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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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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2015年10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250号)注册而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视为同意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的约定。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交易的债券、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货币市场工具、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包括固定收益类资产和风险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国家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次级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风险资产为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权证等。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风险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高于40%,其中,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应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是一只保本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主体一般是信用资质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其经营状况稳定性较低、外部融资的可得性较差,信用风险高于大中型企业;同时由于其财务数据相对不透明,提高了及时跟踪并识别所蕴含的潜在风险的难度。其违约风险高于现有的其他信用品种,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的损失。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投资人投资于保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一部分 绪言

 《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担保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和保证合同的约定,为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的机构。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北京首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或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内增加或更换的其他机构

 5、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一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6、保本基金: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

 7、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8、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9、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10、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1、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有关各方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保本基金存续条件: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届满时,存在符合法律法规有关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资质要求、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的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同意为本基金下一保本周期提供保本保障,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本基金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

 54、保本周期: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第一个保本周期为3年,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3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3个公历年后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本《基金合同》中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均指当期保本周期。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期限以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本基金管理人在上一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处理规则中将确定下一保本周期的起止时间

 55、保本周期起始日:第一个保本周期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其后保本周期起始日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56、保本周期到期日、到期日:指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即为当期保本周期届满日

 57、到期操作期:指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保本周期到期选择(见下文释义)的时间期间。本基金的到期操作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之后3个工作日(含第3个工作日)

 58、过渡期:指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后,如果本基金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本基金将在到期操作结束后设置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时间期间,具体日期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到期处理规则中确定

 59、过渡期申购:指投资人在过渡期的限定期限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在过渡期内,投资人转换入本基金基金份额,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60、份额折算日:指过渡期最后一个工作日,即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中若无特别所指,份额折算日即为当期保本周期起始日的前一工作日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在份额折算日,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进行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并将基金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的行为

 62、持有到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一直持有其所认购、或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到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的行为

 63、保本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净认购金额、认购费用及募集期间的利息收入之和;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64、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即“可赎回金额”):指从保本周期起始日开始一直持有到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按照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期末资产净值。第一个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认购并持有到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其后各保本周期的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或称“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本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

 65、保本赔付差额:指保本周期到期发生赔付时,赔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赔付金额,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其认购并持有到该保本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认购保本金额(认购保本金额的确定见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保本及保证)的差额部分;其后各保本周期的保本赔付差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款项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

 66、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指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到期操作期内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7、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指在不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或默认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非保本的“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68、保证费用:也称为担保费,指担保人就本基金的担保事宜收取的相关费用(该费用从基金管理费中列支)

 69、保本周期到期后基金的存续形式:指保本周期届满时,如果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保本保障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机构继续提供保本保障,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同时满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存续要求的情况下,基金将转入下一保本周期。否则基金转型为非保本基金“国寿安保灵活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如果基金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的存续要求,则基金将终止运作

 70、保本周期到期选择: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将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转入下一保本周期、或转为变更后的非保本混合型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7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概况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12层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设立日期:2013年10月29日

 注册资本:5.8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联系人:耿馨雅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308号文核准设立。公司股东为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股份85.03%;AMP CAPITAL INVESTORS LIMITED(安保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持有股份14.97%。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曾任中国证监会办公室副主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总裁兼副董事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现任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副总裁、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人寿富兰克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尹矣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农业银行总行信贷部乡镇企业处、综合处、信贷二部制度检查处处长,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副行长、行长,农业银行总行资产处置部负责人(正局级),特殊资产经营部总经理(正省行级)等。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裁。

 左季庆先生,董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并担任中国交易商协会债券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叶蕾女士,董事,硕士。曾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国际联络部副处长;现任澳大利亚安保集团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寿财富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彭雪峰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市燕山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北京市第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杨金观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会计学院副主任、副院长、学校党总支书记兼副院长;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务处处长、会计学教授。

 周黎安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系主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杨建海先生,监事长,本科。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办公室综合处副处长,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办公室总务处处长,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监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监审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股东代表监事、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彬女士,监事,硕士。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助理经理、经理、高级经理及部门负责人;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马胜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助理、业务主办;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助理。

 3、高级管理人员

 刘慧敏先生,董事长,博士。简历同上。

 左季庆先生,总经理,硕士。简历同上。

 申梦玉先生,督察长,硕士。曾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副总监,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交易管理部高级经理,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及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董瑞倩女士,硕士,18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专户投资部基金经理,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息收益部副总经理、执行总经理;现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尊盈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及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左季庆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董瑞倩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

 段辰菊女士: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张琦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总监。

 黄力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吴坚先生: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及投资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公司内部控制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管理层贯彻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确保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公司全体职工必须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内部组织结构监控防线。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人力资源政策和措施。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只有先确立了目标,管理层才能针对目标确定风险并采取必要的行动来管理风险。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3)控制活动

 授权控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应当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与控股股东之间的风险隔离。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经营业务和经营场地有效隔离,经营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财务管理严格隔离,保证账簿分设,会计核算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投资运作和信息传递严格隔离,不得提供有关投资、研究等非公开信息和资料,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分离控制。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业务隔离控制。基金资产的运作管理与公司自有资金实行独立隔离运作,在人员配置、岗位职责及其内部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与流程、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等分开设置,并分开核算。

 岗位隔离制度。公司推行内部工作的目标管理和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各岗位人员各司其职、严格遵守操作程序和工作标准,限制越权、穿插、代理等行为,以便于各部门明确分工、各岗位相互监督;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的保管与账务相分离,重要空白凭证的保管与使用相分离,投资决策与具体交易操作相分离,前台交易与后台结算相分离,损失的确认与核销相分离,风险评定人员与业务办理岗位相分离等。

 物理隔离制度。对于不同工作区划分不同的保密级别,基金投资、交易、研究、公司自有资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强调中央交易室和综合管理部门的一级保密性,实行严格的门禁制度,并相应建立安全保障设施;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保密守则和监督处罚措施。

 危机处理机制。公司制订了切实有效的紧急情况处理制度,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4)信息与沟通

 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定期报告按照每日、每周、每月、每季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临时报告是指一旦出现报告事由后的及时报告。

 (5)内部监督

 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6)法律法规指引

 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各部门规章制度及对外提交材料在实施或提交前,均需经监察稽核部进行合法合规审核。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基金合同的执行情况,着重于因违反法律法规等而产生的风险。

 监察稽核部负责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和更新,对业务部门的运作提供监察标准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及指引,提供监察方面的培训。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15 年12 月31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41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390 只,QDII 基金28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名称: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丰镇路806号3幢306号

 法定代表人:刘慧敏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传真:010-50850777

 联系人:孙瑶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系统(https://e.gsfunds.com.cn)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 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高冠江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顾凌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7)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8)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陈炽华

 电话:0755-82047857

 传真:0755-8283578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10)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12)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转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4)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邮编:200031)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钱达琛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 www.hysec.com

 (15)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6)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邵海霞

 电话:010-66568124

 传真:010-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18-21 层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1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传真:62020088-8802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20)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联系人:鄢萌莎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客服电话:4009-908-600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2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丁珊珊

 电话:010-65980408-8009

 传真:010-65980408-8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2)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23)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ijijin.cn/

 (25)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岳倩倩

 电话:010-8565057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 www.hexun.com

 (26)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9号五栋大楼C座7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段京璐

 电话: 010-88312877

 传真: 010-88312885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27)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457房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法定代表人:黄俊辉

 联系人: 张立新

 电话:010-58276999

 传真:010-582769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50-9972

 网址:www.5ilicai.cn

 (2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25层IJ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30)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张裕

 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3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电话:400-820-2819

 公司网站: https://tty.chinapnr.com

 (32)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418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刘昊

 电话:0755-83999907

 传真: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站: www.jinqianwo.cn

 (33)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 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下转A2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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