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表决方式:现场书面记名投票结合网络投票
3、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2月18日下午14:30开始
4、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园粤兴二道10号公司本部会议室
5、主持人:黄培钊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4人,代表股份398,534,0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76,780,499股的45.454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人,代表股份382,270,9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876,780,499股的43.5994%。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263,15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6,780,499股的1.8549%。
其中持股在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34,598,4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876,780,499股的3.9461%。
现场会议公司6名董事(董事冯军强先生、曹健先生、独立董事王克先生请假)、2名监事出席了会议,3名高级管理人员、2名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98,523,65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74%;10,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4,588,0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10,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4,588,0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10,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4,588,0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9%;10,4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关联股东黄培钊先生、深圳市琨伦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及黄林华先生回避了表决。
3、审议《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398,534,054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34,598,467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目录:
1、与会董事签署的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芭田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