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2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630号莎海国际酒店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的召开、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主持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徐增增女士。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6人,李敏先生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黄萍女士因工作原因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总经理刘策先生、财务负责人黄圣爱女士、董事会秘书谢毅女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承诺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关于增补监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臻、张征轶
2、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通力律师事务所陈臻律师、张征轶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