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公司已于2016年2月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2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21日-2016年2月22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2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21日15:00至2016年2月22日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工业园区(城东)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寿纯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112,206,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4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12,17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394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6%。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2,0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5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0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3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2,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206%。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1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同意112,2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2发行数量
同意112,2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1.3决议有效期
同意112,2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12,2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收益的风险提示及防范措施的议案》
同意112,2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相关主体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的议案》
同意112,206,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12,03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沈国权律师、杨依见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仙坛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仙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