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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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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069 证券简称:华侨城A 公告编号:2016-04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880号”文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51,688,693股,发行价格为6.8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5,799,999,999.33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人民币72,815,168.87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5,727,184,830.46元,上述资金于 2015 年12月23日到位,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5]440400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之一”)、深圳华侨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华侨城房地产”或“甲方之二”)、重庆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重庆华侨城”或“甲方之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北部新区支行(以下分别简称“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或“乙方”、“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或“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以上甲方之一与甲方之二统称为“甲方”。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侨城房地产和重庆华侨城在上述两家银行分别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华侨城房地产已在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41002900040028077,截止2016年2月1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柒亿肆仟捌佰玖拾肆万叁仟贰佰壹拾玖元贰角整(¥748943219.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西北片区2号地和3号地的项目开发和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重庆华侨城已在工商银行重庆北部新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3100032019100197260 ,截止2016年2月2日,专户余额为306,224,751.26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重庆华侨城一号地块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之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许佳、李志鹏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之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之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之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之二出具上个月的对账单,并抄送甲方之一和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之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之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丙方均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之二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之一、甲方之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之一、甲方之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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