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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2月1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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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04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16号文核准,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720,9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元,共计募集资金54,715.58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67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4,045.5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9.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3,916.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3-2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 “乙方”)及独立财务顾问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 或“丙方”)签订《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配套资金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6293992,截止2016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540,455,825.92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毕宗奎、崔威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总额的5%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三个工作日内)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05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已于2016年2月6日以书面和邮件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6年2月18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名,实际参加董事7名,其中独立董事黄建忠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委托独立董事戴亦一先生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表决,并代为签署本次会议需签署的文件。

 4、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本次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表决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为了缓解公司资金需求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以本次募集资金17,620.00万元置换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有限合伙)出具了《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有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

 2、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风险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7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详见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06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6年2月18日在福州市五四路162号华城国际北楼28层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付小珍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人,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资金17,620.00万元。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股票简称:新华都 股票代码:002264 公告编号:2016-007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到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916号文核准,并经贵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7,720,9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04元,共计募集资金54,715.58万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670.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54,045.58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上网发行费、招股说明书印刷费、申报会计师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29.00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3,916.5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13-2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2016年1月19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17,620.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以上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6)13-4号《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审验确认。

 四、具体置换方案

 为了缓解公司业务发展造成的资金需求压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拟以本次募集资金17,620.00万元置换上述公司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五、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相关规定,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7,620.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同等金额的自筹资金。

 六、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内容及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募集资金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投入资金17,620.00万元。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国信证券认为:新华都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置换行为已经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且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审核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使用计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国信证券对新华都以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募集配套资金使用项目预先投入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

 2、第三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二十四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天健审(2016)13-4号《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5、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配套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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