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提示:
1、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2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5、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9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6年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下午 15:00~2月19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九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马培林。
(六)、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8 人,代表股份212,663,1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738%。
2、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股份 212,452,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395% 。
3、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股份 210,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44%。
4、 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含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下同)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股东(代理人)共16 人,代表股份 7,130,016股,占公司有表权股份总数的1.1625%。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通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票212,637,9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 ;
反对票2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9%;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票7,104,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66%;
反对票 2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4% ;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本项提案获得的同意票数超过了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通力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军律师、朱晓明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
特此公告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02月20日
关于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陈军律师、朱晓明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进行审查验证过程中, 本所假设:
1.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提供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上文所述基础上, 本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道德标准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 就题述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9日下午14:30在江苏江阴市临港街道双良路15号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上午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年2月19日下午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议公告的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 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2,452,23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6395%。
基于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5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0,9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经本所律师核查, 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公告材料, 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 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江苏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 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并无任何副本。
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俞卫锋 律师
经办律师
陈 军 律师
朱晓明 律师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