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9日(星期五)14:30—17: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2月18日—2016年2月1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6至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罗湖区泥岗西洪涛路17号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刊载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5,019,897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9.4412%。其中: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83,106,021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8.2516%。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1,913,87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1.1896%。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7,270,01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7243%。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年新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和律师等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3,10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635,551股,占出席网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39%;反对278,225股,占出席网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网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9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84%;反对278,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1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383,106,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
网络会议投票表决结果:同意11,635,551股,占出席网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39%;反对278,225股,占出席网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3%;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网络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8%。
其中,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6,991,6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3884%;反对278,22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611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该项议案获得通过。
五、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朱永梅律师、邬克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洪涛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