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诉讼事项,收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公司、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稠州银行宁波分行)为本案原告
涉案金额:5000万元本金及利息、罚息等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4月4日,公司委托稠州银行宁波分行向杭州天亿商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亿商城)发放委托贷款5000万元,期限一年,委托贷款年利率18%。 之后该委托贷款展期3个月。(详见公司2015-015号临时公告)
该委托贷款到期后天亿商城未归还本息构成违约,鉴此,2015年9月28日公司与稠州银行宁波分行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亿商城归还贷款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罚息等;要求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并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详见公司2015-046号临时公告)
二、诉讼判决情况
2016年2月23日,公司收到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天亿商城归还公司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和违约金。
2、天亿商城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3、原告有权以杭州西湖区古墩路819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优先受偿上述1、2项债务
4、浙江天亿集团有限公司、黄先挺、杨立村作为保证人对天亿商城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上述5000万元委托贷款已列入可疑类资产,公司将根据贷款类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相关规定,在2015年度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因上述诉讼判决生效期尚未届满,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益进行进一步评估,但可能会对公司未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香溢融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