益,以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提供投资金额安全的保证,并在此基础上力争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恒定比例组合保险(CPPI,Constant Proportion Portfolio Insurance)策略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间的配置比例,以实现保本和增值的目标。

 1、采用CPPI策略进行资产配置

 本基金以恒定比例组合保险策略为依据,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无风险资产的配置比例,即风险资产部分所能承受的损失最大不能超过无风险资产部分所产生的收益。无风险资产一般是指固定收益类资产,风险资产一般是指股票等权益类资产。

 CPPI是国际通行的一种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它主要是通过数量分析,根据市场的波动来调整、修正风险资产的可放大倍数(风险乘数),以确保投资组合在一段时间以后的价值不低于事先设定的某一目标价值,从而达到对投资组合保值增值的目的。在风险资产可放大倍数的管理上,基金管理人的量化投资团队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根据CPPI数理机制、历史模拟和目前市场状况定期出具保本基金资产配置建议报告,给出放大倍数的合理上限的建议,供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作为基金资产配置的参考。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注重对股市趋势的研究,根据CPPI策略,控制股票市场下跌风险,分享股票市场成长收益。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价值选股、组合投资为原则,通过选择高流动性股票,保证组合的高流动性;通过选择具有高安全边际的股票,保证组合的收益性;通过分散投资、组合投资,降低个股风险与集中度风险。

 3、债券投资策略

 1)基本持有久期与保本期相匹配的债券,核心债券资产按买入并持有方式操作以保证债券组合收益的稳定性,尽可能地控制利率、收益率曲线等各种风险。

 2)综合考虑收益性、流动性和风险性,进行积极投资。积极性策略主要包括根据利率预测调整组合久期、选择低估值债券进行投资、把握市场上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利用杠杆原理以及各种衍生工具,增加盈利性、控制风险等等,以争取获得适当的超额收益,提高整体组合收益率。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选择,谨慎进行投资,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本基金每日所持期货合约及有价证券的最大可能损失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扣除用于保本部分资产后余额。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必须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策略和投资目标。

 1)套保时机选择策略

 根据本基金对经济周期运行不同阶段的预测和对市场情绪、估值指标的跟踪分析,决定是否对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以及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及其比例。

 2)期货合约选择和头寸选择策略

 在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确认之后,根据期货合约的基差水平、流动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期货合约;运用多种量化模型计算套期保值所需的期货合约头寸;对套期保值的现货标的Beta值进行动态的跟踪,动态的调整套期保值的期货头寸。

 3)展期策略

 当套期保值的时间较长时,需要对期货合约进行展期。理论上,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价差是一个确定值;现实中,价差是不断波动的。本基金将动态的跟踪不同交割时间的期货合约的价差,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进行展期。

 4)保证金管理

 本基金将根据套期保值的时间、现货标的的波动性动态地计算所需的结算准备金,避免因保证金不足被迫平仓导致的套保失败。

 5)流动性管理策略

 利用股指期货的现货替代功能和其金融衍生品交易成本低廉的特点,可以作为管理现货流动性风险的工具,降低现货市场流动性不足导致的交易成本过高的风险。在基金建仓期或面临大规模赎回时,大规模的股票现货买进或卖出交易会造成市场的剧烈动荡产生较大的冲击成本,此时基金管理人将考虑运用股指期货来化解冲击成本的风险。

 5、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6、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8、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并积极利用正股和权证之间的不同组合来套取无风险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权证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品种与类属选择,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固定收益类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高于基金资产的4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保本期内,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20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本基金选择以各保本期同期限的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如下:

 在目前国内金融市场环境下,银行定期存款可以近似理解为保本定息产品。本基金是保本型基金产品,保本期最长为3年,保本但不保证收益率。以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够使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地衡量比较本基金保本保证的有效性。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保本混合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二、进入下一个保本期前的过渡期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过渡期内使可变现的基金资产保持为现金形式,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过渡期内应免收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三、变更为非保本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稳健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期权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或变更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国际市场变化情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根据上市公司获利能力、成长能力以及估值水平来进行个股选择。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综合分析其投资价值和成长能力,确定投资标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3、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及策略性投资的需要,将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有效利用基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国内外宏观经济走势与我国财政、货币政策动向,预测未来利率变动走势,自上而下地确定投资组合久期,并结合信用分析等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4、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动性等特征,选择具有相对优势的品种,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对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影响资产支持证券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辅助采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并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6、权证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其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本基金在权证投资方面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数量化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立足于无风险套利,尽力减少组合净值波动率,力求稳健的超额收益。

 7、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合约选择,谨慎地进行投资,旨在通过股指期货实现组合风险敞口管理的目标。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将基于对证券市场的预判,并结合股指期权定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期权合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本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3)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期权的投资限制如下: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7)本基金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8)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限制为准。

 3、关联交易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5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中证综合债指数收益率

 采用沪深300 指数作为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1)沪深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第一次联合发布的反映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由中证指数公司编制和维护,是在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 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

 (2)该指数样本覆盖了沪深市场六成左右的市值,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投资者可以方便地从报纸、互联网等财经媒介中获取。

 (3)沪深300 指数引进国际指数编制和管理的经验,编制方法清晰透明,具有独立性和良好的市场流动性;与市场整体表现具有较高的相关度,且指数历史表现强于市场平均收益水平。

 因此,沪深300 指数是衡量该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业绩的理想基准。同时,根据目标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中加入了中证综合债指数并按照该混合型基金的目标资产配置比例来安排。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衍生工具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私募债券,估值日不存在活跃市场时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如成本能够近似体现公允价值,应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并在情况发生改变时做出适当调整。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等衍生品种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8、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后,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出现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时。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上述“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注册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者由于其他不可抗力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证券、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账户变更通知。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过渡期内本基金不计提管理费和托管费。

 4、若保本期到期后,本基金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持有本基金份额转为变更后的“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1.5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同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保本期内的收益分配方式仅采取现金分红一种方式,不进行红利再投资。本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在保本期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则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可由相应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代为支付;在本基金变更为“国泰民福策略价值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

 (下转A3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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