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05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20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632号)核准,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7名发行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608,695股,发行价格9.20元/股。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99,999,994.00元,扣除发行相关费用后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872,896,694.00元。2015年12月28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5]001310号)。

 为稳步推进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中的272,000万元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鄂尔多斯君正”)进行增资,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鄂尔多斯君正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

 2016年2月23日,公司与鄂尔多斯君正、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巴音赛大街支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主承销商)(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为甲方的全资子公司,甲方通过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鄂尔多斯君正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甲方负责确保乙方遵守募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鄂尔多斯市君正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050172663700000019 。该专户仅用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投项目“鄂尔多斯君正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甲方、乙方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4、丁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丙三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年对甲方和乙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丁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5、甲方和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宋铖、刘义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乙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到该专户存放金额20%的,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向丁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8、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向甲乙丙三方书面通知更换后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 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丁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乙方可以主动或在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或乙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丁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