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6年1月28日发出。现场会议于2016年2月18日下午两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代表股东19人,代表公司股份600,057,1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4886%。会议的通知及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因公出差不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为公司董事吕立明先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予以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议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股东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00,051,95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1%;反对5,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36,7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1%;反对5,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9,520,1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536,97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95%;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三)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特此公告。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2月19日