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公告编号:2016-008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咸阳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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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董事长郭盟权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监事会主席朱以明先生、监事牛新安先生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龙涛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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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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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郭斌律师、贺伟平律师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主体资格、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8日
证券代码:600707 证券简称:彩虹股份 编号:临2016-007号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为了集中精力做强主业,盘活存量资产,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股份”、“公司”)之控股子公司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玻璃公司”)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拥有的CX01生产线、CX03生产线相关设备及专利技术转让给彩虹集团公司。根据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兴评报字〔2015〕第0663号评估结果,确定本次资产出售的的交易价格为83,722.00万元。
上述资产出售的交易行为已经本公司2015年12月30日召开的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资产出售实施情况
1、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电子玻璃公司与彩虹集团公司签署《资产转让交割协议》。
2、根据《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交割协议》,确认本次资产转让最终交易价格为886,174,522.71元。
3、本公司及电子玻璃公司与彩虹集团公司以2015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以最终确定的资产转让交易价格886,174,522.71元为基数,采用三方之间冲抵应付账款的方式,支付完成了上述资产转让款项。
4、电子玻璃公司已向彩虹集团公司交付标的资产相关设备及专利技术相关资料,相关资产移交手续已办理完毕,陕西彩虹电子玻璃有限公司已委托专业代理机构向国家专利局申请79项专利权人名称的变更登记。
5、自2015年12月31日起,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责任及风险全部由电子玻璃公司转移至彩虹集团公司。
三、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的中介机构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彩虹股份本次交易的决策、审批以及实施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涉及的资产转让款支付结算符合《资产转让协议》及《资产转让交割协议》的约定,本次交易已实施完成,手续合法有效。
(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的结论性意见
1、彩虹股份本次重组已经取得了全部的、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自2015年12月31日起,本次重组之标的资产的所有权、责任及风险已经全部由电子玻璃转移至彩虹集团。
3、标的资产涉及的79项专利的权利人之变更登记,已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完成变更登记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4、本次重组已实施完毕。
四、备查文件
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结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彩虹显示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