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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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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6-010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二、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时;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15:00至2016年2月23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浦路6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槐璋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4,087,8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3.943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8,859,12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103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28,7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97%;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28,74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839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四、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杨槐璋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及发起成立产业并购基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4,087,8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本议案获得通过。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5,228,7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李咏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云投生态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2200 证券简称:云投生态 公告编号:2016-009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4年5月15日至2015年8月6日,公司陆续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03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传票》,原告103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或本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或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本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造成的损失18,048,916.74元。案件详细内容见本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6日、6月7日、6月12日、8月11日、8月23日、9月17日、10月14日、10月17日、12月23日和2015年5月16日、6月4日、8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31、2014-036、2014-037、2014-055、2014-057、2014-065、2014-067、2014-070、2014-079、2015-042、2015-049、2015-071;以及本公司于2014年6月19日、7月4日、7月30日、8月29日、9月27日和2015年3月25日、5月20日、7月14日、8月19日、2015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40、2014-043、2014-052、2014-063、2014-066、,2015-018、2015-043、2015-066、2015-072、2015-096。

 二、相关民事诉讼的判决

 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0日、2015年2月27日、2015年3月17日、2015年6月9日、2015年7月23日、2015年11月6日公司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民五初字第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8-5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6-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52-6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89-9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7-11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37-138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3号、(2015)昆民五初字第27-31号、昆民五初字第33号、(2015)昆民五初字38-46号共计102份《民事判决书》和(2014)昆民五初字第116号《民事裁定书》。

 公司已于2014年12月11日、2014年12月18日、2015年2月11日、2015年2月28日、2015年3月18日、2015年6月10日、2015年6月27日、2015年7月24日、2015年11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2014-078、2015-006、2015-013、2015-017、2015-052、2015-060、2015-070、2015-096。

 三、上诉情况

 已判决的案件中(2014)昆民五初字第128-130号、(2014)昆民五初初字第18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0-21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25-29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34-35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41-43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69-7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76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2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94号、(2014)昆民五初字第123号共计27名原告不服判决,已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公司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书》后分别于2015年2月3日、2015年4月15日、2015年4月30日、201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了公告,公告编号:2015-005、2015-023、2015-038、2015-077。

 四、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16年2月23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具体情况如下:

 (2015)云高民二终字第395号上诉人周小军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得当,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90.14元,由周小军本人承担。

 截止目前,已上诉的27起案件,其中22起案件均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起案件因上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也未申请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回上诉。

 截止到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所涉及27起上诉案件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全部作出判决。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103起案件已全部判决生效。其中,以2011年3月18日为揭露日或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请求的案件73起;以2010年3月18日为揭露日且已判决的案件30起,判决由公司或公司及何学葵或公司、何学葵及蒋凯西赔偿的金额为1,899,637.35元,其中仅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件为6起,涉及金额180,524.86元。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公司已根据赔偿损失情况对何学葵提起了追偿诉讼。

 同时,公司大股东云投集团已根据承诺对公司赔偿投资者的180,524.86元向上市公司进行了补偿,详细内容见2015年7月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履行承诺的公告》。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控股股东关于涉及公司民事赔偿的有关承诺

 2013年5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若因绿大地公司及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等罪一案,形成投资者相关民事赔偿事项,做如下承诺: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因绿大地公司及其原董事长、控股股东何学葵等涉嫌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大信息罪一案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涉案当事人是民事赔偿主体(以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判决结果为准),应按判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民事赔偿判决结果,在民事赔偿判决书生效后6个月内,云投集团将推动何学葵以其借给绿大地公司的58,229,582元(人民币)款项及其所持绿大地公司股份承担赔偿,赔偿金额不足或何学葵未予赔偿的,由云投集团代为偿付。云投集团代为偿付后,保留对何学葵及其他相关责任人(不含绿大地公司)追偿的权利。

 (三)云投集团将积极履行大股东职责,力所能及支持绿大地公司。通过绿大地公司经营改善、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已于2013年5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出具承诺书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

 特此公告。

 云南云投生态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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