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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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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6年2月29日

 公告日期:2016年2月24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16年1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以及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上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二、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5、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智能汽车;交易代码:161033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7、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

 8、基金份额总额: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的份额总额为219,809,521.22份。

 7、基金份额净值: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元。

 9、本次上市交易的份额总额:83,975,426份。

 10、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1、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2月29日

 12、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4、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上市前募集情况

 1、本基金注册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2799号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2月1日

 5、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7、发售机构:

 (1)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查询),包括:爱建证券、安信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财富里昂、财通证券、长城证券、长江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通证券、大同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东北证券、东方证券、东海证券、东莞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华证券、方正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金证券、国开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海通证券、恒泰长财、恒泰证券、红塔证券、宏源证券、宏信证券、华安证券、华宝证券、华创证券、华福证券、华林证券、华龙证券、华融证券、华泰联合、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江海证券、金元证券、开源证券、联讯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南京证券、平安证券、齐鲁证券、日信证券、瑞银证券、山西证券、上海证券、申银万国、世纪证券、首创证券、太平洋证券、天风证券、天源证券、万和证券、万联证券、西部证券、西藏同信、西南证券、厦门证券、湘财证券、新时代证券、信达证券、兴业证券、银河证券、银泰证券、英大证券、招商证券、浙商证券、中航证券、中金公司、中山证券、中投证券、中天证券、中信建投、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包括直销中心,代销机构是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排名不分先后)。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1023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19,784,445.47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25,075.75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为人民币83,975,426元,场外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及其利息为人民币135,834,095.22元,分别于2016年2月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通过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开立的本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结转的份额共计219,809,521.22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184,441.83份(含利息转份额),占基金总份额比例为0.08391%;基金管理人未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认购本基金。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2016年2月4日验资完毕,2016年2月5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6年2月16日获得书面确认,本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6年2月16日。

 10、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总份额:219,809,521.22份。

 (二)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6]78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6年2月29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及交易代码:

 场内简称:智能汽车;交易代码:161033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83,975,426份(截至2016年2月22日)

 6、基金份额净值的披露: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LOF)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7、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023户(场外户数与场内户数之和),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14,867.57份。其中,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户数为10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815,295.40份。

 (二)持有人结构

 1、截至2016年2月22日,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2,001,885.00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50.0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场内基金份额为41,973,541.00份,占本次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49.98%。

 2、截至2016年2月22日,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

 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至10万份(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场内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16-17楼

 法定代表人:薛爱东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2016年1月31日):

 ■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二个部门、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分别是:权益投资部、固定收益投资部、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研究部、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权益专户投资部、养老金投资部、权益研究部、集中交易部、董事会办公室、综合管理部、机构业务部、零售业务部、营销管理部、客户服务部、电子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信息技术部、运营部、北京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广州分公司、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负责权益类基金产品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负责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固定收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的债券部分的研究管理等;量化与海外投资部:负责量化权益投资、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权益专户投资部:负责社保、保险、QFII、一对一、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投资管理;养老金投资部:负责养老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养老金、社保等)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权益研究部:负责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集中交易部: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暂与综合管理部合署办公;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董事会日常事务、公司文秘管理、公司(内部)宣传、信息调研、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机构业务部:负责年金、专户、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零售业务部:管理华东营销中心、华中营销中心、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分公司)、北方营销中心(北京分公司)、西部营销中心(成都分公司)、华北营销中心,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务;营销管理部:负责营销计划的拟定和落实、品牌建设和媒体关系管理,为零售和机构业务团队、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客户服务部:拟定客户服务策略,制定客户服务规范,建设客户服务团队,提高客户满意度,收集客户信息,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战略与产品部:负责开发、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协助管理层研究、制定、落实、调整公司发展战略,建立数据搜集、分析平台,为公司投资决策、销售决策、业务发展、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监察稽核部:负责监察、风控、法务和信息披露;信息技术部: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运营部:负责基金会计与清算;计划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力资源规划与管理;富国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证券交易、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2016年1月31日,公司有员工311人,其中61.3%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圣贤,硕士,自2007年7月至2015年3月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分析师;自2015年3月至2015年6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2015年6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新能源汽车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5年8月起任富国中证工业4.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富国中证体育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洪渊

 2、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5年9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05人,平均年龄30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15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96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49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16年2月22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16年2月22日,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申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投资证券。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投资证券。

 3、其他资产构成

 ■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指数投资股票。

 (2)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2016年2月22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三)《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四)《富国中证智能汽车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载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小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方式或授权他人表决;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监督员及公证机关均认为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0、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法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如本基金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增减基金份额类别,则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财产管理、运用相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的上市费用和年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本条款将相应变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指数许可使用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2%的年费率计提。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年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不设下限。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5万元。指数许可使用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率和计算方式时,基金管理人需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和计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最迟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刊登公告。基金税收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的成份股、备选成份股、其他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质押及买断式回购、银行存款(包括银行定期存款、银行协议存款、银行通知存款等)等)、衍生工具(股指期货、权证等)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90%,其中投资于中证智能汽车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要求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者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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