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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22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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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6—028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非公开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2月2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1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本公司提交的《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现要求本公司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说明和解释,并在30个日内披露反馈意见回复,披露后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受理部门提交书面回复意见。

 公司会同中介机构对《反馈意见》逐项进行认真学习、研究和落实,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书面说明和解释,并于2016年2月22日根据要求对反馈意见回复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尚需中国证监会核准,能否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审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

 证券代码:600053 证券简称:九鼎投资 编号:临2016—029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Kunwu Jiuding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6年2月2日,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153512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进行了公告。根据《反馈意见》中的相关要求,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承诺事项进行披露如下:

 一、公司出具的声明承诺函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契约型基金及其所有投资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声明承诺函

 公司控股股东江西中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与承诺,声明与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契约型基金及其所有投资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声明承诺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吴刚先生、黄晓捷先生、吴强先生、蔡蕾先生和覃正宇先生出具声明与承诺,声明与承诺内容如下:

 本人及本人关联方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对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包括参与本次认购的资管产品及其委托人、契约型基金及其所有投资者、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违反《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情形。

 四、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出具的声明

 根据发行人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对象为九鼎投资、拉萨昆吾、中江定增1号,根据《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中江定增1号系天风证券作为管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托管人,吴延炜、徐春林、钱国荣、徐世烽、王晰、上海世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委托人的资管产品。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资金来源和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等相关事项出具的声明如下:

 (一)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资金来源的声明

 1、本人(本机构)投入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资金来源于本人(本机构)自有资金或自行借贷资金。

 2、本人(本机构)将上述资金投入中江定增1号的行为系本人(本机构)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不存在以下情形:

 (1)利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

 (2)投资资金中包括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的资金;

 (3)接受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提供直接或间接财务资助、借款、担保或者补偿的情形。

 3、本人(本机构)持有的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代他人持有的情形。

 (二)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足额缴付份额资金的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作为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承诺在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后,在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前10个工作日内,或根据非公开发行股票认购交易需要的更早日期方案前足额缴付认购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资金。

 (三)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与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本人(本机构)作为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非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员工,本人(本机构)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公司关联方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及关联关系。

 (四)关于股票锁定期的承诺函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交易完成后,在本次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内(相关股份登记完成后36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作为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将不会要求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本机构)承诺不转让持有的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或退出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五)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的说明

 经自查,本人(本机构)作为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不存在因涉嫌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36个月内因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六)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拟通过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并就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本机构)已提供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在现阶段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进程,需要本人(本机构)继续提供相关文件及相关信息时,本人(本机构)保证继续提供的信息仍然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

 综上,本人(本机构)承诺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七)守法声明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人(本机构)最近五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等情况。

 本人(本机构)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八)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拟通过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就相关事宜作出承诺如下:

 本人(本机构)承诺,如因本人(本机构)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机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次非公开发行因涉嫌本人(本机构)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本人(本机构)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九)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缴纳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履约保证金的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拟通过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为保证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后,本人(本机构)足额认缴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本人(本机构)承诺:自收到天风证券缴款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用于认购天风证券资管计划份额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缴纳拟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份首期款(具体金额根据缴款通知而定),待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交易正式核准批文之日后,再向此账户中缴纳剩余的认购款。若本人(本机构)未足额认缴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首期款将不予以退还,且首期款不足以赔偿由此给天风证券造成的损失的,本人(本机构)承诺将足额赔偿天风证券的损失。

 (十)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承诺函

 本人(本机构)拟通过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江1号”)参与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于中江1号的管理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与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本人(本机构)承诺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中关于委托人的陈述、承诺、保证、责任及义务的条款均得到本人(本机构)的认可且本人(本机构)自愿承担相应责任,在中江1号有效募集成立前,对上述《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及其补充合同项下关于中江1号及/或天风证券对公司负有的全部义务和责任(包括违约责任),本人(本机构)在中江1号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出资金额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履约责任。

 (十一)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关于不存在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的声明

 本人(本机构)以资金投入由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系本人(本机构)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独立投资行为,将完全按照《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第十四章“集合计划的收益分配”的约定获取收益,即:每一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人(本机构)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代他人持有的情形,也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的声明承诺函;

 2、公司控股股东的声明承诺函;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声明承诺函;

 4、《天风证券中江定增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相关承诺。

 特此公告

 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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