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6-007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2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6年2月19日以网络形式发出。经认真审议,会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我们核查了公司《未来三年(2015-2017)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依据、制定过程、考虑因素、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企业经营发展实际及战略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实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
三、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二)。
四、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三)。
五、以8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定于2016年3月11日下午2:30以现场投票加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上述第一、二、三、四项议案将提交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六、备查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和利润分配政策,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为了增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便利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对原《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统计的规定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原《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本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一)证券发行;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股权激励;
(四)股份回购;
(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的担保);
(六)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偿还其所欠公司的债务;
(七)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八)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自主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
(九)拟以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十)投资总额占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依据有关规定应当进行网络投票的证券投资;
(十一)对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召开股东大会的其他事项。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本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应在股东大会通知中作为特别事项予以提示。”
修改为:“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二)将原《公司章程》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三)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六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如有)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改为:“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将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九条:“本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为:“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二、结合公司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将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款:“(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1、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对于单笔金额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公司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建设工程付款保函,以及在单笔楼宇按揭额度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伍仟万元内为购房业主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等经济事项进行全权审批;”
修改为:“(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1、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对于单笔金额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公司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建设工程付款保函,以及在单笔楼宇按揭额度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伍仟万元内为购房业主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等经济事项进行全权审批;”
三、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中关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事项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将原《公司章程》(2012年8月修订)第一百五十七条:“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三)现金分配的时间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本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1、董事长召集总经理、分管财务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结合公司盈利情况、发展战略规划、现金流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以及股东诉求情况,进行商议、讨论并提出上一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董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审议前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需详细记录利润分配预案审议时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3、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详细记录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的商议、沟通、传递、审议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提请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内幕知情人信息表。
4、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投资者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6、若公司制定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就此做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7、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8、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9、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修订为:“本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票分红方式。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结合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以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
(二)现金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现金分配的比例和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在实际分红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当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时,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下,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股利。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本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为:
1、董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审议前应充分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需详细记录利润分配预案审议时董事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2、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投资者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若年度盈利但公司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未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4、公司制定的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若不符合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董事会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就此做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
6、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要积极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7、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原《公司章程》中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表述修改为总裁、副总裁,相应条款不再罗列。
附件二: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为了增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的便利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相关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工作需要,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有关股东大会召开及表决统计的规定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修改为:“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本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二、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表决方式(如有)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修改为:“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将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八条:“公司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同时,采用网络方式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修改为:“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附件三: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结合公司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现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中董事长授权情况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四款:“(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1、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对于单笔金额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公司借款、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和建设工程付款保函,以及在单笔楼宇按揭额度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伍仟万元内为购房业主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等经济事项进行全权审批;”
修改为:“(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包括:
1、董事会授权董事长严格按照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充分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对于单笔金额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5000万元以内的公司借款、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建设工程付款保函,以及在单笔楼宇按揭额度人民币(包括外币折合金额)伍仟万元内为购房业主提供按揭贷款担保等经济事项进行全权审批;”
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原《董事会议事规则》中有关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表述修改为总裁、副总裁,相应条款不再罗列。
股票代码:000006 股票简称:深振业A 公告编号:2016-008
债券代码:112238 债券简称:15振业债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本次股东大会是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召集人: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16 年2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三)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3月11日(星期五)14:30,会期半天。
(四)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15:00至2016年3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股权登记日:2016年3月7日。
(六)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前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七)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3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本次会议,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 2014 号振业大厦 B 座 12 楼会议室。
(九)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一)提案名称:
1、《未来三年(2015-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二)披露情况:上述议案详细内容见2016年2月24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的公告资料。
三、现场股东大会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符合条件的个人股东持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持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股东
帐户卡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2、符合条件的法人股东之法定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
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或由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法人股东帐户卡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通过信函或传真的方式进行登记。
(二)登记时间:
2016年3月8日、3月9日、3月10日上午8:30—下午17:00及会议现场投票前。
(三)登记地点: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2014号振业大厦B座1604室董事会办公室。
(四)会议联系方式:
电话:0755-25863061
传真:0755-25863381
联系人:杜汛、罗丽芬
四、网络投票的安排
在本次会议上,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上述系统参加网络投票。有关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详细信息请登录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查询,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及要求详见本通知附件一。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费用: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二)网络投票期间,如投票系统突发重大事件影响本次会议进程,则本次会议的进程按当日通知进行。
六、备查文件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16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络投票程序及要求
2、授权委托书格式
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一:
网络投票程序及要求
一、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006;投票简称:振业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1)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 元代表议案1,以2.00 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
(3)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 股代表同意,2 股代表反对,3 股代表弃权;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二、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0日(现场会议召开前一日)下午15:00,结束时间为2016年3月11日(现场会议结束当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出席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股票账号: 持股数: 股
委托人姓名(法人股东名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号码):
受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对股东大会各项提案表决意见如下:
■
注:委托人对“同意”、“反对”、“弃权”三项委托意见栏中的一项发表意见,并在相应的空格内打“√”,三项委托意见栏均无“√”符号或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号的委托意见视为无效。
委托人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