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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获准注册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16-012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获准注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的真实性、准确容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召开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市场条件和公司需求,全权办理注册规模内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确定或调整实际发行的金额、期限、利率、发行时机等具体方案,聘请中介机构,签署、修订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以及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终止注册发行等事宜。上述授权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两年。具体内容详见编号为ls2015-061号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年2月22日,公司收到交易商协会《接受注册通知书》(中市协注【2016】PPN54号),交易商协会决定接受公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注册金额为人民币10亿元,注册额度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年内有效。公司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首期发行工作应在注册后6个月内完成。

 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在交易商协会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

 证券代码:600713 证券简称:南京医药 编号:ls2016-013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的真实性、准确容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

 ● 涉案的金额:诉讼标的金额为4,300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对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

 一、本次重大诉讼进展情况概述

 1、2015年6月12日,公司因与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庆云青旅”、上诉人、一审被告)之《产权交易合同》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15-043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2、2015年10月30日,公司收到南京市中院关于此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158号),一审判决如下:(1)、确认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编号:2015320100CA0004)于2015年6月8日解除;(2)、被告庆云青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00万元;(3)、驳回原告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15-082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3、2015年11月16日,公司收到民事上诉状。本案一审被告庆云青旅因不服南京市中院《民事判决书》(【2015】宁商初字第158号),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如下:(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1)、(2)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该两项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对外披露的编号为ls2015-084之《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二、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收到江苏省高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94号】,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庆云青旅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2)、二审案件受理费1448060.5元,由庆云青旅负担,庆云青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546元中的剩余部分2485.5元由本院退还给庆云青旅。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诉讼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视本案后续执行结果而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执行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苏商终字第00694号】。

 特此公告

 南京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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